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渝水区下村杨建华煤矿“5.15”顶板事故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5月15日下午1时40分,你区下村杨建华煤矿在二水平运输大巷(-5m)维修巷道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一、矿井概况

  杨建华煤矿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高升村境内,始建于1998年,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在修理巷道过程中,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措施,没有派人观察顶板,渣子垮落,将罗清牙掩埋,砸伤胸部,造成其死亡。

  2、间接原因:(1)工程质量差,棚距不合要求。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员提前出班。(3) 自主保安意识差,作业人员素质低,维修巷道时,没有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等措施。(4)基层安全监管不力。

  3、其它原因:事故发生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罗清牙,下村杨建华煤矿大工,自主保安意识差,在维修巷道时,没有仔细敲帮问顶,没有发现作业现场的隐患,对事

  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余苟里,下村杨建华煤矿安全员,现场跟班维修巷道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没有仔细地敲帮问顶,没有发现棚顶松动,安全把关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何生明,下杨建华煤矿生产矿长,中共党员,当班井下安全生产负责人,事故期间,安全矿长请假外出,由其兼管安全,没有要求作业人员临时支护顶板和仔细地敲帮问顶,没有及时消除现场隐患,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杨建华,下村杨建华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第一责任人,没有督促煤矿隐患整改和及时消除事故现场的安全隐患,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事故的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共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付彩云,下村镇政府安全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共党员,负责联系挂点下村杨建华煤矿,对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不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督促其及时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6、下村杨建华煤矿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了这起死亡1人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