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业名称:宁乡县金泉山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6月14日16时50分。
3.事故发生地点:-190M水平一石门上山腰平巷掘进工作面。
4.事故类别:顶板。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42.4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概况:宁乡县金泉山煤矿由宁乡县煤炭坝镇农机站开办,隶属宁乡县煤炭坝镇,为镇办企业,六证照齐全,且有效。其中:采矿许可证;4300000730065;煤炭生产许可证号为:X180104042,;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06]0622号;矿长谭李春建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07043010004734)。
该矿始建于1999年,核定能力为3万吨/年。 2007年11月,李春建(矿长、法人代表)以320万元/年承包该矿6年的生产经营权。矿将采掘工作面以每吨煤47.8元的工资承包给包头,劳动力由包头组织。该矿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人,其中:矿长李春建、安全矿长何卫星、生产矿长苏天益、生产矿长助理贺立宪、安全矿长助理李立明和6名专职安全员。并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安全、生产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助理)、专职安全员、各队队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矿井三班作业,每班有2名安全员在现场值班,1名矿级领导带班。
矿井采用斜井、立井联合开拓,中央并列式抽出式通风。风井安装了两台BK60-№90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功率为15KW。主斜井井口标高+130.4m,井底标高-27m,共分三个水平开采。即:-27m水平(一水平)、-115m水平(二水平)、-190m水平(三水平)。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二水平和三水平。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主要开2煤层残留煤(复采),顶板为陷落垮塌碎裂顶板,底板为灰色含硅质岩或灰岩角砾的粘土岩,遇水膨胀,易底鼓,厚0.15m~2m,一般0.8m。
(二)部门监管情况:县安监局对该矿派出了驻矿安监员,煤炭坝镇安监站有包矿安监员黄金波。负责该矿的日常的安全监管。事故发生前几天,镇安监站安监员来过该矿,主要是督促检查立井罐笼的防坠试验,没有下井。
(三)事故地点概况:—190m水平一石门掘了两条上山,与-183m沿煤巷道相通。为了加强2号上山与-183m煤巷贯通处的支护,于6月13日晚班(16点-24点)在2号上山与—183m煤巷贯通处打了一个木垛。6月14日早班(0点-8点)在2号下山向下退5米往左开门,掘平巷准备回采上煤柱,当班做了1架棚。6月14日中班(8点-16点)接着做了2架棚,整个巷道长为2m,宽1.6m,高1.8m,棚距0.6m,支护材料口径0.12m。煤体比较坚硬。
事故发生后,-183m煤巷采空区垮落的矸石将2号上山填满,新掘平巷基本填满。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㈠事故发生经过:2008年6月14日晚班(16点-24点),-190m水平一石门包头(队长)欧妙成安排大工欧关宝,小工欧立强两人到—190m水平一石门2号上山腰平巷(煤巷)掘进,他们3点钟下井。。大约3点20分钟的时候安全员王秋如,来到该工作面,当时欧关宝和欧立强还没开始作业。欧关宝向王讲,电煤钻坏了,要王喊电工来修,王说电工找不到,挖一架棚就出班,少赚几块钱算了。王看到当头支护情况很好,第三架棚紧靠当头,当头的煤很紧,没说什么就走了。王走后,欧关宝,欧立强开始作业,欧关宝在腰平巷挖煤,欧立强在2号上山口子处向石门外人工担煤。欧立强担满一桶煤,16时50分来到2号上山担煤时,发现上山已被矸石填满,且继续来矸,欧关宝被堵在工作面,意识到出事了,马上到三暗井喊人来抢救。
调查分析,欧关宝偷挖2号上山木垛两侧的煤,造成—183m煤巷上部采空区松散的矸石冒落,在自重的作用下形成矸石流,巨大的矸石流将2号上山填满,并将欧关宝推至2号上山腰平巷,被埋致死。
㈡事故抢救过程:安全员王秋如知道-190m水平出事后(当时他在-230m水平),马上安排-230m水平三个采煤队的人去抢救,并要胡德打电话向地面报告。17点钟三个采煤队的人员都来到了出事地点,投入了抢救。17点30分钟,安全矿长何卫星、生产矿长苏天益等人员先后到达。18点钟县矿山救护队的救护人员到达。首先组织人员扒上山的矸石,但矸石不断地下来,出不尽。后决定在2号上山前2米处掘一上山,贯通腰平巷救人。掘了7架棚,大约4米,正好与腰平巷的当头相通,发现欧关宝头和肩膀靠在当头的煤壁上,胸部以下全被矸石埋没。此时是6月15日1点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1、木垛两侧原煤掏空后,上部采空区松散的矸石,失去阻拦和支撑,矸石在自重的作用下倾泄而下,将整个2号上山及腰平巷填满。2.作业人员违章回采木垛两侧原煤。
(二)事故间接原因:1.劳动用工混乱。矿将采掘头承包给包头,由包头组织劳动力,矿对井下从业人员未实行统一管理,也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掘队伍极不稳定,素质差。2.对“三违”行为处罚不力。井下作业人员在煤巷顶、帮或偷挖保安煤柱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制止。3.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安全员和井下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采掘工作面巡回检查或值守,职工的“三违”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4.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不强,不懂得偷挖木垛两侧原煤的危险性。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大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从制度、措施上建立制止“三违”行为的有效机制,杜绝“三违”现象。对那些偷挖保安煤柱及在煤巷顶、帮放煤的行为要严厉处罚。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要依法招用劳动力,招用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井下作业人员不能由采掘包头组织,必须由矿依法招用,并按规定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确保采掘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的基本素质。
3.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