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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尧利民煤矿11.8插针冒顶事故

2009-03-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5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钟左右,荷尧利民煤矿井下二批掘进工作面发生插针垮冒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荷尧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于当日就派工作人员赶到该矿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听取该矿负责人对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简单汇报,并且及时地上报到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有关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和结案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05年11月8日上午8.30分钟左右。

  2、事故地点:井下二批掘进工作面。

  3、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5、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6、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曾书林,该矿大工,46岁,家住湘东镇巨源村。

  二、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座落在荷尧镇泉陂村境内,是新建圹边矿井,为股份制企业,平峒开采,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吨,从业人员120余人,通过申请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号360000430685,煤炭生产许可证号X140302120Y3,安全生产许可证(赣)MK安许证字,法人代表兼矿长文化斌,资格证号00019345,荷尧镇大义村人,矿有正副四个井口,运输、排水、通风系统完善,在国土部门所制定标高范围内开采,煤层顶板为细粉砂岩,且较易破碎。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

  三、事故经过

  2005年11月8日8时,文钅监  益将井下情况交接给当班矿师黎浩中,黎浩中安班罗建生和曾书林到二批工作面掘进,在8.30分钟左右,在曾树林挖树基眼时,突然树基眼往下坠落,当时就和曾一同往下坠落,罗赶快跑去一看,发现曾淹埋在坑中并继续往下坠落,于是罗把风筒放下去想将他拉上来,忽然从顶棚上又在往下垮冒,罗无法采取抢救,就退到其它工作面通知矿工采取抢救,并通知地面告知了井下的情况,矿山救护大队约在9.20分钟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并及时进行了抢救,直至在11月9日晚上9时左右,曾被抢救出井口,由于淹埋时间长,经医师诊断死亡,致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未及时掌握井下采空区的情况和动态,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瞒目进行生产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采空区未进行准确测绘,未及时标明在图纸上,加上大工曾书林思想大意,在打树基时,没有进行细致地观察和敲帮问顶,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主要原因

  1、交接班时,未将井下工作面情况交接清楚,出现了脱节现象,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当班矿师和当班班长未到工作面进行进班前的安全检查,违章指挥到事故地点进行掘进,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重要原因:矿方领导思想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在采空区工作时,未制定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上出现漏洞,无章可循,把关不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安全技术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这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责任分划和处理决定

  1、曾书林思想上大意,在进入工作面后没有细心地检查安全状况,盲目施工,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

  2、带班矿师黎浩中和带班长长陈某未及时到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违章指挥安排矿工进行掘进,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要求矿方对带班班长陈某予以辞退,带班矿师黎浩中不再担任带班矿师,并处以个人罚款1000元。

  3、前班矿师文钅监  益在交接班时未及时将井下情况交接清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决定给予文钅监  益个人罚款1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100份。

  4、法人代表文化斌,把关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组织对井下采空区进行测绘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决定取消文化斌矿长资格,不得再担任法人代表。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利民煤矿处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6、其它有关责任人员,由矿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防范措施

  1、荷尧利民煤矿要吸取这次的事故教训,深刻反思,要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制定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测绘和填图,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安和相互保安能力。

  3、加强思想教育,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返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达标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