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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石江镇东山煤矿“9.23”顶板事故

2009-1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㈠企业名称:洞口县石江镇东山煤矿。

  ㈡企业性质:私营股份制企业。

  ㈢事故时间:2009年9月23日23时20分。

  ㈣事故地点:+100水平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

  ㈤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㈥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㈦直接经济损失:26.70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东山煤矿位于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干木村境内,矿井始建于1983年。

  东山煤矿自2004年8月起由由王周前等人承包经营,承包期至2012年8月,总承包金额480万元,其中王周前占70%,丁相成占10%,王道轩、魏德虎、王道庆、王道军各占5%。

  东山煤矿由王周前担任法人代表,主持矿井全盘工作;王道轩担任矿长,负责矿井日常全盘管理;王照朗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魏德虎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安排、顶板管理工作;兼职技术负责人为林少惠,负责矿井测量,作业规程编制等工作。下设值班长(兼安全员和瓦检员)3人(王道军、王道桂、王照烈),事故当班值班长为王照烈。

  东山煤矿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单独保留技改扩能矿井,生产能力拟由1万吨/年提高到4万吨/年,其整合技改设计已经邵阳市煤炭局以邵煤字[2007]149号文予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尚未报批。

  原东山煤矿事故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9年3月过有效期,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矿长王道轩有效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原野山煤矿证照在整合前已经被注销。

  ㈡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开采侏罗系下统煤层,含煤6层,仅2煤层可采。2煤属中高灰、低硫,中高熔点、中高发热量优质肥煤,2煤层厚0.46m~7.62m,平均3.44m,含夹矸0~3层

  2煤层直接顶为灰黑色~黑色泥岩、砂质泥岩,薄层状,水平层理发育,厚2.5~8.5m,一般厚5.5m。

  2煤底板为砂岩、粉砂岩,深灰色,薄层状,厚1.2~17.6m,平均8.8m,有底鼓现象。

  东山煤矿属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9.92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9.26m3/t,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

  矿井水文地质简单,矿井正常涌水量为35m3/h,最大涌水量75m3/h。

  2、矿井生产系统

  原东山湾煤矿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井口标高为+317.15m,坡度40°,落底于+100m,斜长328m。矿井目前只在北大巷进行掘进与技改后风井(原野山煤矿主井)贯通。

  3、矿井作业制度

  矿井采用三八作业制,早班:0时-8时,中班:8时-16时,晚班:16时-24时。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发生在原东山煤矿+100水平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即运输大巷与回风石门交岔点往里120m处)。

  按照整合技术改造设计,矿井计划在原东山煤矿+100水平掘进运输大巷与野山煤矿贯通,形成负压通风系统。该运输大巷布置在2煤层顶板中,距2煤层15m,于2009年5月开始掘进,开工前,矿井编制了《洞口县石江镇东山煤矿+100运输大巷作业规程》,但没有进行贯彻和学习。

  至事故前,巷道已掘160m,采用梯形木棚支护,巷道断面为:上宽1.6m、下宽2.2m、高1.8m,支护材料为φ12~16cm圆木,棚距50cm;巷道每3 m抬有一付双边栌,抬棚采用一梁四柱支护,事故当头采用φ12cm圆木的支护材料,没有采用前探梁支护等加强支护措施。事故前一班,生产副矿长魏德虎下井带班时,已经发现当头出现小断层,且顶板变得比较破碎,但没有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在运输大巷与回风石门交岔点往外10m处装有一台YBT-5.5kw局扇配DN300mm胶质风筒向工作面送风。(详见附件4: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9月23日16时,由生产副矿长魏德虎主持召开了进班会。当班只安排+100m运输大巷进行掘进作业,作业人员6人:大工王周风,小工谭书正,廖红梅,姚送礼,肖祥海,当班值班长、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为王照烈。

   16时30分,井下作业人员6人一同下井到达工作面,值班长王照烈检查了工作面顶、帮安全情况和瓦斯浓度后,王周风等五人开始清理工作面的浮矸,然后架设了左帮一架抬棚,再钉了一付轨道。

