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业名称:株洲县堂市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2月27日17时20分。
3.事故发生地点:-150米水平二石门煤上山维修工作面。
4.事故类别:顶板。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概况
堂市煤矿为县办国有企业,始建于1969年,1971年竣工投产,至今已有35年开采历史。设计能力6.0万t/a。
该矿于2004年3月改制,由县经济发展局通过招标方式以498万元转让10年生产经营权,租赁承包给贺再安等人。2005年7月,贺再安等几名承包人进行了增资入股(总股金为660万元),主要股东有5人:分别是贺再安、孟国强、王正凡、谢志军(上述4人股金各140万元)、殴阳俊(股金100万元),由贺再安任法人代表,谢志军任矿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矿长李克奎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副矿长李立新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副矿长文友军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副矿长李桂贤负责机电管理工作,另聘请3名副矿长井下带班,配备3名专职瓦斯检查员。
(二)矿井持证情况
该矿证照齐全。其采矿许可证号为:4300000630955,有效期至2009年12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号为:D180201002Y1G2,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工商营业执照证号为:4300001100682(1-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05]0602号,有效期至2008年7月21日;矿长谢志军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湘煤-0501493)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湘煤安字第20040385号)。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是-150米水平二石门煤上山维修工作面。该工作面是2008年春节后复工开始安排的,到事故发生之日已掘进维修达7天。工作面上有老巷,煤厚1.8m,倾角60度,采取木棚支护,支护密度为1米3架,巷道上宽1.3m,下宽1.4m,高度1.6m。由于巷道上方留设的保安煤柱不足1米,巷道向前掘进坡度控制不力,巷道顶部贯穿了老空区,于是维修巷沿着老空区掘进,木棚直接顶着老空区支护。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㈠事故发生经过
2月27日15时30分,采煤队晚班班长李建军、大工李升连、小工李卫明、吉建伟四人一起进班,16时左右到达-150米水平二石门煤上山维修工作面,到达工作面后李建军安排李升连到挡头维修,自己带小工吉建伟背毛柴和转运残煤,小工李卫明运材料。李升连首先用木柱和竹板将挡头打好挡,然后拆树扩巷。17时左右,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朱树林到工作面检查瓦斯,检查时瓦斯浓度未超限,简单交待注意安全就到其它工作面检查去了。李升连在拆除旧支护的巷道下用刀砍木柱做支架时巷道突然垮塌,将其迅速埋压。
㈡事故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因作业工具均被煤炭埋压,在距李升连作业不到2米的李建军、吉建伟立即开始用手扒煤炭,并安排李卫明到其它工作面喊人来抢救,10分钟左右,安全员朱树林和其它工作面作业人员10多人一起参与抢救,18时5分左右将东升连救出,当时人已不能讲话了,有呼吸有体温没有死,当即在井下作了人工呼吸进行抢救,然后送往株洲县堂市乡卫生院,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维修工作面布置在老空区下方,维修时拆除原有支架,挡头未及时进行支护,悬空离层的老空区煤、矸石在重力作用下垮落。
2.作业人员站在空顶区砍树,违章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施工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沿空送巷维修前未按先安装新的支架后拆除原支架的程序进行,且未随掘随支,未进行加强支护。
2.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将采区实际开采情况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造成巷道上方未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巷道贯穿老空区后进行沿空送巷,情况变化后未及时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未提出加强支护的技术保安要求。
3.安全管理不到位。沿空送巷进行维修作业,未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安全管理人员对此重视不够,无人发现和制止空顶作业、违反操作程序违章作业的违章行为。
4.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沿空送巷等地点维修工作面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现场管理人员和矿安全管理人员应抓住安全管理重点,派专人盯守,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章作业,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2.加强技术管理。及时将井下采掘工程及采区实际开采情况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根据井下不同地质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维修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维修作业操作程序(支护顺序)和加强支护的具体措施规定,对作业地点出现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修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技术管理超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服务于生产管理。
3.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杜绝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