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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碑记乡瑶山煤矿“9•17”顶板事故

2011-01-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资兴市碑记乡瑶山煤矿。

  ⒉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⒊事故时间:2010年9月17日10时。

  ⒋事故地点:+270m水平四槽采煤工作面。

  ⒌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54.4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资兴市碑记乡瑶山煤矿位于资兴市碑记乡境内,西距资兴市4.5km,交通便利。

  该矿井于2000年筹建,总股金为78万元,股东4人,其中何华兴占股40%、陈小平占股30%、朱德明占股20%、龙严明占股10%。矿井原生产能力2万吨/年,技术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于2009年9月份批复,现正在技改施工。

  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820305,于2011年7月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MK安许证字[2005]0874,于2008年5月到期)、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204310810886,于2008年5月到期)和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朱德明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湘煤0700035)和矿长安全资格证(0704010004766)。

  矿长朱德明,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谢林军,分管煤矿安全工作;技术负责人何克剑,负责技术工作;煤矿未配备专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设有值班长8人兼任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井下工作安排、工程质量检查及安全巡查。

  煤矿作业方式为二班制,早班8点~14点,中班14点~20点。

  (二)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该矿井位于处于资兴市三都矿区唐一窿井田,构造形态为一单斜构造,走向北东,倾向北西,倾角一般18~250。矿井范围内构造属中等类型,可采煤层为3煤、4煤。3煤厚平均厚度为2.5m,顶底板为砂质泥岩中含较多铁质结核和植物化石;4煤平均厚度为0.6m,顶板为砂质泥岩中夹麻灰色中粒砂岩。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6.58m3/t,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2、矿井各生产系统状况。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中央边界式、机械抽出式通风,装备2台FBCZ№12/15型轴流式通风机。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爆破落煤,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矿井供电系统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矿井安装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

  (三)事故工作面基本情况

  事故工作面为+270m水平四槽采煤工作面。该工作面于2010年9月7日开始平巷掘进,事故前已掘进10m左右,工作面采用巷道式回采,手镐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但是未制定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4煤煤厚0.6m,煤层倾角为100,顶板是炭质混岩,伪顶厚约0.7m,采用木棚支护,支护直径为φ10-12cm,棚距0.8m,上宽1.2m,下宽1.6m,高1.2m。

  三、事故发生和抢救经过

  2010年9月17日早班,矿长朱德明主持召开班前会,该班带班矿长为安全副矿长谢林军,值班队长曹永福负责检查该工作面,安排大工何七斤、小工何杰至+270m水平四槽煤掘工作面作业。10时,谢林军和曹永福都未至该工作面检查,何杰推斗车到车场,何七斤一人在挖煤时垱头的第二架棚子垮塌,在往外逃跑的过程中被煤矸掩埋。何杰在推斗回到工作面时发现发生事故,立即到大巷喊来谢林军等人,在扒煤矸十多分钟后将何七斤救出,但何七斤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监机构报告。2010年10月12日,瑶山煤矿书面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对煤矿的安全监管情况

  瑶山煤矿隶属碑记乡管辖。碑记乡乡长黎忠财为安全生产责任负责人;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曹晓元主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监站站长为王天平,负责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管;瑶山煤矿驻矿安监员为曹晓宏。

  为贯彻落实郴州市、资兴市打非治违的工作会议精神,碑记乡从9月3日至11月20日开展了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行动。9月份打非治违中,在瑶山煤矿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现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45万元(详见附表)。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工作面的上部是厚度为0.7m左右的伪顶,并处于地质变化带中,易于冒落。

  2、该工作面架设的棚子材径小、棚距大,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作业人员在该危险处作业,棚子发生垮塌后躲避不及被煤矸掩埋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煤矿在相关证照过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布置采煤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

  2、煤矿技术管理混乱。事故工作面回采前未制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矿未配备专职的生产副矿长;该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的安全员;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现场一人单独作业。

  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章作业。

  5、监管不到位。乡打非治违小组及驻矿安监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煤矿违法组织生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防范措施

  1、煤矿要认真吸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做到每班有领导下井带班,与工人同进同出,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发生事故后,煤矿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

  2、煤矿采掘工作面和维修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3、煤矿要加强顶板管理。一是在巷道维修时,对巷道经过顶板破碎、特殊地质构造带等地段时,应采用;二是加强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采用支护连锁、抬双边栌等手段加强支护、单体液压支柱等手段提高支护强度。

  4、煤矿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足现场管理人员。每个工作面必须有管理人员在现场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5、加强对入矿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