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凌晨2时左右,龙南县蒲罗合铜矿728坑口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龙南县人民政府下达抄告单(龙府办抄字[2007]69号),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县钨业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汶龙镇政府,邀请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技术分析、询问有关证人和当事人等工作,已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单位概况
蒲罗合铜矿是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下设单位,地处龙南县汶龙镇,开采铜、钨原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该矿山于2004年1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36000000410979),采矿许可范围1.31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以+1025米—+300米标高。2005年开始矿山建设工程,有6个坑口,2006年底完成矿山建设工程,通过了省安监局的竣工验收,2007年初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FM安许证字[2006]M1083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727210000126)。2005年该矿按程序依法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1月行文批复划定矿区范围(赣采复字[2005]0122号)。申请扩大的矿区登记面积2.785平方公里,由赣州金友矿业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坑探工程掘进布置说明书》,并在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2006年5月开始探矿工程建设,现有8个探矿坑口。该扩界预留区现正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采矿权。728坑口属探矿巷道。
728坑口于2005年开始平巷掘进探矿,布置有两条巷道,分别是主井和风井。主井和风井高差40米,主井和风井都是向东偏南方向穿脉平巷掘进约700多米,穿有4#、5#、11#三条矿脉,然后分别向南北沿脉掘进,已有两处互相贯通形成通风与安全通道,共布置了7个掘进基建队,其中风井布置了2个基建队。风井沿11#脉向南掘进约300多米,发生冒顶事故的地点是风井沿11号脉向南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07年12月24日晚,728坑口安全员廖云峰在安全检查时发现,风井沿11号脉向南掘进时有破碎带,松石多并有裂缝,便马上找到负责的掘进队长蔡志华,要求其对该位置进行加固和支护,蔡志华当时答应会处理。25日下午坑口另一个安全员曾立新也在同一地点发现同一问题,也要求蔡志华进行加固和支护,蔡志华也答应了。25日晚上7时,蔡志华进了一趟作业现场,感觉没有什么问题就出了井。26日零时多,蔡忠东、蔡月房、黄春炎进班作业,先挂好风筒通风,然后由工作面往外用钢钎进行敲顶帮和撬松石,敲帮时发现了巷道顶部有块大石头有裂缝,便用撬棍撬了几下,但撬不动,感到没问题就进行清理巷道,开始装上一班留下的废碴。蔡月房、蔡忠东、黄春炎边铲边装车,装满第一车后由陈房生开出井口倒放,蔡月房、蔡忠东、黄春炎三人继续装第二车矿碴,装至快平车斗时,大约凌晨2时,黄春炎正端着碴准备上车,蔡月房、蔡忠东倒完碴走回里面左侧站着,顶部的石头突然冒落下来,冒落的石头把蔡月房砸得坐在地上,右肩和右脚被石头压住。一块大石头把黄春炎砸倒在地,看不见其人,并砸到了拖拉机车厢,把拖拉机压得车头都翘起来了。在里面的蔡忠东看到后马上把蔡月房身上的石头清理后将其抱到外面较安全处。然后用撬棍撬压在黄春炎身上的石头,因石头太大撬不动,蔡忠东就立即跑到坑口向管理人员报告,再向工头蔡志华报告。接到报告后,坑口一共七八个人进去抢救,先用撬棍撬开大石头,发现黄春炎已经停止呼吸,就用拖拉机先将受伤的蔡月房送到坑口包扎,再把黄春炎运出窿口。大约3时左右,救护车赶到,经医生检查,黄春炎已经死亡。蔡月房右手臂、右脚掌骨折,就将其用救护车送到定南县中山医院医治,目前,蔡月房已经脱险。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钨业办、汶龙镇政府、汶龙派出所等单位领导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经现场勘查,冒顶处巷道宽约2米,高约2米,巷道顶部有新鲜冒落面,约4米长、1.5米宽,有泥核,结构松散。散落的石头约5立方米,最大的石头约长1.2米×0.6米×0.3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黄春炎,男,47岁,江西省龙南县汶龙镇江夏村人,出碴工。
伤者蔡月房,男,44岁,江西省龙南县汶龙镇罗坝村人,出碴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作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敲帮问顶发现顶部有裂缝等隐患未采取支护等防护措施仍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掘进队长蔡志华接到安全员要求对破碎带加强支护的通知后,并未及时进行加固和支护,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蒲罗合铜矿、728坑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吸取“12.5”788坑口冒顶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坑探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未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坑探巷道布置不规范,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次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冒顶片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蔡忠东、蔡月房、黄春炎,出碴工。发现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冒险作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由蒲罗合铜矿728坑口按照规章制度对蔡忠东、蔡月房进行处理,鉴于黄春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蔡志华,掘进队队长。不服从管理,未执行坑口安全员整改要求,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发生冒顶死亡事故,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黄善礼,副坑长,本次隐患整改责任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刘德仁,蒲罗合铜矿矿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5、蒲罗合铜矿。坑探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作业人员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吸取“12.5”788坑口冒顶事故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定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探矿,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政策,规范采矿、探矿方法,不得以采代探。
(二)切实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位职工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其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三)加强班组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班组安全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出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巷道,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巷道掘进通过破碎带或不稳固岩层中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