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述
1.事故单位:株洲县堂市煤矿。
2.事故时间:2008年6月30日17时30分。
3.事故地点: -150m水平三石门3煤上山-136m水平一平巷维修工作面。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5 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概况
堂市煤矿为县办国有企业,始建于1969年,1971年竣工投产,2004年3月改制,由县经济发展局通过招标方式以498万元转让10年生产经营权,租赁承包给贺再安等人。2005年7月贺再安等承包人又进行了增资入股(总股金660万元),主要股东有5人:贺再安、孟国强、王正凡、谢志军、殴阳俊。2008年6月21日,主要股东和负责人发生变更,总股金1200万元,新股东9人(欧七华300万元,谢爱军200万元,谢桂和等七人各100万元),由欧七华任矿长,负责全面工作;6月26日任命李克奎为代理生产矿长,谢建平为代理安全矿长;文友军任技术副矿长,另聘有生产组成员邹建坤、李桂贤、贺元中,作为副矿长下井带班,协助管理井下安全生产。下设3个安全员和2个瓦检员(由安全员兼)。新一届股东和负责人接手前,矿井停产了一个月时间,井下巷道失修严重。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巷道式采煤方法,放炮、手镐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开采三叠系上统安源组煤系,主要可采煤层Ⅲ煤,煤种为烟煤,煤层伪顶多为炭质泥岩,直接顶板为泥、页岩,厚6m左右,属Ⅰ级顶板,较易破碎,直接底板为泥岩,含粘土,易膨胀而发生底鼓。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2.21m3/t,绝对瓦斯涌出量0.214968m3/min,属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属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二)矿井持证情况
该矿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号:4300000630955,有效期至2009年12月;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MK煤安许证字[2005]0602,有效期至2008年7月21日;煤炭生产许可证号:D180201002Y1G2,有效期至2009年12月;工商营业执照证号:4300001100682(1-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矿长欧柒华依法取得了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事故地点概况:
堂市煤矿“6•30”顶板事故地点位于-150m水平三石门3煤上山-136m水平一平巷维修工作面,该处沿煤巷道是2008年4-5月掘的,采用木支架支护,抬棚加固。因为顶板较破碎、压力大,一个月没有维护的情况下,巷道支护损坏较严重,局部支柱、棚梁断裂。6月29日上午,矿主要负责人带矿级管理人员下井进行全面检查后,决定从29日晚班开始进行维修,并确定在该处布置一个维修工作面。煤矿制定了统一的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针对单个工作面制定具体的措施,没有组织职工进行学习。措施规定“遇烂巷必须带飘尖作业,严禁空顶空邦作业,遇到垮巷必须采取特殊支护”等。
(四)安全监管情况:
事故当班,井下有专职安全员王少明和下井带班的副矿长邹建坤。二人在井下分工,约定分片交叉检查,邹建坤负责从三石门开始,王少明(无安全员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但已过期)从二石门开始。至事故发生前,王少明未到达三石门维修工作面检查,邹建坤下午5时到了三石门维修工作面检查,发现有支柱棚梁断裂和小范围垮塌,也是只简单交代当班班长维修时先支后拆,然后就离开了。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经过
1.经过事故发生:6月30日16时,邓意冬(班长、大工)带杨德友(大工)、李战良(小工)、罗立强等人下井至-150m水平三石门3煤上山-136m水平一平巷进行巷道维修,由邓意冬、杨德友、李战良三人负责工作面维修作业,罗立强负责工作面至运输大巷的运输(用斗车运煤),其他人在大巷搞运输。16时10分到达工作面,开始清理入口巷道的底煤,至18时30分,已清理出5斗车底煤,然后开始吃班中餐。饭后重新开始工作,至19时10分,罗立强拖出一桶煤后,邓意冬发现维修工作面有3个棚梁断了,而且棚距比较大,就交代杨德友先休息,因为工作面没有了支护材料,先不要去换棚梁,等材料来了再换。然后班长邓意冬就叫罗立强一起去车场背坑木和茅柴。邓意冬和罗立强离开工作面后,杨德友、李战良二人继续工作,拆除已经断了的支架,但由于工作面没有支护材料,所以在拆除支架之前就没有进行临时加固支护。19时30分,工作面发生较大面积的冒顶,杨德友、李战良二人被当场埋在煤矸下面。
2、事故抢救经过:19时35分,当邓意冬和罗立强把坑木和茅柴背到工作面时,发现工作面已经发生了冒顶,巷道被冒落的煤矸填满,杨德友、李战良已不见了踪影。班长邓意冬立即安排罗立强通知其他工作面作业人员来参加抢救并报告井下值班矿长,当班其他人员马上投入抢救。19时40分,井下值班的副矿长邹建坤赶到事故工作面,了解情况后派人通知地面矿调度室,并组织了40多人进行抢救。地面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下井救援,并启动应急救援,请求株洲市矿山救护队支援。23时株洲市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现场参加抢救,矿方40余人在井下配合救护队进行抢救。经过5小时的紧张抢救,至7月1日零晨4时,两名遇险者被找到并抢救出来,但两人都已经死亡,至此抢救过程结束。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维修工作面巷道失修严重,顶板破碎,作业人员在维修时拆除原有支架前未先进行支护,在拆除支架后,煤和矸石在自身重力作用下发生垮落。
2.作业人员在空顶区砍树,违章作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矿制定了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针对单个工作面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也没有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不到位。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井下作业现场无人把关,安全管理混乱,当班下井带班的副矿长虽然到工作面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只简单地作出交代后就离开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当班安全员事故发生前未到达事故工作面检查。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当班安全员无证上岗;下井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差,缺乏应有的自保、互保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105.5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特殊地点巷道维修工作编制相应的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到位。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井下现场值班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有相应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要切实负起安全隐患检查的职责,对重点场所要重点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值班队干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保互保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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