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郴州市金旺许家洞煤业有限公司何家井(以下简称何家井)。
⒉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⒊事故时间:2010年9月26日16时30分。
⒋事故地点:-30m水平31采区回风巷维修工作面。
⒌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124.7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企业概况
郴州金旺许家洞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湖南金旺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郴州市以北约16km,京广线旁,距许家洞火车站2km,下设陈家楼井和何家井。公司总股本800万元,其中金旺公司占股70%,旷运珍占股20%,吴号生占股10%。企业法人代表吴组祥,总经理吴号生(兼任何家井矿长),副总经理曾志祥(兼任陈家楼井矿长)。公司安全管理机制为总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副总经理负责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由各井负责。
金旺许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号4300002200696(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05]1469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0日。
㈡矿井基本情况
何家井位于苏仙区许家洞镇袁家村境内,煤矿南距郴州市区5km,西距京广铁路许家洞站4km,交通十分便利。
何家井始建于1977年,1982年投产,原属苏仙区国有煤矿,2003年由金旺公司以1650万元买断,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该矿属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划保留的技改扩能矿井,生产能力由4万吨/年扩能至6万吨/年,其技改扩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已经批复,目前处于技改扩能阶段。
何家井由吴号生任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张旭华任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工作;彭群辉任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生产、运输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事故发生前未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由金旺煤业公司副总经理曾志祥临时代管;刘声谊任防突队长,负责防突管理工作;下设值班长5人,负责检查井下瓦斯检查及工作面安全情况检查,事故当班值班长为黄华平(遇难者之一)。
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号为C4300002009061110022049,有效期至2010年6月9日;煤炭生产许可证号为 D181103001Y1,有效期至2008年11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05]1263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6日;矿长吴号生,其矿长资格证号为43080910,有效期至2013年10月;矿长安全资格证号为第091430D400440号,有效期至2012年4月15日。
㈢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开采二叠系龙潭组上段煤层,从上到下含煤4层,即4、51、52、6煤。其中4煤为主采煤层,51、52、6煤为局部可采煤层。
4煤以亮煤为主,夹暗色泥质条带,水平层状构造,厚度较稳定,平均厚度1.56m,最大厚度3.6m,为中灰、低硫、中高热值无烟煤,为良好的动力用煤。4煤煤层顶板为粉砂质泥岩,底板为细砂岩。
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井最大涌水量为73m3/h,正常涌水量18m3/h。
2、矿井生产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井口标高为+177m,落底标高为-32m,坡度为28°,斜长447米;副斜井井口标高为+177m,落底标高为-32m,坡度为28°,斜长446米;南风井井口标高为+165m,落底标高为+115m,坡度为30°,北风井井口标高+165m,落底标高为+75m,坡度为30°。井下现为-32m一个生产水平,分南北两翼布置,矿井北翼±0m以上、南翼-50m以上资源已采完。事故前在-30m水平南翼布置有北集大巷开拓掘进工作面,北翼布置有东一石门大巷维修工作面和31采区回风巷维修工作面。
矿井采用两翼对角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南、北风井各装备二台型号为FBCZ№11.2/30型轴流式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为3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经实测,矿井总进风量为1590m3/min。
主斜井使用2JT-12×0.8型双滚筒提升绞车,配套电机功率55kw,提升钢丝绳为φ14mm,副斜井使用RJY37-20/650型煤矿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配套电动机功率为40kw,提升钢丝绳为φ20mm。井下采用人力推车运输。
矿井采用二级排水,在副斜井-32m水平和+21m水平分别设置了水仓和排水泵房。
