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新化县温塘镇湘新煤矿
2、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3、事故时间:2007年10月7日12时40分
4、事故地点:+240米水平北翼运输大巷与第二上山巷交汇处
5、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36.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煤矿概况:
新化县温塘镇湘新煤矿位于新化县温塘镇眼花村境内,于1986年建井,1987年投产。2005年由刘万林买断经营,共3个股东,投入资金700万元,是私营经济体制企业。由刘万林任法人代表兼矿长。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年生产能力1.8万吨左右。矿井分四班作业:早班8:00-14:00;中班14:00-20:00;晚班20:00-次日2:00;天光班:次日2:00-8:00。
矿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4300000720285)、安全生产许可证(MK安许可证字[2006]1867)、煤炭生产许可证(X181005051)、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0767(1-1) ],矿长刘万林有矿长资格证(06043010001326)和安全资格证(湘煤安20040943)。证照有效。
(二)矿井开采情况
1、地质情况:
湘新煤矿位于涟邵煤田北段中部,晏家铺向斜西翼中南部。矿井整体构造为一单斜构造,地层走向北-北东,倾向南东-东,矿井范围内未见大规模的断层和褶曲构造。生产煤巷中偶遇有落差为0.2-1.4m小断层。因此,矿井构造为简单构造类型。矿井内含煤地层为二迭系上统龙潭组,共含煤四层,其中2煤层为矿井主采煤层,2煤层厚0.35-0.4m,一般厚为0.4m,属稳定煤层。
矿井属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4m3/t,煤尘无爆炸性,煤层不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2、矿井开采情况: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井口标高+510m,落底标高+366m;第一级暗斜井落底标高+275m;第二级暗斜井落底标高+240m。矿井现生产运输水平为+240m水平,回风水平为+275m水平。
矿井矿井采用短壁式工作面开采,木材支护,手镐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主要巷道采用木材梯形支护,部分岩性完整地段为裸体。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风井安装二台YBF-No.10型轴流式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电机功率22kw。风机工作时产生风量为950-650m3/分。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
矿长刘万林,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生产副矿长刘堂宗,负责生产、掘进开拓巷道布置和井下现场安全工作;安全副矿长刘国文,负责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技术副矿长刘子龙,负责测量、绘图、开拓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等;值班矿长3名,负责现场管理;安检员兼瓦斯检查员3名,负责现场隐患排查、瓦斯检查等工作。
(三)事故地点及周围巷道布置情况:
事故发生在+240米水平北翼运输大巷与第二上山巷交汇处,该巷道采用木材梯形棚支护,事故发生前,由大工刘修定、小工刘文龙在此进行维修。至事故前,架设了6付新支架,原5付支架因没发现变形和断裂,原5付支架也没折除。运输大巷沿2煤层布置,煤层位于井巷下部,井巷净宽2米,净高2米,净断面积4m2。
三、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7日7时30分,由安全矿长刘国文主持召开班前会,对井下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安排大工刘修定和小工刘文龙到三水平运输大巷加固维修,并交待了一些安全事项,特别强调加固时要将二上山开口处上横栌再加一根。
10时左右,安全矿长刘国文、值班长刘孟周、刘修定和刘文龙一同到达三水平运输大巷。刘孟周检查了作业地点情况后,刘修定和刘文龙便开始作业。
12时20分,刘修定、刘文龙已经架设了6副支架,预备加上横栌,但因横栌木头短了,安装不了。刘孟周便要求刘修定先在原来横栌下面打支柱加固,随后便去别处检查了。刘文龙正要在横栌下加支柱时,刘修定提出先加固好第7副支架再打顶,因该矿规定大工带小工作业,刘文龙也没有坚持按刘孟周他们的要求去做。
12时40分,第7副支架快要加固好时,顶板突然来压,将二上山开口处上横栌压断,顶板上大约5、6吨矸石落下,一块百斤左右岩石将刘文龙打出2米,刘修定被压在矸石下。
(二)抢救情况
冒顶事故发生后,小工刘文龙立即跑到本水平南翼维修点喊人抢救,当生产副矿长刘堂宗听到喊声后,立即带领维修点人员及其它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同时向矿长刘万林报告了事故。
13时,刘万林向温塘镇党委副书记康升旗报告事故情况,康立即表示由他上报相关部门,并请求救护队支援。
18时,刘修定被救出,已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表3;直接经济损失36.5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运输巷交叉点处顶板破碎,原交叉口开门栌为单栌,维修前未加固开门栌,撤换支架时顶板来压压断原交叉口开门栌生成冒顶死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违反维修常识,在“T”字型交叉点处维修不事先加固支架,违章冒险作业。
2、现场管理不到位,维修时,仅安排一名大工和一名小工进行,没有管理人员或安排经验丰富的老职工在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也是导致此次冒顶事故发生的原因。
3、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发现该处顶板破碎,原支架不合格,未现场盯守作业人员先加固,后撤换支架,未有效排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修定,当班大工,违反维修规定,不听安排未加固原支架就盲目进行维修作业,导致顶板事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刘孟周,当班值班长,负责当班井下安全管理工作。在巷道交叉点处维修时发现原支架不合格,存在冒顶事故隐患,未在现场盯守,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值班长职务。
3、刘国文,安全矿长,事故当班到事故地点,未认真检查维修地点事故隐患,对交叉点处顶板破碎情况、支架不合格仅提出加一根横栌措施,未提出具体操作方法和要求,未安排跟班管理人员盯守,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1000元的经济处罚。
4、刘万林,矿长,未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和矿领导下井跟班制度,巷道支护质量差,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经济处罚。
5、湘新煤矿发生“10•7”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40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对该矿给予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六、防范措施
1、加强巷道维修安全质量管理,巷道维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认真向作业人员贯彻;巷道维修施工时,应事先加固巷道支架,先加固后撤换支架,交叉点维修时必须有矿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把关。
2、加强工人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防止违章冒险作业。
3、加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落实矿领导现场跟班安全职责,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4、大力推行支护改革,主要巷道要采用金属支架或混凝土支架支护,提高支护强度,减少巷道维修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