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6月17日12时50分。
2.事故单位名称:涟源市枫坪镇枫坪煤业公司。
3.事故发生地点:-310回风联络上山岩巷掘进工作面。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39.6万元(详见附件3)。
二、事故单位概况
枫坪煤业公司位于涟源市枫坪镇柏树村境内,属斗笠山矿区李家垅井田,由原永红煤矿、土罗星煤矿两矿整合而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原二矿的相关证照均已注销,2005年10月办理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矿井整合开采设计方案已经娄底市煤炭局批准,安全专篇已经娄底监察分局审查同意,目前正在进行基建。矿井走向长约1200m,倾向长1050m,井田面积1.0393Km2,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
井田内煤系为二迭系龙潭组上段,本区测水组共含煤3层,从上至下依次为1、2、3煤层,其中2、3煤层为矿井可采煤层,1煤层均呈不稳定的薄煤线或扁豆状产出。2煤层厚0.46~2.28m,平均厚1.6m;3煤层平均厚1.0m。煤层倾角40°左右,2煤层伪顶为炭质页岩,随采随落。直接顶为厚0.7~5m砂质页岩夹菱铁矿结核或条带,岩性可塑岩石等级为Ⅵ级,属较软的岩石。3煤层直接顶为炭质、砂质泥岩,夹细砂岩,厚0至1.4m,为Ⅱ级顶板,老顶为灰白色中厚层状细砂岩,厚为4~26m, 2煤直接底板。3煤层底板为炭质页岩或砂质泥岩、中厚层细砂岩。该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4.98 m 3/t。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地表水系不发育,本区基岩上覆第四系堆积物一般不含水或弱含水,对矿井水文地质无大的影响;龙潭煤系黑色页岩、砂质泥岩厚度较大为良好隔水层;煤系上覆大冶灰岩、长兴灰岩含水微弱,属相对隔水层;煤系下伏茅口灰岩、栖霞灰岩及壶天灰岩虽含水量水较为丰富,但龙潭组的不含煤段隔水层很厚,对矿坑充水影响不大。由于矿区深部已已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之上,矿区构造简单,存在多层隔水层,深部开发受岩溶水和断层水影响较少岩石裂隙含水弱,地表水系不发育,根据《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枫坪井永红、土罗星深部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开采到-600m水平时,预测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00m3/h,最大涌水量150 m3/h。主要充水水源为大气降水、灰岩裂隙水和老窑水。
该矿采用立井开拓,在原永红主井井口以东约120m处布置一全能主提升井,设计井口标高+215.5m,落底后运输水平标高-400 m,担负矿井的提升、管线布置及进风、排水等,现已成巷250m左右。利用原永红风井、土罗星风井作为整合后的分区风井,目前原永红-310m水平与原土罗星-250m水平正在施工回风联络上山。矿井划分一个水平,即-400m水平。该矿井原采用走向短壁式和巷道式采煤法,爆破落煤,人力推车运输;整合后设计采用长壁式采煤方法,爆破落煤,机巷电溜子运煤。
矿井初期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系统, 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后期采用两翼对角分区通风系统,抽出式通风方法。现风井安装有二台风机,工作风机为YBK56-№11型风机,电机功率3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掘进采用JBT-5.5型局扇送风。
原永红煤矿和原土罗星煤矿均采用单回路配柴油机发电机供电,主供电电源由枫坪镇35kv变电站经10kv架空线“T”接至矿,供电线截面积LGJ―3×50mm2;永红煤矿配备了一台200kw柴油机发电机,二矿均采用380V低压下井。
原永红煤矿地面安装有二台变压器,其中S7―250/10/0.4型变压器专为井下生产供电,中性点未接地;S7―160/10/0.4型变压器专为地面生产生活供电,中性点接地。下井电缆为两趟U-1000,3×70+1×25矿用橡套阻燃电缆。
原土罗星煤矿地面安装有二台变压器,其中S9―250/10/0.4型变压器专为井下生产供电,中性点未接地;S7―100/10/0.4型变压器专为地面生产生活供电,中性点接地。
水平运输大巷均采用人力推车;原永红、土罗星矿井均采用三级提升,主井使用JT1.2×1.0型绞车提升,电机功率55Kw,配用6×19-18.5-155型钢丝绳,单钩串车提升。暗井均采用JT0.8×0.6型绞车提升,电机功率22KW。轨距600mm,矿井采用U-0.75型侧卸式矿车。
二、事故现场及相邻区域基本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310m水平回风联络上山岩巷掘进工作面。
-310m水平回风联络上山为原永红井-310m水平与原土罗星-250m水平整合配套工程,上接土罗星煤矿-250水平运输大巷,下联永红煤矿-310水平运输大巷,主要用于通风、行人和运输之用,上山坡度32°,设计工程量112m。布置在3煤层底板,巷道围岩为砂岩,设计采用砌碹支护,支护规格为净高2m,净宽2m,当头空顶距离不超过1米,于2006年12月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开始施工,至事故当班,已掘进巷道78米,其中红砖砌碹成巷56m,裸体巷道22m。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6月17日早班(8:00~14:00)8点钟左右,生产矿长谢上游组织当班人员召开了进班会,参加人员有矿长谢国怀、带班长谢太平、安全检查员聂向东及当班生产作业人员,会上谢上游交待了有关事项,并对当班井下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当班下井人数共19人,分布在三处作业地点: -240m至-300m回风煤上山维修3人,-240m水平煤下山残采头3人、-310m水平底板回风联络上山为事故当头,安排2人作业,小工陈休忠和陈光仕,负责清除当头放炮的矸石,另有带班长1人,安检员1人,轨道维修1人,其余8人为绞车司机和运输工。
