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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矿“1.12”顶板死亡事故

2010-05-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2年元月12日上午11时45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矿1210作业平盘由于在超高边帮作业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发生地点:1210作业平盘

  事故类别:顶板(边帮)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况:周某,男,48岁,电铲司机,合同工

  一、事故经过

  2002年元月12日上午11时45分,采矿部马班1739号电铲组在采场1210平盘作业,司机周某操作1739号电铲给7095号卡车装货。按照安排,电铲的工作方向是由西向东掘进,在上午11时30分左右,工长康金山见工作面不太平整,下令让电铲司机停止作业且向后退30米,然后去通知在排土场作业的推土机来平整工作面。当工长康金山离开工作面来到排土场时,周某自作主张,鸣笛动铲,向北帮掘进(北帮超高,严禁作业)。康金山听到电铲鸣笛就急忙往回赶(报话机无电,不能使用),在驾驶室,发现司机周某被一块490毫米×160毫米×180毫米的不规则异形岩石砸在头部左侧上方,当时已昏迷。工长康金山迅速通知有关人员将伤者抬下电铲,用救护车(救急大夫随从)送到平朔医院,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技术分析,不规则异形岩石是电铲向北掘进第二勺时从帮上滚下,顺勺杆砸进操作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739电铲司机周某违章作业,擅自挖掘北帮超高工作面,致使岩石砸进操作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马班工长,没有及时对所使用报话机充电,造成报话机无电不能与周某联系,而未及时制止周的违章行为,必要的准备工作不足,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2、采矿部马班对此平盘北部工作面的超高现象不能及时降段,对此安全隐患安监站下过两次隐患通知书,并且口头通知过三次,虽然采矿部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存在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整改,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采矿部主要领导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1739电铲司机周某违章作业,自作主张,擅自挖掘北部超高工作面,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己死亡,不予追究。

  (二)马班工长,必要的准备工作不足,报话机不能及时充电而不能使用,不能及时制止周某的违章行为,且作为本组工长,对职工管理不严,导致职工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扣罚其四个月安全奖及浮动工资(含平朔公司扣款1000元现金),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消工长职务。

  (三)马班总工长对本班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对工作面的超高现象不能及时消除,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扣罚其两个月安全奖及浮动工资(含平朔公司罚款1000元现金),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撤消总工长职务。

  (四)马班值班经理,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扣罚其两个月安全奖及浮动工资(含平朔公司罚款1000元现金),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撤消值班经理职务。

  (五)当班安监员,对1739电铲作业平盘推进方向北侧超高的安全隐患监督不力,未能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部门经理、工会主席,对本次事故负有安全教育不够的责任。根据安太堡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扣罚其各自当月安全奖及浮动工资800元。

  (七)其他部门经理、副经理等3人,对安全工作抓的不严不细负有部门领导责任。扣罚其各自两个月安全奖及浮动工资600-800元。

  (八)分管采矿部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矿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太堡矿安全管理处罚细则之四第5条规定,扣罚其两个月安全奖和当月浮动工资1000元。

  (九)矿其他领导成员7人,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书》有关条款,扣罚各自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