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攸县黄丰桥镇竹坡下井煤矿。
2、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3、事故时间:2009年4月14日14时10分。
4、事故地点:主平硐以里800m处探煤岔口。
5、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38.7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竹坡下井煤矿位于攸县黄丰桥镇石联村境内,于1994年建井,1996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t/a,实际产量达设计能力。煤矿为集体企业,取得了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号:4300000531212;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20430223016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05]0995;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0247(1-1);法人代表、矿长彭龙华,矿长资格证,编号:湘煤0510658,矿长安全资格证:07143010001717号,其中采矿、生产许可证于2008年10月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8年11月到期。
该矿由彭龙华任矿长,负责矿井全盘工作;谭福生任生产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丁平负责技术工作。临时安全员贺运科。
该矿是省政府同意保留的资源整合矿井,将原大山里竹山里煤矿整合到竹坡下井煤矿,因煤炭市场不景气及经营管理矛盾,矿井于2008年10月停工。2009年3月股东重新组合,4月3日开始维修巷道(主平硐)做复工准备,全矿作业人员9人,二班作业,由矿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㈡ 矿井开采情况
1、矿井开采地质情况:
矿井开采黄南矿区兰村井田煤炭资源,共含煤23层,其中6、7、10煤层为可采煤层,其它煤均不可采。
煤层厚度0.3-1.2m,地质构造复杂,煤层厚度变化大,地层倾角60-80度。
煤层直接顶板为砂质泥岩,老顶为石英砂岩,底板为细砂岩。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8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主要充水因素为老窿水,其次为大气降水和断层裂隙水,矿井涌水从平硐自流出井。
2、矿井开采布置情况
竹坡下井煤矿采用平硐开拓。主井口标高+395m,为平硐上山开采系统。
㈢事故地点概况
主平硐为穿层岩巷,原断面为2×2m,以祼体巷道为主,顶板破碎地点和巷道交岔处用木支架支护。因矿压作用,平硐内有部分巷道变形,水沟淤塞,轨道抬高,局部巷道断面不足1.6×1.6m。煤矿制订了劳动定额,即打钻工和支护工按时计薪,打钻工日薪100元,支护工日薪90元;运输工装矸计件计薪,每车25元。组织9人每天两班于4月3日开始清理。至事故时止,已扩修和调轨至平硐口以里约820m。
距平硐口800m处有一煤线,原平硐掘进时向左探煤掘进了3m巷道。4月12日平硐清理至该交岔口时,只对平硐进行了刷宽,但未支护,对岔口以里堆积矸石也未清理。至4月14日早班已扩修至探煤岔口前方20m,并在前方放炮刷帮10m,放炮后矸石堆在巷道内(约0.3m高,巷道成形完整,没有冒落空洞)。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4日早班,煤矿请来测量人员在平硐内测量,上午作业人员没有进班。生产安全矿长谭福生因在生病,安排贺运科带班作业,当班共8人出勤,贺运科、龙当文负责支护,贺新爱、尹西爱负责打钻,朱正再、刘利民、颜秋林、张松林负责装矸。贺立科等8人于12时30分下井,一起到平硐扩修处,贺运科安排好打钻和装矸的工作,并交待不能在后面的探煤巷作业,便与龙当文到右大巷支护去了。朱正再等4人在扩修当头装了2车矸后,朱正再认为4人在一处装矸不方便,便喊刘利民到探煤岔口装矸,刘讲,矿里交待不能在探煤巷装矸的,装不得,朱正再说在里面不好做事,我来上矸,你往车上倒就是。朱正再进入探煤巷内用拖箕上矸石,刘利民在后面装车里倒,还只装了大半车(约14时10分),巷道顶部一块约200斤的矸石垮落,打在朱正再身上,朱当即被击倒在地。
(二)事故抢救经过:
刘利民发现朱正再倒在地上,赶紧喊颜秋林、张松林过来,搬开朱正再身上的大矸石,发现朱正再已死亡,刘利民立即出井向矿报告,颜秋林、张松林等人将背死者装入矿车推出井。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表3;直接经济损失38.7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巷道扩修后交岔口顶板破碎,未及时支护。
2、作业人员擅自改变作业地点,违章作业;且在空顶下作业时未敲邦问顶,处理冒顶事故隐患。
㈡ 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在主平硐扩修过程中对交岔口处顶板破碎地点未认真检查和及时支护,也未对探煤巷道砌墙封闭,留下事故隐患。
2、技术管理不到位,矿井启动和维修巷道未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3、劳动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控制工人随意作业、擅自改变作业地点。
4、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机构不全,无专职安全矿长和带班长
5、安全培训不到位,矿井较长时间停工,在启动开工前未组织职工培训,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朱正再,当班工人,违章作业,擅自改变作业地点,且安全思想麻痹,在空顶下作业不敲邦问顶,顶板突然垮落时造成自身死亡。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不再予追究责任。
2、贺运科,当班临时带班长,安检员,未发现和排除事故地点顶板松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3、谭福生,生产矿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扩修交岔点时未安排及时支护,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建议罚款1000元。
4、彭龙华,矿长,未按规定配齐安全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40条规定,建议给予罚款5000元,并暂扣矿长安全资格证。
5、竹坡下井煤矿发生“4.14”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40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1万元的经济处罚。
七、防范措施
1、配齐安全机构,充实安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领导跟班责任制。加强安全质量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加强劳动管理,采取有效手段防止工人随意变更作业地点。
3、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各作业地点(包括维修巷道)要编制作业规程,严格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
4、 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杜绝违章作业。
下一篇:宁乡县金泉山煤矿4•3顶板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