8:10分作业人员相继下井,8:40分左右,带班长谢太平、小工陈休忠和陈光仕一起来到-310m水平回风联络上山底部,谢太平没有进入岩巷掘进当头检查,径直去了维修点、残采头,陈休忠、陈光仕2人从井底推来矿车开始装矸。随后安全检查员聂向东也来到该上山当头,发现距当头不远有一块矸石已离层,即将脱落,交待二名出矸人员要进行处理,然后去了其它作业点。12:30分左右带班长谢太平再次来到联络上山时,出矸人员已装矸8车,上山底还剩2车左右待装,上山巷道内部还有部分矸石没有扒下来。这时陈光仕推重车去井底车场,谢太平和陈休忠一道进入联络上山,发现当头退后6m左右处顶板有一块矸石有松动的迹象。谢太平在上山走动时,脚滑了一下,脚下的大块矸石往下滚,将下变坡点以上20m处的风筒压住,于是谢太平要陈休忠在上面等他一起处理悬矸,自己则下去搬开压住风筒的矸石。谢太平来到风筒被压处,正在搬动矸石时,突然听到上面传来滚落矸石的声音,谢太平立即返回上山当头察看,只见陈休忠仰面倒在离当头10m左右的地方,头朝下,其矿帽边缘被打烂,挂在上山溜槽的边缘,陈休忠头部左侧太阳穴有一些红点,但人已经没有呼吸,原来离层矸石的旁边放着两把扒子,一把岩茅和一个大锤。
谢太平见此情景,就将陈休忠从上山背至-310m水平大巷,正好遇见另一名出矸工陈光仕推车进来,但他看到这种情形吓得立即往外就跑。谢太平只好去找安全检查员聂向东来帮忙,没有找到,于是返回到-310m水平井底车场打电话至原永红老井地面,报告井下出事的情况,但是无人接听电话,又打至新井(立井)办公处,要接电话的电工梁新其通知聂向东和谢上游赶紧来-310m水平回风联络上山,自己留在-310大巷守候。生产矿长谢上游听到消息后,立即组织人员下井救援, 14:15分左右,救援人员才赶到回风联络上山的下部-310水平运输大巷,此时陈休忠已被谢太平装入了矿车,人确实已经死亡,救援人员将死者陈休忠推至井底车场,再用绞车提升至地面,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由于掘进工作面长距离未支护,掘进当头附近顶板离层,随时可能冒落,在无专人观察顶板活动的情况下,职工陈休忠违章使用短柄工具处理离层顶板矸石,悬矸猝然掉落,躲闪不及,矸石砸在头上,严重脑外伤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素质差,违章处理顶板离层矸石。
2、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查处“三违”行为措施不硬,力度乏力。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事故前,6月15日早班,矿长谢国怀到联络上山当头检查,发现当头附近岩石破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本班安检员已发现有一块矸石开裂离层,即将掉落,但没有现场把关进行处理;带班长第一次到当头时没有检查当头的安全状况,第二次进入当头后发现了松动悬矸,当头处于不安全状态,没有要求当头作业人员撤离当头。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联络上山空顶距离过长,未及时支护,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上山必须采用砌碹支护,当头空顶距离最大1m,必须及时支护,而该上山裸体巷道达22m,在薄层状砂岩的地质条件下,又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
⒈陈休忠,非党员,农民协议工,当班小工,负责-310水平回风联络上山岩巷掘进工作面装岩工作,违反《-310水平回风联络上山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在无人观察顶板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采用短柄工具处理离层顶板矸石,冒险蛮干,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谢太平,非党员,农民协议工,当班带班长,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第一次来到-310水平联络上山,没有进入当头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第二次来到当头,发现当头附近有离层矸石,当头处于不安全状况,没有要求作业人员撤离工作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与撤职处分。
2、聂向东,非党员,农民协议工,当班安全检查员,当班进入该当头检查安全工作,发现当头附近有离层顶板矸石,没有现场把关,督促整改不到位,平时安全监管不力,造成工人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3、谢国怀,党员,主要股东,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违反《联络上山作业规程》的规定,推迟永久支护时间,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不到位,对查处三违监督不严,措施不硬;6月15日早班到过联络上山当头检查,发现当头附近岩石破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煤矿的处理决定
1、责令矿井停产整顿。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六、防范措施
1、强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每位新入井的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煤矿自然灾害的特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严厉惩治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3、强化矿井顶板管理。一是要严格敲帮问顶制度,二是处理离层矸石时必须二人在场,确定一人专门观察巷道顶帮围岩情况,由熟练的大工进行操作,撬落高处悬矸要使用长柄工具,作业人员必须处在顶板完好的地点,三是采掘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4、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5、在停产整顿期间,矿井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446号令规定的程序,逐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整合建设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