3、矿井作业制度
矿井现有职工58人。
该矿采用“三•八”作业制:早班:0:00~8:00;中班:8:00~16:00;晚班:16:00~0:00。
㈣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矿井北翼-30m水平31采区回风巷维修工作面。
该巷道于2008年掘进,巷道为梯形断面,布置在4煤中,全长100m,紧邻北部采空区,受采动影响,巷道压力大,已多次维修。回风上山在31运输石门开门,使用一根工字钢作为开门长梁,开门处向里砌碹1米,巷道以里为4米平巷,采用木材架棚支护,再沿4煤底板起坡施工上山,巷道坡度30°-40°,该处煤厚达10米,到了上部煤层变薄,只有1米。由于成巷较久,巷道失修,维修前巷道上宽0.9m,下宽1.3m ,净高1m,采用梯形木棚支护,棚距0.7m,支护材料为φ14cm圆木(详见附件2:事故现场示意图)。
2010年8月,该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发现该处巷道压力大,棚子断梁折柱较多,影响通风,煤矿决定进行维修。
8月30日,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生产部组织编写了《何家井-3031采区通风巷道维修措施》,9月3日向职工进行了贯彻学习。9月26日中班开始组织维修,巷道维修规格为上宽1.4 m、下宽2.0 m、净高1.8m,棚距700mm。
㈤对何家井的安全监管情况
苏仙区煤管局负责辖区内合法煤矿的安全监管,向每个煤矿派驻了一名安监员,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监管,何家井驻矿安监员为黄永芳。事故当班驻矿安监员参加了班前会,但未指出事故工作面位于顶板破碎带与应力集中区,已经多次维修,此次巷修难度非常大,安全保障系数低,不宜强修通过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9月26日7时40时,由班长黄华平主持召开了进班会。当班共下井12人,安排3个作业地点,其中:-30m水平北集大巷砌碹3人,东一石门大巷维修3人,31采区回风巷维修3人,运输工1人,暗斜井绞车司机1人,带班矿长1人(生产副矿长彭群辉)。
班长黄华平将工作面人员进行了安排,31采区回风巷维修安排大工陈英汉、小工蒋汉忠两人,其中大工负责工作面架棚支护,小工负责运输材料,由黄华平亲自在维修面蹲守。
8时40分,黄华平一行3人到达事故工作面,先对工作面进行了安全检查,然后开始做支护前的准备工作,清矸、换柱、剽尖。9时30分,生产副矿长彭群辉来到了工作面,他交代:顶板较烂,要打好剽尖,搞好临时支护。然后就到东一石门维修工作面检查去了。此后工人继续作业,陈英汉打剽尖、蒋汉忠负责清矸,到了11时,生产副矿长彭群辉又来到工作面检查,由于棚上顶煤冒落较多,有空顶现象,他又向大工交代:要先控制顶板然后再进行换柱支护,要求班长黄华平盯住工作面。
由于顶帮边打剽尖边冒,到了15时30分,班长黄华平见维修工作没有进展,就上去和他一起处理顶板,同时叫小工蒋汉忠清理好后路。16时30分,蒋汉忠突然听到工作面“轰”的一声,他马上意识到出事了,回头一看,工作面已被煤矸堆满,找不到人了,就立即跑出到东一石门大巷维修工作面喊人救援,然后又跑到了-30m水平下车场用电话通知了地面值班人员。
㈡事故救援情况
10分钟后,救援人员就到了事故工作面,立即实施救援,17时50分将黄华平、蒋汉忠两人从煤矸中扒出,移至安全地段,此时两人都终因掩埋时间过长,已经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详见附件3),直接经济损失124.7万元(详见附件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31采区回风巷开门处应力集中且受采动影响,顶板破碎,稳定性差,同时棚上空顶,在维修过程中随时有冒顶危险。
2、作业人员冒险进入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内作业,顶板来压后压倒支架,被煤矸掩埋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维修前对巷道冒顶危险性预见不足。一是31采区回风巷开门处附近巷道较多,应力集中;二是巷道紧邻北部采空区,已经多次维护,巷道维修难度非常大,安全保障系数低。
2、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事故前工作面不断冒落煤矸,已出现来压预兆,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停止作业,而是继续作业。
3、安全监管不到位。驻矿安监员未及时指出事故工作面已经多次维护,巷道维修难度大,安全保障系数低,不宜强修等事故隐患。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何家井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组发现的隐患和提出的防范措施,制定好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到位经苏仙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技改施工。未取得齐全有效的证照之前,严禁组织原煤生产。
2、要合理布置巷道,科学预见巷道冒顶危险性。矿井管理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及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对修理工作面的冒顶危险性及时作出预测。若维修巷道位于顶板破碎带与应力集中区,顶板管理难度较大,不宜强行维修,应另行开门补掘巷道。防止因预见不足,生产决策失误,导致顶板事故。
3、严格现场管理。一是配足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二是安排人员作业时,必须有矿级领导在井下带班并严格履行职责,发现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防患事故的能力,杜绝违章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