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单位: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
⒉企业性质:私营合伙企业。
⒊事故时间:2007年11月11日17时20分。
⒋事故地点:-80水平主石门(底板绕道开门处往前2米)。
⒌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58.34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新桥煤矿位于涟源市安平镇新贺村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矿井所处井田地质单元为渣渡矿区浆江井田,开采测水组第5煤层。矿区距涟源市城区约22Km,矿区内有简易公路与安平镇相通,往北与安化相距较近,区内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矿井最低开采标高为-100m水平,现开采标高为-80m水平。
矿井现有职工80人,其中井下职工60人。采用四班作业(早、中、晚、零点班),每班六小时工作制,早、中班出煤,晚班掘进,零点班防突。
㈡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4年建井,1995年投产,2004年技术改造,矿井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06年实际原煤产量1.4万吨。该矿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新桥煤矿由吴理军任法人代表、矿长,由吴风财任生产副矿长、刘永忠任安全副矿长、马旺群任技术负责人,配备安全检查员3名、瓦斯检查员6名、值班长3名。
新桥煤矿为私营合伙企业,总股金为2480万元,主要大股东九人,分别为吴理军、吴修治、吴新书、吴修学、吴高文、吴力庄、吴智军、吴志彪、吴玉山,吴修治为董事长。
矿区内地层走向东北~西南,倾向西北,倾角250~300,呈单斜构造,断层上盘褶曲紧闭,次级断层较多,构造复杂,而且存在有石牛、石等子、狮子岩等飞来峰构造,上盘煤层厚度变化较大。金盘仑断层下盘地层为倾向西北,倾角250~350的单斜构造。构造线大致与地层走向一致,根据地表地质填图和钻孔揭露情况,煤矿范围内,煤层赋存条件良好,地质构造简单。
本矿区含煤地层为测水组,共含煤三层,从上而下分别命名为:3、5、6煤层,3煤层及其以上煤层,大部分被金盘仑断层断失,为不可采煤层;5煤层为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其厚度一般为0.5~2m,倾角为250~300;6煤层一般为不可采。
水文地质条件:煤矿附近主要溪流为石磴子溪,来源于壶天群灰岩,该溪流量季节性变化大。在浆江井田内,主要含水层有壶天灰岩,梓门桥组灰岩,测水组砂岩及石磴子组灰岩。地下水以接触下降泉形式排泄,泉水点流量为0.06~8L/S。煤系顶、底部存在两个可靠的隔水层,能有效阻隔壶天群、梓门桥组灰岩水和石磴子灰岩水的侵入。经实测与访问,实测矿井涌水量,正常涌水量10m3/h,最大涌水量为20m3/h。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5煤层直接顶为砂质泥岩,厚6m,灰黑色薄层状,含结核状菱铁矿和植物化石,一般为中硬顶板(Ⅱ级)。老顶为细砂岩、石英砂岩,灰~浅灰色,薄~中厚层状,一般为坚硬顶板(Ⅲ级)。直接底为砂质泥岩、粉砂岩,灰色,薄层状,皱纹状层理,夹菱铁矿结核,含泥质较高,易发生底鼓现象。矿井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偏复杂。
根据湘煤行[2006]第126号文,该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2 m 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矿井开拓: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共划分二个水平,一水平运输大巷标高-50m,已采完;二水平,其运输大巷标高-78m ,矿井分南北两翼开采,现开采-50m~-78m水平的测水组下段5煤层。
矿井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爆破落煤工艺,机巷装有“Ⅱ”型电溜子运煤,回采工作面选用木支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系统, 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有二台风机,工作风机为YBK56-№11型风机,电机功率22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掘进采用JBT-5.5型局扇送风。
矿井排水系统:矿井为一级排水,一级排水垂高(-78m~+201m)279m,在-78m标高安装有P46-50×8型水泵二台,配套电机功率9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排水母管φ108×4.5一趟,沿主斜井铺设至地面。
矿井供电系统:矿井由安平镇35KV变电站架线10kv入矿,供电线截面积LGJ―3×70mm2,供电距离约3km。地面装三台变压器,其中S7-315/10/0.4中性点接地专供地面生产生活用电,S9-200/10/0.4和S9―200/10/0.4中性点未接地专供井下生产用电,专供井下局扇用电为S9―200/10/0.4型变压器。并装有32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矿井的备用电源。采用10kV高压下井。
矿井提升系统:矿井采用一级提升,主井使用JT1.6×1.6型绞车提升,电机功率132Kw,配用6×19-21.5-155型钢丝绳,单钩串车提升。轨距600mm,矿井采用U-0.75型侧卸式矿车。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该矿井配备有KJ-90型安全监测系统。井下采掘工作面及风井安装了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地面设有专用监测机房,系统运行良好。
㈣事故地点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80水平主石门(距底板绕道开门处往前2m)。
-80水平主石门大部分巷道为半圆拱砌碹支护,巷道宽2.2m、墙体高1.1m、顶高1.1m,由水仓出口向里大约34m的巷道为裸体巷道,巷道宽2.8m、高2.4m。事故地点距-80m水平主石门与底板绕道的交叉点大约2米,巷道宽2.8m、高2.4m。在掘进底板绕道时,事故地点进行了临时支护,梯形棚子,上宽1.8m,下宽2.4~2.6m,高2m,棚距0.5~0.6m,因11月9日-80m水平底板绕道开门放炮打倒了事故地点4架棚子,长约2m,打倒后又重新支护好,11月10日晚班放炮时又将支好的4架棚子打倒,没有及时维修,至事故发生时,还未将打倒的棚子重新支护好,事故地点为裸体巷道。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11月11日中班(14:00~20:00),本班由安全副矿长刘永忠负责组织召开进班会,参加人员为生产矿长吴风财和当班作业人员18人,在进班会上对当班人员进行了安排,并强调要注意安全,保持车距等事项,事故当班共安排19人下井,分别为-80水平2152回采工作面9人,2151机巷掘进当头5人,2152机巷维修当头3人,刘人欢(死者)属2152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井底车场挂钩工1人,安全矿长刘永忠兼带班长兼瓦斯检查员。
