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一)企业名称:耒阳市大义乡宏利煤矿。
(二)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三)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6月28日18时30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被整合井原永红煤矿-37m水平东北废弃巷。
(五)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宏利煤矿位于永耒矿区田心段,行政区划隶属耒阳市大义乡,距耒阳市城区40km,交通较为便利。《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衡阳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240号)文批准该矿为资源整合的技改扩能矿井,原大义乡永红煤矿、红田煤矿整合至该矿,规划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目前煤矿只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4300000640824,有效期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煤矿资源整合协议已签订,资源整合安全设施设计尚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复。
事故发生在宏利煤矿的被整合井原永红煤矿。根据3矿签订的合股经营煤矿协议,整合后的宏利煤矿必须是一个主体、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中宏利煤矿占整合后的煤矿股份37%,原红田煤矿占30%,原永红煤矿占33%。但到目前为止,3矿仍是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原永红煤矿在整合前为证照齐全矿井,整合后相关证照被依法注销,但煤矿并未按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关闭到位,仍在继续非法组织生产。煤矿总股金1080万,主要股东3人:周跃飞、谷应华、周宜春。
(二)被整合井原永红煤矿矿井概况
1、地质构造、煤层赋存
矿井出露的主要地层由新到老为:第四系(Q),二叠系上统龙潭组上、下段(P2L2、P2L1)。龙潭组上段(P2L2)为含煤岩系,总厚度240m,主要为中粒砂岩、细砂岩、粉砂岩、砂质泥岩及煤层组成,含1、2、3、4、5、6、7煤层。龙潭组下段以深灰色砂质泥岩、粉砂岩、泥岩为主,夹多层浅灰色中、细粒长石英砂岩,厚约400m。
矿区地层走向近似南北,倾向东,区内构造以二叠系上统大隆组、龙潭组及下三叠统大冶组组成的复式向背斜,以较密集断层将向斜割切为较多不连续断块而呈现不同程度的叠覆构造。向背斜褶曲发育,断层以走向阶梯状正断层为主,逆断层也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2、煤层顶底板条件
原永红煤矿可采煤层顶、底板大部分为粉砂岩、硅质泥岩、细砂岩。7煤层顶板为粉砂岩或砂质泥岩,抗压强度473Kg/cm2,抗拉强度400Kg/cm2,直接底板为细砂岩、中粒砂岩,属中等冒落Ⅱ级顶板。底板为灰黑色泥岩,细砂岩组成,无底鼓现象,工程地质条件中等。
3、瓦斯、煤尘及自然
原永红煤矿整合前瓦斯等级、煤层爆炸性及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为不易自然煤层。
4、开拓部署情况
原永红煤矿采用一对斜井开拓,分3个水平开采,一水平为+69m水平,二水平为+17m水平、三水平为-37m水平,一、二水平已基本采完,现生产水平为-37m水平。
5、矿井安全管理机制
原永红煤矿矿长侯茂林,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副矿长兼带班长蒋志坚,负责安全生产、质量检查验收及带班工作;另有2名带班长分别是周运文、周运华。
(三)事故地点概况
原永红煤矿-37m水平东北废弃巷宽1.8m,高1.9m,从开门处至内5m为裸体巷道,5m处打有栅栏,往里为梯形木支护,从栅栏往里2米处为事故地点。巷道围岩为细砂岩、粉砂岩、泥质砂岩,围岩结构强度低,稳定性差。由于为废弃巷道,顶板离层严重,支护破损腐化。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9年6月28日中班(16:00-24:00),副矿长兼带班长蒋志坚安排井下2个作业地点作业,其中安排大工刘根成、周作艾、小工谷华3人到-37m水平东南运输巷进行维修作业。
周作艾3人于16时下井,下到+17m水平(二水平)时,小工谷华留下来运材料,刘根成、周作艾继续往下来到-37m水平(三水平)东南运输巷,清理工作面残渣。
18时,2人清理完工作面残渣,仍不见谷华送材料到工作面,2人就去找谷华,途中正碰到带班长周运文,2人就让周运文帮忙找谷华,然后回到工作面。
周运文前去寻找,在暗斜井井底车场发现材料矿车,但不见谷华,于是返身继续寻找,发现在左侧的东北废弃巷道里有一束光,便走进去看,在栅栏内2米处发现有一人被垮落的矸石压埋,只有一双脚露在外面。
周运文立即到维修工作面叫刘根成、周作艾到事故地点抢救,经抢救人员奋力抢救,清理2斗矸石后,将人拖出来,证实是小工谷华,经检查,人已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五、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为废弃巷道,围岩为细沙岩、粉砂岩、炭质泥岩、泥质沙岩,围岩离层松动,巷道支护破损腐化严重。
2、作业人员谷华违章打开栅栏,进入废弃盲巷。
(三)事故间接原因
1、被整合矿井原永红煤矿未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关闭到位,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2、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已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密闭。
3、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对职工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素质低,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保、互保能力差。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被整合煤矿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关闭到位。
2.技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不得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严禁组织生产。
3、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对井下报废巷道及时密闭。
4、强化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入井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对在职职工必须进行定期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煤矿自然灾害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