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任某在代池坝矿采煤二队担任一名打眼工。2007年9月28日夜班,他在3714工作面打眼时,由于5号短壁有一个地质构造,使用2.8米的支柱进行支护。煤壁因压力导致有伞檐。班长看见后,要他先处理伞檐,然后再打眼。可他却满不在乎说:“没得那么严重,处理伞檐又要耽搁好多时间。”于是,他拿起电煤钻就开始打眼,刚打到一半时,煤壁片帮,一下子把他抵到支柱上,造成他的左腿股骨、尺骨和桡骨骨折。在医院躺了近一年,留下了一条腿短一条腿长的后遗症。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抢工图快、冒险蛮干造成的违章事故。《煤矿安全规程》第51条规定: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就必须先处理伞檐,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任某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自酿苦果。
防范措施:加强职工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发现职工有抢工图快、冒险蛮干的行为,班组长、值班队干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制止。制止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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