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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5.29”顶板事故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5月29日18时02分,江西坪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水平西一采区699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7.4万元。

  一、矿井概况

  坪湖煤业公司位于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境内,国有重点矿井,建于1958年,设计生产能力为45万吨,经改扩建后核定生产能力为51万吨,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放炮后,作业人员未及时对悬顶进行临时支护,来压后顶板突然垮落,将李德军掩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工作面采用仰采推进,且老巷较多,纵横交错,顶板破碎,煤墙松散,支护困难。

  2.工程质量差。局部单体密度不够,贴帮柱未背牢煤墙,梁子未接靠煤墙,局部端面距达0.4米。

  3. 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不执行操作规程,违规、违章作业。

  4.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未执行;现场管理混乱,对工作面存在工程质量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5.矿井劳动组织混乱,工作面检修时间不足,工人拖班拖点,超负荷、疲劳作业。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李德军,坪湖煤业公司矿采煤一队小工,放炮后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及时支护顶板。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段承武,坪湖煤业采煤一队大工,放炮后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及时支护顶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

  3.蒋兴明,坪湖煤业公司采煤一队班长,现场安全把关不严,对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王小平,坪湖煤业采煤一队跟班副队长,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

  5.何中华,坪湖煤业公司采煤一队队长,为回采一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作面安全管理不到位,劳动组织不合理,对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处罚。

   6.何继生,坪湖煤业公司采煤一队支部书记,负责采煤队的安全思想教育,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

  7.谭辉保,坪湖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具体负责699工作面采煤工作,对699工作面长时间存在支护质量差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不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8.黄斯保,坪湖煤业公司代理生产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分管煤矿生产工作,对699工作面长时间存在支护质量差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不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9.刘志,坪湖煤业公司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中共党员,对699工作面长时间存在支护质量差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未督促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10.江西坪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劳动组织混乱,于2008年5月29日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建议你局依据企业内部相关的管理规定,对段承武等上述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起事故反应出江西坪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思想麻痹,作业人员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矿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差。希望你局所属各矿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煤矿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