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单位:邵阳市新东煤矿。
⒉企业性质:国有煤矿。
⒊事故发生时间:1月16日17时。
⒋事故发生地点:西翼3210采煤工作面。
⒌事故类别:顶板。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31.7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矿井概况
新东煤矿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石桥村,距市中心4km,有石邵公路相通,向东南延伸到邵东县,东北有娄邵铁路,交通方便。
该矿为市属国有煤矿,于1958年建矿,设计能力15万t/a;1991年核定生产6万t/a,近年来实际生产能力约5万t/a。现有从业人员438名。
该矿依法取得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于2006年12月到期,延期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事故前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已对其实施停产整顿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新东煤矿位于短陂桥矿区南端,开采二迭系上统龙潭组煤层。矿井范围内龙潭组上段含煤3层,其中1煤层局部可采,但自建矿以来未曾开采;2煤层为较稳定煤层,为矿井开采煤层,结构简单,平均厚约1.1m;3煤层不可采。矿井保有地质储量149万t,可采储量70万t。
短陂桥矿区为一走向北东南西向斜构造,向斜南北长约17km,东西宽3.2km,向斜两翼波浪状次一级褶曲较发育。
区内断层极为发育复杂,主要分布于向斜南北两端及两翼大隆组和龙潭组地层之中。以走向逆断层为主,次为斜交走向逆断层及正断层。断层对煤层破坏严重。井田内范围内有F2、F5、F16、F1等大断层,均为逆断层。
2煤层顶板为黑色砂质页岩,顶板破碎,容易垮落,底板为石英砂岩。
该矿采用多水平斜井开拓,主副井布置在向斜南端的东翼,直接延伸到二水平。现东翼开采三水平(-100m~-160m水平)的32采区,西翼开采二水平(±0m~-100m水平)的22采区。
该矿采用混合式通风,主扇工作方式为抽出式。东风井安装两台离心式风机,运转风机为4-72-11N016B(95kw电机);西风井运转风机为2K60-N018型(115kw电机);矿井总进风量1303m3/min,其中东翼615 m3/min,西翼668 m3/min;总排风量1386 m3/min,其中东翼706 m3/min,西翼680 m3/min。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2煤层均属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建矿以来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200多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7.59 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80.13 m3/t。矿井安装了KJ-75型安全监测系统。2煤层煤尘有爆炸性,有自然发火危险。
矿井采用“三八”工作制,即早班0:00~8:00时;中班8:00~16:00时;晚班16:00~24:00时。
㈡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西翼3210工作面。
西翼3210工作面位于-100三石门下部,标高-125m—-160 m之间,倾斜长42m,走向长60m,工作面倾角在中部由350增加到400,煤厚1.0 m,可采煤量4500吨。2007年12月8日编制了《西翼3210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并于2007年12月18日经矿长审查通过。该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回采,木支护,炮破落煤。
3210工作面于200年12月20日自南往北开始回采,至事故当班止已推进30m,倾斜方向共支20根杠子。
3210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放顶方式为“采五放三”,最大控顶距3.75m,最小控顶距1.5m,放顶步距2.25 m。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1月16日八点班,新东煤矿西翼工区安排采煤二队20人到3210工作面采煤,并清扫工作余煤准备放顶。20名作业人员于8时下井,完成任务后,工作面已支架5排,达到了作业规程“采五放三”的要求,于是20名采煤作业人员于12时30分出班。
12时,放顶班班长张友良带大工钟加灯、邓生斌共计三人下井,到3210采煤工作面放顶。班长张友良首先全面检查了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工作面工程质量较好,压力不大,无异常情况。13时,3名放顶人员开始作业,各架了一个木垛。张友良、钟加灯开始由下往上开始放顶,邓生斌继续往上架木垛加固。
16时30分,邓生斌将木垛全部架好,从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下来。这时,张友良已放顶到第16根扛子处,由于放顶工作量大,张友良感到有点疲惫,就安排邓生斌放顶,自己休息一下。邓生斌二话没说,就接着放顶,张友良就站在邓生斌身后观察顶板情况。
邓生斌放完第17根杠子,正用斧子砍断第18根杠子的柱子时,突然棚梁掉下,随之大量的顶板矸石垮落,垮落面积4m2,将邓生斌埋住,此时为17时。张友良立即喊钟加灯快来救人,两人抢救了10分钟,仍看不到邓生斌,并且顶板矸石继续垮落。钟加灯要张友良快去打电话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自己继续清理冒落的矸石,
17时30分,矿组织有关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由于顶板矸石破碎,给抢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经过9个半小时的抢救,到1月工17日凌晨3时,将邓生斌从矸石中翻出,当场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3210工作面倾角在中部变大,由350增加到400,顶板矸石破碎,容易离层垮落。
⒉作业人员锤打斧敲放顶,且未站在安全地点,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㈡间接原因
⒈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作业规程对回柱放顶方法未作规定,没有采用回柱绞车放顶,经验办事,沿用传统的锤打斧敲放顶方法。
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回柱放顶时没有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对顶板破碎地段未采取加固措施;对放顶班的安全未引起重视,放松放顶安全管理。
⒊劳动力安排不足。3名放顶工,工作量大,体力消耗大,自主保安能力差。
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班长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安全技术素质差。放顶工不知道锤打斧敲是禁止放顶方法,盲目作业。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 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邓生斌,大工。锤打斧敲放顶,且未站在安全地点,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 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⒉张友良,班长。没有安排专人观察顶板;未安排人员对顶板破碎地段采取加固措施;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安全技术素质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班长职务,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
⒊鲁彦云,副区长。对放顶班的安全未引起重视,在16时出班前未到3210工作面再次进行严格检查,没有使用回柱绞车放顶,未制止锤打斧敲放顶方法;劳动力安排不足。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⒋雷建华,中共党员,区长。劳动力安排不足,没有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放松放顶安全管理;没有使用回柱绞车放顶,未制止锤打斧敲放顶方法;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⒌刘祯,中共党员,技术主管。在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使用回柱绞车放顶,经验办事,对锤打斧敲放顶方法没有制止。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⒍由新东煤矿依据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⒎鉴于新东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发生了事故,且矿井通风、防突等方面存在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40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对新东煤矿作出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⒈新东煤矿要认真吸取“1•16”顶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放顶安全管理,坚持使用回柱绞车放顶,严禁锤打斧敲放顶;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合理安排劳动力,满足生产安全需要;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等安全地点工作。
⒉加强技术管理。作业规程中应对回柱放顶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严禁选用锤打斧敲放顶方法。
⒊加强顶板管理。采煤工作面遇到顶板破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按规定及时支护,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
⒋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下井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作业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⒌扎扎实实开展停产整顿。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停产整顿方案,千方百计加大安全投入,解决防突、防灭火等重大隐患,切实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零打碎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