  19时,开始打眼,共打炮眼8个,20时开始放炮。20时30分,值班长王照烈检查掘进面顶、帮及瓦斯情况,未发现异常,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装运矸石。

  至23时,共装运了9车矸石,由于井底车场水仓水泵出现故障,值班长王照烈要大工王周风和他一起去井底车场检修水泵。为了提前下班,小工肖祥海在距离工作面当头1.2m擅自变更工种充当大工,进行支护作业,廖红梅和姚送礼在离工作面当头1.8m处出矸。23时20分,工作面顶板冒落,冒落的矸石直接将肖祥海掩埋,将姚送礼的右脚压住。

  ㈡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运送材料的谭书正立即跑到井底车场叫来王照烈和王周风,王照烈、王周风、谭书正和廖红梅四人一起先用木棍撬起矸石将姚送礼拉出来;随后,安排谭书正到井底车场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

  23时40分,现场救援人员清理完压在肖祥海身上的小矸石,然后用木棍撬起压在肖祥海身上的大矸石(1m*0.8m*0.3m),将肖祥海拉了出来,肖祥海已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件1),直接经济损失26.70万元(详见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100水平运输大巷当头遇到断层,顶板较破碎,具有很大的冒落危险性。

  2、作业人员肖祥海违章站在空顶区冒险进行支护作业,冒顶后躲避不及被垮落矸石掩埋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东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严。一是值班长没有在现场盯守,没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劳动组织管理不严,值班长、大工随意离岗,大小工擅自变换工种;三是事故前一班生产副矿长魏德虎已经发现当头遇到断层,顶板破碎,但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消除隐患;四是事故当头没有矿级领导现场带班,安全管理出现空档。

  2、东山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一是支护材料材径只有12cm,支撑力达不到要求;二是巷道掘进没有采取前探梁支护等加强支护措施;三是仍使用支撑力小的木支护。

  3、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作业规程未经矿级领导审签;二是编制的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支护材料的规格、特殊地段如何加强支护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作业规程没有进行贯彻和学习。

  4、东山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一是矿井没有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二是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

  5、东山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已过有效期,没有及时组织复训;二是对新入矿工人培训时间少于72小时;三是全员轮训质量不高,内容不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肖祥海,小工。擅自变换工种,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2、王照烈,事故当班值班长兼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没有在现场进行盯守;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由东山煤矿予以辞退。

  3、魏德虎,生产副矿长。事故前一班已经发现作业当头遇到断层,顶板破碎,但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支护材料材径偏小、支撑力不够等隐患没有及时清除;巷道掘进没有采取前探梁等特殊支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东山煤矿撤销生产副矿长的职务。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4、王照朗,安全副矿长。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新入矿工人培训时间少于72小时、全员轮训质量不高、内容不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

  5、王周前,法人代表。矿井仍使用支撑力小的木支护;矿井没有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6、王道轩,矿长。对作业规程未组织矿级领导审签;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已过有效期,没有及时组织复训;没有安排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7、东山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顶板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顶板事故。决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责令暂停技术改造施工,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东山煤矿必须暂停技改施工,严格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要求进行整改;隐患整改到位后严格按照湘政明电13号令要求认真组织技术改造工作,及时修改技术改造设计并报批整合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东山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选聘合格的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并保证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生产和安全的高度统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严禁职工擅自变换工种,安排在现场盯守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效监督和及时制止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严禁脱岗和离岗。

  3、加强顶板管理。一是科学合理选择开采方法、支护材料和支护工艺,淘汰落后的木支护和巷道式采煤方法,将支护材料和工艺改革作为防范顶板事故的关键手段;二是遇到断层和顶板破碎地段,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落实。

  4、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加大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力度,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5、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东山煤矿必须配齐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等特殊工种,同时要确保对新入矿工人72小时的入井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在职职工上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煤矿自然灾害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