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4时10分,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203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7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以下简称建新煤矿),隶属于江西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为国家大二型企业,证照齐全。设计能力为每年30万吨,核定生产能力为81万吨/年。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朱兆芳在铰梁护顶时,将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后已经离层的顶板石块突然冒落,朱兆芳躲闪时跌倒在运行中的溜子上,冒落的石块和朱兆芳一起随溜子向下运行时,将朱兆芳挤压在贴帮柱上,致肝脏破裂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朱兆芳在铰梁护顶时,违章作业,对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前未进行临时支护。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工作面放炮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工作面情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职工思想麻痹,自主保安意识差。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违章作业引发的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朱兆芳,大工,朱兆芳在铰梁护顶时,违章作业,在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前未进行临时支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王恩圣,班长,负责事故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放炮后未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陈风,中共预备党员,回采一区副区长,事故当班跟班,负责安全管理和督查。放炮后未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范晋仕,中共党员,回采一区副区长,事故当班跟班,负责安全管理和督查。放炮后未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王壮志,中共党员,回采一区区长,回采一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力,事故当班未明确现场跟班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李文强,中共党员,回采一区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工区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职工思想麻痹,违章作业,自主保安意识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熊俊华,中共党员,副矿长,分管矿井回采工作。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何重伦,中共党员,建新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职责不清,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培训不到位,于2008年9月2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建新煤矿罚款1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