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8日上午7时30分,昌吉州米泉市铁厂沟村煤矿发生冒顶事故,由正在开采的四水平直冒透至地面,死亡17人。
一、矿井概况
米泉市铁厂沟村煤矿是米泉市铁厂沟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下属企业。该矿是1988年建矿,实际生产能力8万t/a。企业法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规定,企业采取产量费用包干(25元/t)的方式实行集体承包,销售由总公司负责,发生死亡事故矿方承担经济责任,承包人负刑事责任(该合同规定经公证后生效,但该合同并没有公证)。
该矿现采煤层为八道湾组向斜北翼,基本构造呈单斜构造,煤层倾角43°-45°,井田内地质构造简单,无大的断层,该矿现采45号煤层,煤层总厚度35.65m,45号煤层顶底板岩性为粉砂岩、细砂岩,稳定性较好,不易冒落,自然发火期为3~4个月,煤尘具有爆炸性。
矿井开拓方式为一对立井阶段石门开拓,主、副井筒位于井田中偏东部,主井深212m(至第四水平),副井深157.5m(至第三水平),均为料石砌碹。回风斜井倾角45°,木棚支护,回风斜井及行人斜井位于主、副井北侧。矿井的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由主、副井进风,回风斜井出风。该矿在主井634水平(第四水平)东翼和副井674水平(第三水平)西翼,各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第四水平采煤方法为仓储式采煤法,采8m仓留8m煤柱,段高40m,设计采高36m;煤层厚度为33m,水平开采厚度为54m。采取人工打跟放炮落煤,循环进度1.12m。
二、事故经过
该事故发生在主井第四水平第五采区西仓。该矿第四水平东翼为前进式开采,一个采区一条运输石门,采东、西两个仓,第一、二、三采区均已采完封闭,但顶板未进行处理。第四采区煤已出完尚来封闭,1999年10月8日第五采区西仓煤已全部出完,东仓于10月23日开始出煤。
1999年28日晚1时30分,该矿杂工班班长杨某带领19名工人(其中包括1名当天来找工作的,没有经过培训的新工人)下井,主要任务是到五采区东仓出煤,从1时30分到早6时一切工作正常,出了60多桶煤(约90t),6时左右发现主提升井的链子断了,班长杨某和安全员马某上井找铁链子,至三水平发现有烟,立即返回四水平,但来见异常,继续升井。7时30分刚出井口,发现主井口向外冒烟。当晚矿长值班,地面工人于7时30分左右看到主井突然冒出黑烟,意识到井下出了事故,立即报告矿长,矿长接到报告后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并通知在副井三水平工作的15名工人迅速升井。
据调查,采四水平的现任矿长对三水平的采区布置方式不清,但知道上部采区的煤柱没有炸掉,仓内有火,采空区没有封闭。三水平和四水平开采均没有实测图,没有留原始资料。据调查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没有觉查到预兆。事故发生2h后,昌吉州救护队下井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气体检测结果是:CO为0.01%、CO2为0.5%、CH4O.l%。四水平运输巷基本完好,五采区西仓已被大块煤堵实,发现仓内有明火,中心柱完好,运输巷中煤尘温度达400左右,四水平运输巷距五采区石门口12m处有两辆被高温高压气流吹翻的矿车,2名工人被矿车压住,其余10人均头朝着出口方向平躺着,其余5人在井底车场处,4人当场遇难,1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多方面调查了解,询问了该矿的生产管理人员,各级、各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抢救的人员共21人,制作了调查笔录,对发生事故的过程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经讨论一致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违规开采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该矿现矿长对上部开采情况不清。经调查当时(1994——1996年底)是由余某负责开采三水平东翼的,其采区布置方式是8m井筒煤柱,8m仓、9m中心柱,8m采仓、8m采区间煤柱,三水平的四、五、六三个采区煤都没有出完均着火封闭。顶板也未处理,且五采区、六采区的采仓布置较大,为10m宽。开采时没有留任何原始实测资料。采四水平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而四水平的采区布置是8m井筒煤柱、8m仓、8m中心柱、8m采区问煤柱,采至第五采区西仓时,正好三水平的煤柱对准四水平的采空区。由于三、四水平煤柱没有对齐,上部支承压力作用在下部采空区上,造成三、四水平采空区大面积垮落,是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四水平延深工程没有验收、在未经批准开采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开采、上部火区没有处理的情况下违法生产。
该矿开采易自然发火煤层,长期以来,未采取有效防灭火措施。三水平及以上采空区均有明火未经处理,采空区内积聚大量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当采空区突然冒落时,火区高温有毒有害气体伴随高压气流冲入工作区间,是造成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米泉市煤炭局明文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前进式开采。矿长马某,明知这项规定,但为多出煤、快出煤,在对主回采巷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未经批准,采取前进式开采,使现采第四水平不具备第二安全出口,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
2、虽然矿上有各项规章制度,但不能严格执行,工人未经培训就下井工作。
由于该矿职工普遍文化程度较底,素质较差,管理不严,对职工培训工作不重视,制度执行不严,有的未经培训就下井,28日一名工人来矿找工作,未经矿长同意,杂工班班长杨某自己做主,既没有培训,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让其下井,造成死亡。
3、米泉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项制度和管理机构较健全,但执法力度不够,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米泉市煤炭局铁厂沟煤管站,明知该矿多项违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该矿不按法规规定填绘实测巷道布置图,对上部火区不进行处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四水平延深工作未经验收,未经批准采用前进式开采四水平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依法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下令制止,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这起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
4、米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对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传[1999]174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贯彻不力,该发的通知没有发,该传达的没有传达,该矿属停产范围,没有令其停产;昌吉州有关部门对米泉市关井压产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
【点评】
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冒顶的直接原因是,采至第五采区西仓时,正好三水平的煤柱对准了四水平的采空区,上部支承压力作用在下部采空区上,致使三、四水平采空区大面积垮落;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三水平及以上采空区均有明火未经处理,突然冒顶时,致使来空区内因长期发火而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涌出而导致人员中毒死亡。更深次的原因有三点:第一,没有一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理完整的开采设计或方案;对开采区域的煤层地质、旧采迹、火区等相关资料不调查了解、不收集整理;采区和巷道布置不合理等,违反小煤矿有关开采技术规定。第二,前任矿长留下大量重大隐患,不处理,不交待;后任矿长对上部水平的巷道布置和采区开采状况,不调查,不了解,乱采滥掘;而两任矿长都在位,严重渎职。第三,上部水平已开采结束,顶板不处理、采空区不封闭,尤其“采空区均有明火”而任其发展、存在,不采取任何措施彻底处理。严重违反自然发火防治及火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显然,这是一起由该矿主要领导严重渎职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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