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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黄丰桥镇碎炭眼煤矿4•23顶板事故

2010-03-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攸县黄丰桥镇碎炭眼煤矿。

  2、企业性质:私营合伙企业。

  3、事故时间:2009年4月23日11时10分。

  4、事故地点:+72m东翼北石门穿过17煤处。

  5、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35.8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碎炭眼煤矿位于攸县黄丰桥镇丰龙村境内,2002年建井,2004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t/a。2008年并入株洲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取得了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号:4300000820430;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204302230139;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06]0993G1;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0989(1-1);法人代表、矿长颜寿虎,矿长资格证号:湘煤0502088,矿长安全资格证号:07143010002527。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8年11月到期。

  该矿由颜寿虎任矿长,负责矿井全盘工作;颜建仓、颜云任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贺怡华任技术副矿长,负责矿井技术工作,有6个安全员负责矿井现场安全管理。

  株洲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改制前是株洲市属国有企业,后改制成股份制企业,由株洲市负责企业安全监管。新兼并的碎炭眼煤矿原是攸县黄丰桥镇的私营煤矿,由攸县煤炭局和黄丰桥镇安监站负责企业安全监管,并入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后,地方政府监管体制未变。株洲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负责人,但人员配备不齐,制订了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但对新并入的碎炭眼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2009年还未对该矿组织过专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只是在会议上和平时对煤矿安全工作提出过要求。黄丰桥镇安监站和攸县煤炭局对煤矿安全工作进行了日常监管,但对煤矿违规承包和生产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该矿是省政府同意保留的资源整合矿井,将原猪屎湖、丰垅井、塘松坡煤矿整合到碎炭眼煤矿,已报批整合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整合后的碎炭眼煤矿利用原丰垅新斜井作主斜井,原丰垅老斜井作副井,原猪屎湖主斜井作排矸井,原碎炭眼主斜井作为整合后风井。

  碎炭眼煤矿整合建设工程还只刚刚开始动工,原猪屎湖区域与碎炭眼区域尚未贯通形成生产系统。现碎炭眼区域和猪屎湖区域利用原有主井、风井进行技改,丰垅井在组织维修、塘松坡主、风井已封闭。全矿分5个采区承包组织采掘活动,原碎炭眼区域由颜文武、猪屎湖二水平(+12水平)由贺运新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承包,猪屎湖区域一水平(+42m-+96m)东翼由颜雄良、西翼由颜建华、中间由贺怡华承包开采经营。矿井于2009年1月15日与各采区签订承包合同。“4.23”事故发生在猪屎湖区域一水平,位于贺怡华和颜雄良承包开采范围结合处。

  ㈡ 事故采区开采情况

  1、开采地质情况:

  碎炭眼煤矿猪屎湖采区位于攸县东北部兰村复式向斜西北翼中段,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煤系,含煤24层,其中17煤、18煤为主采煤、19、21煤局部可采。

  17煤:厚度0~3m,平均0.57m;顶板为薄层状砂质泥岩,含菱铁矿及黄铁矿结核,厚度1.70~19.50m,一般8.70m;底板为薄层状砂质泥岩,局部为泥岩和碳质泥岩, 厚度0~15.50m,一般4.70m。“4.23”事故就发生在17煤层中。

  矿井开采范围内发育有一个向斜和一个背斜构造,地层走向65°~75°,倾角在15°~90°。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煤种为无烟煤、煤尘无爆炸性、煤层不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主要充水因素为大气降水和老窑水。大气降水主要通过浅部老窑采空区和砂岩裂隙渗入矿坑。矿井最大涌水量50m3/h,正常涌水量为100m3/h。

  2、生产系统

  猪屎湖区域为斜井开拓方式,主井口标高+215m,坡度26°,落底于+72水平。共有3个区段(+72m、+42m、±0),分4块布置生产。+42区段(贺怡华承包区)有3个掘进头、1个采煤工作面。+72区段(颜雄良承包区)有3个作业地点,即+72东翼北石门掘进3人、红煤掘进4人、暗斜井绞车房安装绞车8人。

  矿井采用15kw轴流式风机通风,井下使用局扇为采掘头面供风。

  (三)事故地点情况

  本次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42m至+72m区段17煤层,即+42m东运巷北石门17煤采煤工作面掘进时,引起上部采空区煤矸冒落,导致+72东翼北石门穿过17煤处底板塌陷,造成途经+72北石门的推车工陈汉陷落死亡。

  1、+42m区段事故前开采情况:

  该区段开采+42-+72m标高东运巷北石门以西至西运巷北石门以东煤层。+42m区段东运巷北石门17煤于2008年前已开采到+72m水平,因巷道压力大,已将北石门进行了封闭,在石门外打上了栅栏。

  2009年4月5日,+42m区段承包人贺怡华(碎炭眼煤矿技术负责人)颜建仓(碎炭眼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看到技改井(丰垅)开始排水,就安排人员到北石门搞测量。贺怡华、颜建仓要安全员颜家强安排贺建文班去清理北石门17煤巷道探采煤,至四月十七日巷道全部清理完毕(约8米斜巷,巷高2.5m,宽1m,坡度30度),并做好煤斗。

