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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9.21”顶板死亡事故

2010-05-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2年9月21日18时20分,太原煤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单翼小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冒顶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发生地点:炉峪口煤矿单翼小采工作面

  事故类别:顶板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伤者情况:郝某,男,36岁,初中,采煤工,临时工,本工种工龄1个月,矿级安全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2年9月21日15时,采三队由副队长高长有主持召开了二班班前会,班长为董海军,当班出勤共8人。因董海军喝过酒,高长有安排由安全员马冬生带班,进行单翼小采工作面的移耙斗机及清理皮带巷浮煤作业。约15时50分,马冬生带领6名工人下井,约16时10分到达工作面。马东生带领丁天才、薛继国、郝某三人移耙斗机,其他三人清理皮带巷浮煤。

  马东生等4人将耙斗机从第一部刮板输送机机尾,用导链拉移至当日早班预设的耙斗机硐室处,与此同时将硐室口圆木抬棚下的原工字钢棚腿摘除,将导链挂在耙斗机峒室口抬棚上已摘除棚腿的工字钢梁头上,由郝某操作导链,往峒室内拉移耙斗机,约16时15分,刚刚拉了几下导链,耙斗机峒室内顶帮发生部分漏煤,于是马冬生令其他3人停止拉移,先进行峒室的支护,派丁天才、薛继国去取支护材料、马冬生去拿锯子。他们3人刚向外行走约5米,就听到导链和落煤的响声,他们回头看时,发现耙斗机峒室内已发生冒顶,郝某不见了,赶忙召集人员挖救郝,之后向调度室进行了汇报,将埋在煤下的郝救出,发现郝已停止呼吸,立即送往山西焦煤集团公司镇城底矿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支护不完好的峒室内拉移耙斗机发生冒顶,作业人员被埋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1、耙斗机峒室支护不完好;用导链拉移设备,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生冒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一)死者,安全意识不强,在支护不完好的峒室内,用导链拉移设备,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且硐室内发生掉渣的冒顶预兆后,未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被冒落的顶煤埋压致死,造成事故,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当班班长、安全员,峒室支护不完好,用导链拉移设备违章操作,且硐室内发生掉渣的冒顶预兆后,未能将工人及时撤至安全地点,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发生事故,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罚款800元处罚。

  (三)该队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现场安全管理薄弱,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罚款800元处罚,

  (四)矿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兼该队队长,是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本队安全管理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队组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矿生产技术科科长,岗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现场技术指导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矿生产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应负矿领导责任。向煤气化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八)根据《山西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晋煤监办字(2000)第37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公司炉峪口煤矿处以3000元罚款。

  四、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立即对全矿井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除各类不安全隐患,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理顺安全管理机制。

  (三)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