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业名称: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
2、企业性质:集体企业。
3、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6月3日13时30分。
4、事故发生地点:-165m水平东大巷一石门一队回风巷(中引巷与下引巷之间)。
5、事故类别:顶板。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39.2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1.大成桥联合煤矿属宁乡县乡镇煤矿,1987年5月8日开始建井,1990年8月8日投产,设计能力3万吨/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矿井“五证一照”齐全,其中采矿许可证号: 4300000820068;煤炭生产许可证号:204310240083,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MK安许证字[2008]0400Y1号,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0日;矿长资格证书号:湘煤-0500212;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号:08143010003778。
2.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采用1.6m矿用绞车提升,风井采用1.6m矿用绞车提升人车。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2台37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矿井安装1台500KVA、1台315KVA的变压器。矿井主要生产水平分别在-155m水平、-165m水平和-175m水平。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手工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含煤二层,主要可采煤层为一层即2#煤。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结构简单,较稳定,矿井主要开采残煤资源,煤厚4.6m左右,倾角10O~85O,平均28O,容重1.4t/m3。
3.矿长贺光耀,负责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许德明,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彭云,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陈云龙,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矿聘请19名安全检查员兼瓦斯检查员(事故地点当班安全员欧桂桃),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测工作。 下设中队和承包队,每个队设1名队长和2名副队长,每班必须有队长跟班,承包队以复采为主,按每吨煤58元计算工资(包括劳动工资和坑木材料等材料款项)。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在-165m水平东大巷一石门刘正和承包队(1队)老回风巷。该工作面为2009年3月布置的采区,已经回采了3个月,该回风巷是2009年5月份投入使用的,且因这个工作面布置了上、中、下3条引巷,于是就把老回风巷分成2段,中引巷与下引巷之间回风巷长度为16米,事故当班放顶上部6米,事故地点就在从上往下的第7米处。6月初其回风方向左边已回采完毕,仅留有2米的煤柱了,该处靠近采空区,顶板压力大,导致巷道变形严重,断梁折柱多,但由于这一回风巷即将废弃,没有再进行维修;同时在距此回风巷8米处已经新掘了一条回风巷,且当时已经投入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6月3日中班(8-16时),采煤一队正副队长刘正和、欧立清、欧建辉和小工刘海波进班,根据矿里安排到井下-160m水平东大巷一石门一队回风巷放顶,先到副队长欧立清负责的区域(中引巷以上的回风巷)放顶,在放顶的过程中,当班带班的生产矿长彭云来检查,交代只放完这一段就不再放了,并要求在上引巷与回风巷交口处要留出保安距离并打好木垛,这一工作在12时以前就完成了。工作面回柱放顶结束后,带班矿长彭云离开了现场,刘正和不顾欧立清反对,安排把回柱绞车移出来放在中引巷,接着在刘正和自已负责区域(中引巷和下引巷之间)的回风巷放顶。由刘正和负责打点开绞车,欧立清负责锁柱,欧建辉和小工刘海波负责递送回收的坑木,他们从第3架棚开始回柱,放完这3架棚后,转到回风巷的另一侧(靠近下引巷的一侧,这里原来就有一台回柱绞车),这一次由欧立清负责打点开绞车,刘正和负责锁树,欧建辉和刘海波负责递送回收坑木,回柱过程中刘正和见靠采空区一侧还有煤,就安排停止回柱放顶,准备开门采煤,此时这架棚子只回了2架树,留2架树打木垛,回了5-6根坑木后欧建辉和欧立清就把回柱绞车和钢丝绳收起来,放顶地点就只剩下刘正和1个人,时间是13时30分,刘正和站在留下的2架树下面正准备打木垛时,采空区突发冒顶,刘正和站在支架下面被冒落的煤矸淹埋。
上午8时多,安全员欧桂桃到工作面检查,看见带班矿长彭云在现场把关就到别的工作面去了。下井带班的生产矿长彭云8时进班,14时出班。
㈡事故抢救过程
欧立清在收好回柱绞车和钢丝绳后,听见回风巷里面垮落的响声,同时看见巷道内煤尘飞扬,看不清里面的情况,也看不见刘正和,连喊刘正和也只听到一声回答声,估计已被冒落煤矸埋住,于是和欧建清等人马上清理冒落煤矸进行抢救,同时派人通知附近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来参加抢救。抢救进行了二十多分钟,清理出煤矸3矿车后,刘正和被抢救出来,但人已经死亡,他当时就俯卧在没有回柱放顶但已拆棚的2架树之间,背上压了1根小点的坑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违章作业,冒险进入不安全地点回柱。
2、回风巷失修严重,且靠近采空区,巷道部分回柱后应力集中,压力较大,导致靠近回柱放顶区巷道顶板脱层。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矿井对回柱放顶作业的规定不严格,管理不到位。违反作业规程的规定,在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采煤队擅自组织回柱放顶,作业人员盲目进入危险巷道作业。
2、承包机制不合理。采掘工作面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机制,促使作业人员为了节省坑木材料,多得材料费,冒险回柱作业。
3、技术管理不到位。工作面采掘工程布置不合理,导致采掘巷道局部应力集中;没有聘请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4、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员未在现场对回柱放顶作业进行把关,带班矿长提前出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5、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素质差,存在侥幸心理,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现象多发。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现场管理。对放顶作业进行严格管理,放顶作业由矿里统一安排,采煤队不得随意安排放顶作业,在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禁止进行回柱放顶作业;在组织回柱放顶时,必须按规定加强安全出口的支护,并按顺序进行回柱放顶作业;对失修严重不能行人的巷道要及时打好栅栏、设置“不得入内”的警标。
2、合理制定承包考核方案。不得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
3、加强技术管理。要聘请有资质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针对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煤方法,合理布置采掘巷道;完善放顶等操作规程,明确放顶作业程序、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制订的作业规程管理顶板,严禁违章空顶作业。
5、加强安全管理。对采掘和维修工程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把关,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离开现场。在进行回柱放顶作业时安全员或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盯守,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6、加强安全培训。必须针对采掘作业大工、放顶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顶板管理培训,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组织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作业,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破除侥幸心理,从思想根源上杜绝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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