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7月11日16时10分。
2.事故单位名称:涟源市湄江镇洞庭新井煤矿。
3.事故发生地点:三水平南四石门5煤回风上山。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6.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详见附件3)。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概况
涟源市湄江镇洞庭新井煤矿位于涟源市湄江镇洞庭村境内,距涟源市城区约20km,紧临G207国道,并在安坝与G207国道相接,安—大线(安坝至大江口)从矿区经过,交通十分方便。洞庭新井煤矿于1996年建井,1998年正式投产,原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现为私人合伙制企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万t/a,实际生产能力3万t/a。矿井“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号:4300000630859,煤炭生产许可证号:X181003162,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MK安许证字[2007]0742G1Y1号,工商营业执照号:4300002200971,矿长龙玉桃,矿长资格证号:湘煤--0500536,矿长安全资格证号:湘煤安字第051244号,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该矿现有职工63人,采用二班作业制,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
该矿开采渣渡矿区沙坪区段栗山桥井田测水组煤层,矿井出露的地层由新至老依次为:下石炭统梓门桥组(C1z)、下石炭统测水组(C1c)、下石炭统石磴子组(C1s)。
下石炭统梓门桥组(C1z):以灰~深灰色泥质灰岩为主,含泥灰岩及石灰岩,中厚~厚层状,水平层理,顶部夹串珠状燧石结核。中部为泥质灰岩及少量的石英灰岩。下部为泥灰岩,底部为深灰~灰黑色钙质泥岩。全层富含单体珊瑚、腕足类、海百合茎等动物化石,厚120~230m,一般150m。与下覆测水组呈整合接触。
下石炭统测水组(C1c):根据含煤性和岩性组合的不同,分上、下两段,其中下段(C1C1)为主要含煤段。
①测水组上段(C1C2):主要由石英砂岩、细砂岩、含泥灰岩、砂质泥岩等组成,厚80~105m,一般厚94m。
②测水组上段(C1C1):主要由石英砂岩、细砂岩、粉砂岩、砂质泥岩、泥岩及煤层组成,厚70~l00m,一般厚
85m。含煤4层,分别命名为2、3、5、6煤层,5煤层为矿
区主要可采煤层,3煤层局部可采,2、6煤层属不可采煤层。
下石炭统石磴子组(C1s):主要由钙质泥岩及泥灰岩等
组成,深灰色,裂隙发育,含方解石脉,富含珊瑚、腕足类、海百合茎等动物化石。全组厚度不详。
3煤层:厚0~1.0m,一般厚0.4m,灰黑色、黑色,粒状结构,似金属光泽,易碎成粉。煤层倾角50°~79°,一般65°。
5煤层:厚0.2~1.8m,平均厚0.84m,黑色及灰黑色,似金属光泽,粒状结构粉状煤,为半暗~半亮型煤,多滑动镜面。煤层倾角50°~79°,一般65°。
5煤层直接顶板为灰黑色、薄层状砂质泥岩,一般厚1.5m;老顶为灰白色、中厚层状石英砂岩,一般厚13.0m,此类岩层除因构造破坏外,一般压力不大,抗压抗剪性能好,为Ⅰ级顶板。底板为深灰色、薄层状砂质泥岩夹薄层细砂岩,一般厚12.0m。伪底为炭质泥岩或泥岩,厚0~0.3m,有轻微底鼓现象。
该矿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方式,分南、北两翼开采,主平硐井口标高+212.155m,长165m;一级暗斜井上部变坡点标高+211.44m,坡度-29°,斜长169m,落底标高+129.59m;二级暗斜井上部变坡点标高+129.91m,坡度-23°,斜长228m,落底标高+36.09m;三级暗斜井上部变坡点标高+35.99m,坡度-23°,斜长166m,落底标高-33.869m;风井井口标高为+271.692m,斜长58m,落底标高+258.6m。
矿井一水平(+130m水平)以上煤层已采完,二水平(+35m水平)还有少量残余3煤在开采,现生产水平为三水平(-32m水平),共布置了6个掘进工作面(其中2个岩巷掘进工作面,4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炮采回采工艺。
该矿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了2台YBK56-№10型轴流式抽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套电机功率为15kw,额定风量为5~15m3/s,额定静压为320~1000Pa。矿井实测总进风量480m3/min,总回风量530m3/min。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94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3.54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危险性等级为不易自燃。矿井正常涌水量6.25m3/h,最大涌水量18.75 m3/h。
该矿采用双回路供电,主供电电源来自湄江镇湄塘35kv变电站,经10kv架空线“T”接至矿,供电架空线规格LGJ―3×35mm2;备用电源来自君子塘35kv变电站,经10kv架空线“T”接至矿,供电架空线规格LGJ―3×35mm2。矿井现安装变压器2台,其中S9-200/10/0.4型变压器专供井下生产用电,S9-160/10/0.4型变压器专供地面生产生活用电,供井下的变压器中性点未接地。
(二)事故现场及相邻区域基本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三水平(-32m~+35m)南翼四石门5煤层回风上山。三水平5煤层厚度0.6~1.0m,一般0.8m,坡度75°左右,属急倾斜煤层。-32m运输大巷和+35m回风大巷均布置在3煤层与5煤层之间,距5煤层4~5m左右。该回风上山开门于-32m水平南翼四石门见5煤处(标高-29.5m),上与+35m回风石门贯通(标高+35.8m),下段和上段有10m沿煤层倾向布置,中部沿煤层伪倾斜成“之”字(坡度40°左右)型布置,全长99.5m。该巷道主要作三水平的回风用。回风上山上段和下段有10m采用方形四边支架支护,支架间距0.1m,净断面积0.64m2;伪倾斜布置段采用梯形木棚支护,巷道净高1.6m,巷道宽0.6~1.0m(见顶底板),净断面积0.96~1.6m2,支架间距0.5m~0.7m。巷道支护材料为φ60~80mm的圆松木,采用毛柴和柳条背帮背顶。事故地点煤层厚度较小,约0.7m,无伪顶,顶板为较坚硬的厚层状石英砂岩,底板为砂质泥岩、细砂岩,较稳定,巷道顶板有淋水。回风上山于2007年4月开掘,至5月底与+35m回风石门贯通,至事故发生时仅2个多月。该回风上山两侧均没有开采,只在该巷两旁掘了3条长约10m的伪倾斜支巷;该上山已进行过多次维修。矿井未编制专门的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三)、事故前的监管监察情况
