(一)、时间:1975年10月4日11点45分
(二)、地点:1642老法回采工作面
(三)、事故性质:顶板
(四)、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五)、事故经过:10月4日夜班开班会前会时,生产副段长向夜班代理值班副队长布置:“你们夜班,把新透眼内的溜子铺好,从风道往下错8—10M,找个顶板好的地方打好封塘木,把风道的小车和铁道弄出来,时间允许的话,就打两个眼放两炮,开始采新透的眼。”随后向段长汇报了安排情况,段长也同意回采。
夜班5点钟放了两炮,未出多少煤,夜班代理值班副队长向早班值班副队长交了开始回采新透眼的情况。早班安排一个组去继续放塘出煤,因崩下的煤多,把下部放煤眼堵住。当矿安全检查员来到采面,发现独眼回采,不符合规程要求。严肃地向值班副队长说明了危险性,并告诉停止放塘出煤。随后在溜子道又对段采煤技术员和采煤副队长说明停止放塘出煤原因,并提出下边放煤眼,人员捅眼不安全,也必须停止作业。安全检查员在井下又用电话向矿革委副主任兼工程师汇报了停止作业原因,得到副主任同意。此后,安检员再次去采面检查,这时工人正在吃带饭,又向值班副队长强调停止作业,值班副队长未表态。吃完饭,一位工人见下边放煤眼满着,就对值班副队长说:“今天我冒冒险!”副队长说:“你注意点,自己掌握住横川的方向”。该工人从下口边捅边往上走,直到放塘口出,接着又扒了一阵煤后,就退了下来在放塘眼下口休息,这时放炮员又去塘口扒煤,不一会儿,老塘里顶板冒落,涌下大量的煤,将塘口的封塘木和栅子摧倒,正在扒煤的放炮员被涌下来的满眼煤埋住,经一小时才救出,因头部出血死亡。
(六)、事故原因:段领导违章指挥。该面采用“三眼加横川”老法采煤,而10月4日夜班段领导在未构成回采条件的情况下布置独眼回采,促使违章作业。值班副队长、采煤副队长、段采煤技术员等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无视安全检查员停止作业的意见,仍违章冒险扒煤,致使老塘冒顶,大量煤炭涌出,无法退却而埋压。封塘木及塘口附近支架不牢靠,冒顶时摧倒而失去保护作用。
(七)、事故教训:基层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牢与不牢,是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与不坚决的关键。忽视安全规程,无视安检人员的正确意见,违犯科学,孤意蛮干,乱干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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