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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8•5”顶板事故

2009-12-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娄底市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

  ⒉企业性质: 股份制企业。

  ⒊事故时间:2007年8月5日16时45分。

  ⒋事故地点:-240m水仓挡水墙以里2~5m处。

  ⒌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42.9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新化县上梅镇境内,距新化县城区7Km。

  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由湖南大自然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克栋任董事长。聘请了矿长、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主管等安全生产方面的矿级领导,下设安监科、通风科、生产科、机运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科室。配备采煤带班长4人、掘进带班长3人、专职防突工4人、专职瓦斯检查员4人、专职救护队员6人。现有职工220人。

  ㈡矿井基本情况

  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原为娄底市属国有马鞍山煤矿马鞍山井,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2004年12月,马鞍山煤矿改制,由湖南大自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3680万元买下马鞍山井,成立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

  矿井取得了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但没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开采涟邵煤田建新井田上二叠系龙潭煤系,区含煤地层为上二叠系龙潭组,共含煤5层,只4煤层可采。4煤层厚度0.7~2.5m,倾角为20°~70°,一般为35°左右,含砂岩夹矸1~3层,属较稳定煤层。4煤顶底板以细至中粒砂岩为主,次为砂质泥岩或粉砂岩,厚度变化大,具由南向北变薄的趋势。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47.28m3/t,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爆炸指数4煤层为20.4,具有爆炸危险。4煤属自燃煤层,自燃发火期一般为3-6个月,最短为28天。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中央分列式通风。巷道式采煤方法,木支护,爆破落煤。

  矿井工作制度为三班作业,(早班8时-16时、中班16时-24时、晚班24时-次日0时)。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发生在-240m水仓挡水墙以里2~5m处。该水仓利用报废的324采区东大巷做为水仓,原为料石半园拱支护,巷宽2.4m、巷高2.8m,2006年10月挡水墙以里2~5m区段砌碹的帽拱垮落,后采取了套棚修理,梁长2.0m,柱高2.0m,棚距0.3~0.4m,老木接顶、卡帮。由于巷道左帮岩层破碎,采取了抬棚加固。

  2007年8月4日晚班,-240m水仓抽水工发现挡水墙以里2.0m处残余的碹拱和顶板再次垮落,阻塞了水泵莲蓬头,便将巷道垮落情况向公司调度室进行了汇报。公司决定从8月5日早班(8:00~16:00时)安排维修班去修理,并编制了《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井-240m水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8月5日早班,公司安排维修班(共四人:大工彭祖益、钟财亲,小工曹稳连、曾广强)到-240m水仓搞修理,当班由公司调度室主任李斌华,值班长伍德苏召开了进班会,共同组织学习了《维修安全技术措施》。8时下井,8时30分左右作业人员到达-240m水仓修理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看到当头垮顶长约2.0m,残余的碹拱全部垮落,空顶高约1.0m,墙没有垮,顶部岩石为破碎的砂质泥岩。水仓中水不多,便开始排水。9时左右,值班的生产副矿长熊合山和值班长伍德苏到了作业地点,看到排水比较慢,便安排改装了进水管和莲蓬头,至10点多钟将水仓中水排干,随后值班长伍德苏去了其他作业地点。生产矿长熊合山安排先抬栌加固支架后再出矸石,但大工彭祖益说抬了栌不好出矸。于是先出矸后由里向外支了两根棚梁,棚梁下支了中顶,未支棚腿,接着用老木接顶,毛柴背顶,然后往上填了约一车矸石。大约15时左右,老棚子与新架的两付棚子左边碹墙突然倒塌,木棚支架(包括原来支护的3m老棚)全部垮落。正在支架、充填的钟财亲、曾广强和曹稳连急忙跑了出来,但在已经支护的两排支架下观察顶板及两帮情况的大工彭祖益被压在老支架最里面一排支架下面,头部露在外面。生产副矿长熊合山和钟财亲立即将压着彭祖益的木梁撬起来,彭祖益拉了出来并进行人工呼吸,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件1),直接经济损失42.9万元(详见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事故巷道围岩软弱,松散破碎,长时间受水浸泡后极易坍塌并对支护结构形成挤压。

  ⒉当班作业人员没有打好临时支护,违章坐在不安全的地方观察顶板,顶板跨落,来不及撤退导致人员伤亡。

  ㈡事故间接原因

  ⒈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值班矿领导跟班时发现顶板破碎,要求采取抬栌加固措施,没有督促整改到位;二是作业人员坐在不安全的位置观察顶板,没有予以制止。

  ⒉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利用-240东大巷作为水仓,设计不合理。二是作业规程的编制没有针对性,不合理。

  ⒊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素质低,自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彭祖益,维修大工。违章空顶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2.熊合山,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现场跟班矿领导。没有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采取抬栌加固等临时支护措施;没有制止作业人员坐在不安全的位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规定,建议由娄底市煤炭局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3.彭祖南,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安全思想麻痹,未认真审查作业规程,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规定,建议由娄底市煤炭局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

  4.吴祖安,中共党员,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矿长。水仓设计不合理,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建议由娄底市煤炭局给予其2000元罚款。

  5.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煤矿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水仓维修时发生“8.5”顶板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40条及有关法规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

  ㈠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各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人、整改到位。

  ㈡加强顶板管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经正规设计;对于维修水仓等编制的作业规程要有针对性,在维修时打好临时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控帮控顶后再拆除原有支架,及时进行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自保、互保能力,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㈣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及时变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停产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范围,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