2007年6月30日,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超深越界行为,责令矿井锁住绞车、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7年7月11日中班(16:00~24:00),矿长龙玉桃安排维修大工龙石林、邱业华下井,交待二人同做早班的李新益、李早华会合后,一起去检查三水平南翼四石门5煤回风上山安全情况和搞维修。
14时左右,龙石林和邱业华带着维修工具、一车坑木下井,约15时30分左右,他们在三级暗斜井井底车场处与李新益、李早华汇合。16时左右,4人一起到了三水平南翼四石门5煤层回风上山底,李新益和李早华2人先行进入上山,几分钟后,龙石林和邱业华进入上山,在距四石门40m的地点清理巷道内余煤、浮矸。李新益、李早华2人进入回风上山约10分钟,龙石林和邱业华听到上面有很大的响声,随即滚落下来很多煤泥,两人意识到可能出事了,于是到上面去看情况,见到上山上段部被煤泥堵塞,通不了风,也看不到李新益、李早华2人,估计是被煤埋住了。
于是邱业华留在上山垮塌处扒煤,龙石林返回到三级暗斜井底车场挂钩处打电话,向地面汇报情况,打完电话后,他又回到巷道垮塌地点和邱业华一道扒煤救援。接到汇报后,安全矿长吴显福立即下井赶往事故现场,同时要求地面考勤员肖庆祥打电话给矿长龙玉桃,矿长龙玉桃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了8人下井,约17时10分赶到了出事地点。因巷道断面小,抢救人员只好采取溜槽溜煤,边清理,边观察。大约出了10车泥煤,就看到了一个人的背(人是趴着的;支架的上梁已落下),正是职工李新益, 12分钟后把李新益抢救出来,又过12分钟,大约18时左右把李早华抢救出来。2人被救出时均有微弱的呼吸,由抢救人员轮流抬着出井,立即送往涟源市中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5煤层为粉状煤,巷道顶板淋水大,受水的浸泡,巷顶煤体已成煤泥状,由于巷道工程质量差,支护强度不够,作业人员在维修巷道撤换支架前,没有采取加固措施,巷道顶部煤泥倾泻而下,推倒支架,引发冒顶,作业人员被埋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矿井工程质量管理混乱,企业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核制度,造成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不严。
2、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采、掘、修工作面没有分作业头面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矿井巷道维修管理混乱,没有制定巷道维修制度,没有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定期检查,巷道失修现象时有发生。
4、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素质差,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执行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矿井进行主要巷道安全检查时,没有安排矿领导带班。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
⒈李新益,非党员,农民协议工,负责三水平南四石门5煤上山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素质差,不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李早华,非党员,农民协议工,负责三水平南四石门5煤上山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素质差,不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与行政处理的责任人员
1、龙喜芬,非党员,农民协议工,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5煤回风上山和一支巷工程质量疏于管理,明知巷道支护材质小,没有打寸筒,却违规验收投入使用,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与撤职处分。
2、吴显福,非党员,农民协议工,安全副矿长,主管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培训工作,对5煤上山工程质量差督促整改不到位,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涟源市煤炭局给予经济处罚。
3、龙玉桃,非党员,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作责任心不强,对5煤上山工程质量差、一支巷没有抬开门楼失察,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监督不到位,没有安排矿负责人跟班检查,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与行政警告处分并暂扣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对煤矿的处理决定
1、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
2、暂扣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六、防范措施
1、强化矿井工程质量管理。井巷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合格,同时要积极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活动。
2、强化矿井技术管理。采、掘、修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学习贯彻。
3、强化矿井巷道维修管理。矿井要制定巷道维修制度,定期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检查,确保巷道能得到及时修理。
4、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每位新入井的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工种人员要进行定期复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煤矿自然灾害的特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增强矿井依法办矿意识,严禁超深越界开采。
6、责令矿井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经涟源市煤炭局验收合格及娄底分局返还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