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耒阳市大义乡鸿盛煤矿。
2、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3、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7月6日1时30分。
4、事故发生地点:-21m水平7煤北一采煤工作面。
5、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41.88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鸿盛煤矿位于永耒矿区黄草坪戡探区北段,耒阳市大义乡红联村境内,距耒阳市约31km。鸿盛煤矿于2004年建井。2005年湖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核发湘煤发安整(2005)2号文《关于同意耒阳市41个煤矿恢复整改的处理意见》,鸿盛煤矿属于其中之一。200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衡阳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的复函(湘政办[2007]240号),该矿为独立保留井,规划井型为6万吨。大义乡鸿盛煤矿矿井技术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已审查同意,处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煤矿现有主井、付井、风井已构成通风系统,尚未峻工验收。
鸿盛煤矿为私营企业,主要投资人为蒋炳威,持有煤矿股份50%,贺淑清占煤矿股份30%,刘庆林占煤矿股份20%。
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矿长陈志斌(外出学习)负责全面工作,副矿长刘鹏负责生产工作(矿长在外学习时主持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李六成负责煤矿安全与技术工作,安全员谢右华、周右斌、刘德斌、李检古负责当班井下安全工作。矿井分三班作业,每班配安全员1人。
煤矿现有从业人员约120人,三班制作业,每班8小时。
(二)矿井基本情况
1、持证情况。
煤矿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640801,有效期: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
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
矿长陈志斌持有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开采技术条件。
1、矿井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
矿井位于永耒矿区黄草坪戡探区北段,矿井揭露地层由新到老仅为第四系(Q)和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21)。煤层为走向北西-南东,倾向北东,浅部地层倾角较陡,一般40°-60°, 深部逐渐变缓为20°-30°矿井范围内有一较大的断层,断层落差在120-330米之间。破坏了煤层沿走向和倾向的连续性。矿井内可采煤层为6、71、72煤层,煤层结构复杂,常有一层夹矸,煤层厚度变化大,属不稳到较稳定的可采煤层。6煤顶板以粉砂岩为主,偶见泥岩和泥质粉砂岩。底板一般为粉砂岩或细粒砂岩。71煤层顶板大多为粉砂岩,平均厚26米,底板为中粒-细粒砂岩。72煤层顶板大多为粉砂岩,平均厚11米,底板以粉砂岩为主。各煤层顶板较好管理。鸿盛煤矿在生产中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2、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性及冲击地压
根据衡阳煤炭工业局2002对本戡探区其他矿井井下检测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相对涌出量为4.33m3/t ,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4.47m3/t,确定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根据地质勘探资料,矿井属地温正常区,没有冲击地压现象。
3、生产系统情况
(1)矿井开拓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单钩串车提升,主井井口标高为+165.68m,落底标高-21.819m,井筒倾角 27°,付井井口标高为+186.49m,落底标高-10.441m,井筒倾角 27°,风井井口标高202.14m,落底标高-7.87m,井筒倾角25°。矿井开采划分三个水平:一水平为-21水平;二水平为-78m水平;三水平为-110m水平。
鸿盛煤矿现开采煤层为6、71、72煤。
(2)矿井通风
矿井通风方式为对角式,主扇工作方式为抽出式。风井装有YBK56-№11型隔爆轴流式通风机2台,配套电机功率15KW。
(3)顶板管理
鸿盛煤矿含煤岩系为龙潭组上段,主要由中粒砂岩、细砂岩、粉砂岩、少量炭质泥岩、泥岩及煤层组成。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支护方式:井筒砌碹(部分为裸体),主要运输巷采用砌碹或架棚抬栌木支护,棚距一般不大于0.7m。采煤工作面为梯形架棚木支护,视煤层和顶底板情况加设抬栌, 棚间距一般不大于0.6m。矿井制订了采煤、掘进、井巷维修等操作规程。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21m水平7煤北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40度,煤厚3.2m,该工作面与煤层倾向呈水平斜交,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巷右侧为2.0m宽的煤柱。支护方式为梯形棚加抬双边栌,每4架棚抬一座栌,每座栌3个撑筒,栌杠长2.0m,每根栌4个点柱支撑,材径Φ80-110mm,煤巷净宽1.6m,净高1.7m。事故地点的4架棚、一座栌被垮落的煤矸埋住,事故现场遗留的煤炭约1.5T,还有一块矸石(厚×宽×长=0.1 m×1.0m×1.5m)。煤层顶板为粉砂岩,抗压强度中等;煤层结构松散,抗压强度低。
三、事故发生经过、抢救过程
2009年7月5日23时30分,总工程师谢右华安排值班长刘德斌7月6日0点班井下带班。11人进班,分两个工作面作业,-110m水平南采煤工作面6人,-21水平北1号采煤工作面5人。刘德斌、周贵开(大工)、李根根(大工)、周乃任(小工)、陶风定(小工)、永红(小工)于7月6日0时30分左右到达-21水平北1号采煤工作面。周贵开、李根根负责回采,陶风定、永红负责拖煤,周乃任负责推车。刘德斌到当头后,要周贵开加固北1煤巷开口处的支护,回采时不能拆除栌杆,只准挖右帮的煤,边挖边退。7月6日0时50分左右,刘德斌离开了当头。此后,周贵开将右帮前两架棚的背帮竹梢拆除,挖右帮的煤,挖了一点,周贵开感觉挖右帮的煤不方便,就敲掉了里面的两个棚腿。此时李根根在开口处补点柱加固后栌,先加固外面的后加固里面的,加固支护以后,李根根赶紧扒煤。当周贵开挖不来煤时,又敲掉最里面的两架棚的右腿,将敲掉的两架棚之间煤挖完还不足一矿车时,周贵开再次敲掉右边栌杆最里面的一根点柱,李根根马上对周贵开讲,不要动,不安全,挖不出煤算了。周贵开不作声,接着敲掉了右帮从里面倒数的第三架棚腿和里面的两个撑筒以及倒数第2和第3个栌杆点柱。李根根讲,不能再动了,周贵开说,你上你的煤,工作面的事不用你管,接着听到一声响,煤矸就垮下来了,将周贵开埋住,掉下来的煤矸约有2车多(约1.5吨),李根根立即组织抢救并要永红通知带班长和矿领导,大约抢救了30分钟,将周贵开翻出,此时,带班长刘德斌也带人赶到,立即对周贵开进行人工呼吸,但没有反应,发现周贵开已死亡,随后,用矿车将周贵开运至地面。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件1),直接经济损失41.88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21水平北1号采煤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相邻工作面只有2米的距离,受相邻工作面采掘活动影响,工作面压力增大,同时煤层结构松散,顶板极易冒落。
2、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周贵开违章作业。多次擅自拆除棚腿、撑筒、栌杆、点柱等支护。
(二)间接原因
1、煤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组织生产。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自保能力差。现场作业人员李根根对周贵开违章制止不力,没有及时制止周贵开的违章作业。
3、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二是没有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
4、煤矿工程布署不合理,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
1.周贵开,农民,事故当班作业大工。擅自拆除棚腿、撑筒、栌杆、点柱等支护,导致垮顶(煤),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处理)的责任人员
2.李根根,农民,事故当班作业大工,对周贵开违章作业没有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比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七条规定,建议予以辞退。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3.刘鹏,农民,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进行行政处罚。
4.耒阳市大义乡鸿盛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培训不到位,于2009年7月6日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煤矿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矿,完善各种手续,严禁违法生产。
2、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3、加强顶板管理,切实抓好支护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
4、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合理工程布署。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
5、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煤矿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对照标准严格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