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5日11时30分左右,龙南县蒲罗合铜矿788坑口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龙南县人民政府下达抄告单(龙府办抄字[2007]35号),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钨业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汶龙镇政府,邀请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技术分析、询问有关证人和当事人等工作,已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蒲罗合铜矿是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下设单位,地处龙南县汶龙镇,开采铜、钨原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该矿山于2004年1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3600000410979),采矿许可范围1.31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从+1025米—+300米标高,2005年开始矿山建设工程,有6个坑口,2006年底完成矿山建设工程,通过了省安监局的竣工验收,2007年初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FM安许证字[2006]M1083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727210000126)。2005年该矿按程序依法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1月行文批复划定矿区范围(赣采复字[2005]0122号),申请扩大的矿区登记面积2.785平方公里,由赣州市金友矿业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坑探工程掘进布置说明书》,并在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2006年5月开始探矿工程建设,现有8个探矿坑口,现仍在探矿施工中,该扩界预留区现正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采矿权。788坑口属扩界预留区的探矿巷道。
788坑口于2005年开始平巷掘进探矿,主巷往东偏南方向平巷掘进有450多米,穿有3条矿脉,向北沿4#脉掘进巷道150多米,往南沿11#矿脉掘进巷道300多米,沿4#、5#脉往南掘进100多米处贯通,再向东南向穿脉掘进300多米与11#沿脉巷道贯通,而后继续往南掘进。发生冒顶事故的地点是在东南穿脉巷道与11#沿脉巷道贯通之间的10#脉废弃上山巷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因孙家良作业组在原来作业处掘进结束,要重新安排到另外的地方掘进,12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坑口安全员缪智明带领孙家良、候树平、番兴有等一行四人往南沿脉巷道找了几个地方,后来到南头穿脉巷道的10#矿脉的一个有“废巷危险、严禁进入”警示牌的岔巷,岔巷有6米长,当头与老窿贯穿,之间有上山巷道。缪智明在岔巷对孙家良等人说:“上面有矿,你们自己去看看”,缪智明说后就出去到其他工作面了。候树平、番兴有两人一同沿上山巷道爬上去,孙家良在下面抽烟并听到候树平、番兴有他们说“这里有矿”,大约过了两三分钟,孙家良还未抽完一支烟,就听到上面有响声,当时约11时30分左右,孙家良对上面喊“你们在做什么,怎么不说话?”孙家良立即爬上去,在上山巷道5、6米处,看到有冒落的石头把番兴有、候树平压着,番兴有在巷道中间躺着,候树平在巷道下帮斜靠着,头部受伤流血,孙家良对他们喊,只见身子在动,不会说话。孙家良去搬压着的石头,因搬不动,孙家良就跑出井口向坑长赖和锋、安全员缪智明等人报告说:“里面出了事故,两个人被石头压住了,赶快救人”。接到报告的赖和锋、缪智明立即组织了六、七个人下井参加抢救,赖和锋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察看了周围情况,排除了险情后,首先清理候树平身上的石头,大约10分钟就把候树平救出,把他抱上拖拉机车斗并由孙家良抱着运出井口;随后抢救番兴有,很快也把番兴有救出并用拖拉机运出井口。中午13时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经医师诊断两人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公安局、钨业办、汶龙镇政府、汶龙派出所等单位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12月11日,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经现场勘查,上山冒顶处巷道宽约4.5米、高约2.5米,散落石块约有3立方米,下部有一块约长1.2米×宽1.0米×厚0.6米的大石头横档着,巷道左顶有新鲜冒落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候树平,男,18岁,云南省腾冲县曲石乡大坝村人,出碴工。
番兴有,男,52岁,云南省腾冲县曲石乡大坝村人,出碴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作业人员进入废弃巷道,敲帮问顶不到位,没有认真检查巷道顶帮的松石危岩,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坑口安全员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到禁止进入的废巷作业,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蒲罗合铜矿、788坑口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坑探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坑探巷道布置不规范,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次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冒顶片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候树平、番兴有,均为出碴工。敲帮问顶不到位,没有认真检查巷道顶帮的松石危岩,冒险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两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缪智明,788坑口安全员。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到禁止进入的废巷作业,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刘德仁,蒲罗合铜矿矿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4、蒲罗合铜矿。坑探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坑探巷道的布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管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项和第40条规定,给予其罚款20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定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探矿,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政策,规范采矿、探矿方法,不得以采代探。
(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四)加强现场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老窿、废巷的管理,严格禁止从业人员进入废弃巷道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