  4月18日开始往左做煤巷,该处煤层厚0.6m,倾角80度以上。至4月22日共做了5m多煤巷,出煤约40车。

  班长贺建文在4月20号之后,因家中有事至事故发生后一直未来上班。4月22日,大工甘香高、颜雄伟到垱头(21号放了3炮)出煤时,发现煤炭较湿,出完煤后发现当头煤层松软,用手镐挖得进,在垱头只打了一个炮眼,放完炮后,就出班了。中午12时,在地面将煤较湿的情况告知了安全员颜家强。颜家强说明天一起去看看。

  2、+72m区段开采情况:

  该区段开采+72m-96m区域东翼煤层,共3个作业地点,即+72m东翼北石门岩巷、煤巷掘进及绞车房绞车安装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23日早上7时,甘香高和颜雄伟下井到+42东运巷北石门17煤工作面,在溜槽处发现煤比正常多了很多,上面有水下来,人无法到垱头去,就与颜雄伟在煤斗上、下扒煤装车出煤,约9时多一点,已装了3车煤时,安全员颜家强来了,颜家强看后,对他们说:“今天你们莫搞了,出班算了”。甘香高、颜雄伟就装好第4车煤出班了。出班后将情况报告了贺怡华。11点多钟,贺怡华就接到+72m东翼北石门17煤漏底的事故报告。

  +72m区段作业人员在承包负责人颜雄良和带班长颜伏明带领下于4月23日早上7点多钟,共安排三个作业地点,有作业人员17人,即+76东翼北石门掘进3人、北石门红煤掘进4人、暗斜井绞车房安装8人。

  北石门煤巷掘进由大工王冬良带领陈汉、刘秋方,易运龙4人作业,王冬良和刘秋方在垱头负责支架,陈汉和易运龙负责运输,颜雄良、颜伏明在绞车房带班清理基脚。王冬良等到当头后开始出煤支护,共出了4车煤,已推了3车煤出去,10时左右,陈汉推第4车煤出去。

  约11时30分,在绞车房清理基脚的安全员颜伏明听到老金说巷道中没有水了,感觉不对劲,便到里面去看,走到北石门17煤处,发现一个长约4m,宽1m多的漏洞,轨道悬挂在上面,空车在悬空的钢轨上,颜伏明立即报告颜雄良,并清点人员,发现陈汉不见了,估计是当陈汉推完第4个重车返回将空车推到北石门17煤处时,出现漏底,掉进塌陷区了。颜雄良当即向矿作了汇报,并组织人员到+42区段查看,发现+42东运巷北石门已被湿煤堵满了。

  (二)事故抢救经过:

  11时30分,矿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后,矿管理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经过现场查看,决定从+42东运巷北石门清理巷道,到4月24日18时,在 17煤工作面煤斗上2m处从垮落的煤炭中找到了陈汉的尸体。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表3;直接经济损失35.8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72东运巷北石门17煤处下部煤层原已部分开采,底板早已松动,并在松动的孔隙中充满了水。

  2、+42m东翼北石门17煤工作面违规开采,引起+72m北石门17煤处漏底,导致作业人员陷落死亡。

  ㈡ 间接原因 

  1、猪屎湖区域为技改区域,煤矿未按技改设计组织施工,而是在技改区域违规生产。

  2、矿井违规对采掘区域进行承包,以包代管。各作业区域自行其事,互相影响,造成事故。

  3、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矿安全生产技术没有统一管理,各生产区域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42m、+72m两个区段同时作业,+42m区段乱采乱挖开采+72m北石门17煤煤柱,导致+72m东翼北石门漏底。

  4、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42m北石门17煤工作面开工、采掘未制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5、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机构不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全,且不落实,安全矿长和技术矿长是区域承包人,未履行全矿安全技术管理职责。

  6、未落实矿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和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查处漏底事故隐患。

  7、安全监管不到位,华丰公司对下属煤矿未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未制止煤矿违法承包和在技改区域违规生产行为。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贺怡华,技术矿长,+42区段主要承包人,违规在技改区域承包组织生产,未履行矿井技术管理职责,布置+42m北石门17煤开采未制订作业规程,违章指挥北石门17煤开采,造成+72m北石门漏底,导致陷落死亡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取消承包合同,撤销技术矿长职务和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颜建仓,安全矿长,+42区段承包人之一,在技改区域违规承包组织生产,未履行安全矿长职责,违章指挥北石门17煤开采,未检查和处理北石门17煤开采将造成上部巷道漏底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建议取消承包合同,撤销安全矿长职务和安全资格证,并罚款6000元。

  3、颜寿虎,矿长,对技改区域违法发包生产,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40条规定,建议暂扣矿长安全资格证,并给予罚款5000元。

  4、颜家强,+42区域安全员,发现北石门17煤工作面当头煤层湿润、松软,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5、碎炭眼煤矿发生“4.23”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40条的规定,建议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处以12万元的经济处罚。

  七、防范措施

  1、碎炭眼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施工,取缔所有采掘区域承包合同,全矿统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2、  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制订技改施工组织方案和措施,整改好隐患并经攸县煤炭局复查合格后,严格按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3、  各作业地点认真编制和贯彻落实作业规程。

  4、  配齐安全机构,充实安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领导跟班责任制。加强安全质量检查,严格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6、  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杜绝违章作业。

  7、  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履行安全技术管理职责,组织下属煤矿扎实整改事故隐患,取缔各种非法承包,指导和督促严格按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攸县人民政府、黄丰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煤矿召开事故分析会,督促煤矿吸取事故教训,取缔煤矿的各种非法承包合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法施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