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
2003年7月3日14时30分左右,+210米水平7煤工作面承包人邓细中与陈运珠、陈福山三人一起进班,14时40分到达庙冲井左翼7煤上山工作面下部补点(加强支护),10分钟后陈福山到采空区附近去扒煤,15时20分补点完成后,邓细中到上山底部平巷找陈福山,没有看到人,喊他也没有应,找了一段时间后,发现采空区巷道三道处有灯光,到达三道后看到顶板脱层,掉下一块长3米、宽1.2米的岩石将陈福山全身压住,只有一只手露在岩石外面。大声喊他没有反应。
邓细中发现陈福山被岩石压住后,就马上叫陈运珠一起来救人,因为岩石太重,二人无法抬动,陈运珠随即到其它工作面叫了6个人来救人,邓细中去报告井长,井长也带来几人来抢救,17时20分左右陈福山被抢救出来,陈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1)、大工陈福山违章进入采空区扒煤。
(2)、采空区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没有打上合格栅栏,采区工程质量不合格。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安全管理,以包代管,将采煤作业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进行管理。
(2)、煤矿技术管理混乱,采用非正规采煤法进行回采,采空区没有及时回柱放顶,也没有打上合格栅栏,采区支护质量不合格。
(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常识,自保、互保、联保能力低。
(4)、安全员没有经过培训,未取得安全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预防措施
1、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并落实到位,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采煤。
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顶板管理工作,严禁空顶作业,纠正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3、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提高自保、互保、联保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必须调换其工作岗位,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上岗作业。
4、严禁违法承包和以包代管,凡是违法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解除其承包合同。
5、必须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严禁风井出煤。
6、所有未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严禁原煤生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只有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上一篇:龙溪煤矿“7·3”顶板事故
下一篇:莲花洞煤矿“11·20”顶板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