当班作业人员于14点钟到达井下,刘人欢(死者)与吴立轩负责将2152工作面煤车推到-80m水平井底车场,他们俩每人每次推1车,事故发生前,他们每人推了10车煤,大约下午17时20分,他们在推第11车煤时,刘人欢推了1车煤走在吴立轩前面,吴立轩也推了1车煤跟在刘人欢后面,两人相距大约40m,在接近井底车场时,刘人欢看到轨道中有从顶部掉落的碎矸石,停下车俯身去捡矸石,突然从顶部离层的大块矸石砸中,吴立轩听到刘人欢发出痛苦的叫声,吴立轩马上停车,跑到前面去看,看到刘人欢俯卧在矿车旁,距-80m水平底板绕道开门处大约2m,当时他还在痛苦地叫“哎呦!”,看到刘人欢的裤子上满是鲜血,有一块重约100斤的石头压在刘人欢的屁股上,吴立轩迅速搬开刘人欢身上石头,将刘人欢背到井底车场,向地面绞车司机(王定芬)打了电话,告诉刘人欢受伤的事,然后吴立轩和挂钩工(-80m水平井底车场)一起将刘人欢放在空矿车里,从主斜井提到地面,刘人欢被提到地面后,煤矿立即派车将刘人欢送到涟源市民盟医院,大约下午17时50分送到涟源市民盟医院,随后进行了抢救,由于受害部位特殊(生殖器部位),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大约下午18时30分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表3)。直接经济损失58.34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处于-80m水平主石门与底板绕道交叉点,围岩应力集中,顶板破碎、离层、开裂;巷道未进行永久支护,虽在事故前进行了临时支护,但因放炮冲倒了支架,事故当班未及时组织维修,造成巷道空顶。
2、死者(刘人欢)推车经过事故处,正在捡开掉在轨道中的碎矸石,被顶部离层掉落的矸石砸伤医治无效死亡。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事故地点巷道未进行永久支护,且采取的临时支护也因晚班放炮冲倒,当班带班矿长(兼值班长)刘永忠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支护,现场管理不力、把关不严。
2、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事故地点临时支护于11月10日晚班因掘进放炮冲倒,未及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巷道空顶。
3、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事故当班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值班长,带班矿长身兼多职,难以做到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和现场监管到位。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能力弱。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
1、刘人欢,男,新桥煤矿推车工,负责井下推车工作。在经过裸体巷道时,未注意观察顶板,被顶部松动离层的矸石砸伤。对这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刘永忠,党员,男,新桥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长兼值班长,负责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和事故当班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事故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没有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履行好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职责,现场管理不力、把关不严。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比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撤销安全副矿长职务。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吴凤才,非党员,男,新桥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生产现场顶板管理和巷道维修。对生产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吴理军,非党员,男,新桥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新桥煤矿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严,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重大事故隐患。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煤矿安全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给予全矿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1、矿井主要巷道布置应进行永久性支护。特别是在应力集中地段内进行采、掘、修作业时,必须及时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2、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对井下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查并处理到位,严格做到隐患没有排查处理到位不作业。
3、加强职工培训,努力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能力。
4、制定符合矿井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组织施工。
5、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全面进行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涟源市煤炭局和我局。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6、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使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年底前必须建立完善井上下通迅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和压风系统,确保“三条生命线”完好、畅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