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6年1月7日8时,队长杨义军组织本队当班人员在值班室开了进班会后,安排陈夕强、李正兵、张尚荣、张骏林、龙成定、潘大等6人下井到三水平十号暗斜井残采工作面采煤。陈夕强等6人8时30分左右下井。进班后,在残采工作面接早班掘进作业,先掘进、架棚,掘进了约2m并抬好支架棚后,在揭煤引巷内后退约2米又开门掘进约2米后遇原采空区无煤可采。吃完班中餐后,开始在残采工作面回柱放顶煤,由陈夕强负责绑支架放顶,李正兵开绞车,张尚荣拉钢丝绳、张骏林、龙成定等小工搬坑木、运输。回收2副支架棚后,大约13时40分,李正兵发现顶板来压,固定回柱绞车的点柱动了一下,就对陈夕强说不要去绑支架了,里面那几根支架不回收了。陈夕强说没有问题,又进入残采工作面去绑支架,正弯腰去绑支架时,突然发生冒顶,垮落约2矿车矸石,将支架棚打垮后直接将陈夕强埋住。
事故发生后,李正兵、张骏林等人立即进行抢救,李正兵等人用茅尖将巷道两帮塞紧后,开始清理冒落的矸石,张尚荣跑去车场打电话通知煤矿。值班矿长谢新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了煤矿所有一线工人下井抢救,并在14时13分通知了宁乡县矿山救护队。经过40分钟左右的抢救,将陈夕强从矸石下掏出来,陈夕强已经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1.陈夕强冒险作业,在回收支架后,老塘未垮满且有顶板冒落的预兆的时候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残采工作面顶板压力较大,顶板破碎,且回柱的区域顶板未完全垮落,老塘侧空顶,导致发生冒顶打垮支架。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残采工作面进行支架回收,回柱后顶板未完全垮落,造成空顶作业,且出现冒顶预兆,仍没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回柱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具体负责人员,导致出现冒顶预兆后仍冒险作业。
2.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单项工程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没有编制残采工作面回柱的操作规程;开采残煤资源,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导致井下残采工作面回柱作业无章可循。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全矿安全员配备数量不足,事故当班安全员要负责2个工作、5个暗暗斜井的提升运输安全和机电安全;事故当班没有班队长跟班下井进行现场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
4.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导致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素质较低,发现和处理井下安全隐患的能力不足,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井下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严重。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井下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对所有作业地点和应当检查的地点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纠正煤矿及作业人员影响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2.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必须编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和有针对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作业人员贯彻学习,明确规定回柱作业等工种的操作规程,规定顶板管理的内容。特殊地点的作业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井下工人随意作业。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称职的技术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到位;要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人。
4.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必须立即组织全矿作业人员进行全面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达到《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切实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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