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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18”顶板事故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6月18日22时50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50米东总回西段巷修,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12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重点煤矿,位于丰城市曲江镇境内。始建于1997年,2003年5月基本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81万t/a。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黄正辉在观察巷道时,不慎被风吹落矿帽,在捡矿帽的过程中,被掉下的矸石压住,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区队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职工自我保安意识差,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事故地段巷道支护质量差,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风速超限。

  3.区队干部跟班和请假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黄正辉,曲江公司巷修三队班长,自我保安意识差,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观察未支护巷道时,被风吹落矿帽,在捡矿帽的过程中,被掉下的矸石压住,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后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刘建平,曲江公司巷修三队队长,区队安全生产、职工安全思想教育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力、区队干部跟班制度和请假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黄建华,曲江公司巷修三队值班队长,违反区队干部请假制度,擅自批准跟班干部请假,导致事故当班无区队干部在现场把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4.邓国煌,中共党员,曲江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职工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胡陆保,中共党员,曲江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巷修三队工作,对巷修三队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6.曲江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培训不到位,于2008年6月18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建议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