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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水江乡禁山冲煤矿“5.13”顶板事故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5月13日凌晨2:20分左右,袁州区水江乡禁山冲煤矿一水平(+130m水平)东大巷修理巷道时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一、矿井概况

  袁州区水江乡禁山冲煤矿位于袁州区水江乡小洞村境内,是一家个体股份制企业,于1993年建井投产,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罗来东、罗来飞在矿井东大巷修理作业时,大量煤和矸石突然冒落,将2人掩埋,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矿井疏于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在东大巷处理垮落高冒巷时,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管理差,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2、从业人员自主保安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安全知识,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高冒垮落巷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乡镇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矿井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矿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罗来东,水江乡禁山冲煤矿大工,农民。自主保安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修理巷道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欧阳支龙,水江乡禁山冲煤矿跟班矿师兼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农民。负责本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场跟班时,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没有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3、彭孟珍,水江乡禁山冲煤矿安全矿长,农民。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疏于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矿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4、欧阳晃洪,中共党员,水江乡禁山冲煤矿矿长,农民,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本矿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没有认真组织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黄志福,水江乡企业安全办主任,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矿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七条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袁州区水江乡禁山冲煤矿疏于安全生产管理,造成5.13”顶板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袁州区禁山冲煤矿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