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耒阳市南阳镇芋鑫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死亡3人。
事故发生后,矿主蓄意隐瞒不报。2007年10月底,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一段时期以来,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衡阳市人民政府的直接指导下,衡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08年11月20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牵头,组织衡阳市安监局、煤炭工业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耒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衡阳市检察院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简要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举报情况
自2007年10月底以来,群众先后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进行多次举报。
二、事故的调查情况及掌握的主要事实
接到举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肇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长赵岸青、湖南煤监局领导等先后批示,要求依法从严查处。湖南煤监局衡阳分局根据各级领导批示及群众举报线索,从2007年11月1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五次到耒阳,两次赴重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1. 2007年11月1日,衡阳煤监分局接到举报后,派出监察员赴耒阳对南阳镇分管企业的联工委主任谷文外、耒阳宝来殡仪馆业务经理汤满英进行了调查,并查阅和提取火化业务记录。调查发现殡仪馆确实收到过煤矿送的三具尸体,经办人叫陈小雄,留有手机号码。
2. 2007年11月2日对芋鑫煤矿矿主李春敖进行调查,由于他矢口否认芋鑫煤矿发生了事故,分局向耒阳市人民政府去函建议由耒阳市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
3. 2007年12月16-18日,湖南煤监局率衡阳分局和衡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赴耒阳对矿主李春敖、殡仪馆经理汤满英、南阳镇党委书记谷林进行了调查。从移动通讯公司提取的陈小雄10月25日前后几天的手机通话记录,调查人员发现,10月27日,也就是陈小雄往殡仪馆送死者尸体这一天,陈小雄与李春敖通话达12次之多,证据指向事故发生在芋鑫煤矿。
4. 2008年1月16-18日,经研究,湖南煤监局派员赴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李文华,参与事故抢救人员陈洪,参与善后处理人员田景清、康波,死者家属田应琼、任云秀、柳志书进行了调查。提取了三名死者的“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这次调查基本掌握了事故的发生单位、事故当班作业情况、事故简要经过、死者情况、善后处理情况。
5. 2008年2月26日-3月5日,衡阳市安监局牵头组成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芋鑫煤矿原投资人刘德军等14人进行调查,进一步查清了芋鑫煤矿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人变化情况,认定事故存在的事实。
6. 2008年11月20日,调查组将前期调查案卷移送给衡阳市公安局,要求抓捕涉嫌犯罪人员。
7. 2008年11月21日,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成立了由衡阳市各法定单位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制定了《芋鑫煤矿“2007•10•24”较大瞒报顶板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8. 2008年11月25日,调查组率专家到事故矿井现场进行事故技术鉴定,并对煤矿的整合情况进行调查。但由于发生事故时的煤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已全部离开该矿,事故现场早已被破坏,专家组无法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9. 2008年12月17日,联合调查组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专题研究下一步工作,形成了会议纪要,认为有必要再度赴重庆进行补充调查,同时要抓紧追逃工作。
10. 2008年12月17日,衡阳分局与衡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再度赴重庆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李文华、田景海、田景亚进行补充调查取证,事故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明了。
11. 2009年4月17日,调查组全体人员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核查报告,并在征得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2. 2009年6月3日-5日,根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批示,联合调查组再度赴耒阳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和乡镇及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补充调查。
三、事故概况
1. 企业名称:耒阳市南阳镇芋鑫煤矿。
2. 企业性质:个体私营企业。
3. 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10月25日20时。举报材料为10月24日,经调查。确认事故发生时间为农历九月十五日,即公历10月25日。
4. 事故发生地点:芋鑫煤矿主井井下三水平一排采煤工作面。
5. 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6.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3人。
四、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基本情况。
芋鑫煤矿位于耒阳市南阳镇盐沙村,有主井和风井两个井筒。2007年9月该矿被衡阳市人民政府列为被整合矿,同意其整合到南阳镇盐鑫煤矿,并明确要求先关闭后整合(衡政传电[2007]8号)。该矿于2007年9月19日与盐鑫煤矿签定了整合协议,但未依法关闭,一直在时断时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投资人基本情况。
芋鑫煤矿为个体私有企业,于2000年由刘德军开办。由于资金不足,2001年李春敖出资21万元入股,刘得军出资17万元合股经营,由李春敖负责管理。至2006年煤矿新入股4人,股东增加到6人。2007年8月,刘德军等人退股,煤矿投资人发生变化,主要投资人为李春敖(由于李春敖已经死亡,事故发生时芋鑫煤矿投资人的情况没有完全查清,根据调查组掌握的情况,只能认定李春敖)。
李春敖,男,1957年生,中共党员,耒阳市粮食局离岗干部,芋鑫煤矿主要投资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09年2月9日因病死亡。
(三)事故地点概况
发生事故的巷道叫一排工作面,位于芋鑫煤矿主井井下三水平,是一个煤巷上山,该巷道于10月25日零点班开门,当班掘进了两付栌约4米,白班掘了两付栌约4米,中班至吃班中餐时掘了一付栌约2米,至事故发生时总长约10米。
五、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芋鑫煤矿井下共布置了4个采煤工作面,1个岩巷掘进工作面。2007年10月25日中班16时,芋鑫煤矿安排重庆籍20名作业人员从挂有“芋鑫煤矿主井”牌子的井口下井作业,其中李文华、田景亚、康显华、刘朝福、焦辉祥等5人分配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一排工作面)作业。康显华、刘朝福、焦辉祥负责在工作面采煤,李文华、田景亚负责在外面运料、装煤和推车。18时左右作业人员吃完班中餐后,康显华等3人继续到工作面采煤,李、田2人则在外装煤和运送材料。20时左右一排工作面巷道出口处发生冒顶,在里面作业的康显华等3人被困。
2.事故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李文华通知在井下其它工作面作业的重庆籍务工人员赶往事故地点抢救,经过两天时间的巷道修复,至10月27日找到了3名被困人员,都已全部窒息死亡。
六、人员伤亡情况
这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伤害程度 |
工种 |
年龄 |
家庭住址 |
康显华 |
男 |
死亡 |
采煤 |
42 |
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三坳村4组 |
焦辉祥 |
男 |
死亡 |
采煤 |
39 |
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清水村6组 |
刘朝福 |
男 |
死亡 |
采煤 |
42 |
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三坳村3组 |
七、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芋鑫煤矿被列为被整合煤矿后,不按要求关闭到位,违法组织生产。
2.煤矿井下一排采煤工作面布置在残采区,巷道围岩松散,压力大,采用支材支护,抗压强度不够;同时该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巷道出口发生冒顶后,作业人员无法逃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事故当班作业人员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管理顶板,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加固巷道,违章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略
九、防范措施和建议
1.各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及时报告事故,防止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2.耒阳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开采秩序的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被整合矿井,要严格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防止非法生产和只停不关。
3.各煤矿要加快资源整合进度,按期完成整合工作。确保资源整合煤矿只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一套完整独立的生产系统。
4.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积极进行支护改革,淘汰落后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提升安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