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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1•23”顶板事故分析

2013-08-16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

  2.事故时间:2008年1月23日10时。

  3.事故地点:井下二水平四石门回风上山50m处。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6.56 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1.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位于安化县清塘铺镇,开办于1983年,县属国有煤矿,主管部门是县经贸局。2003年5月由当地村民袁建斌、袁了军2人承包合作经营。由县经贸局委任王超群担任该矿矿长,负责对承包经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承包方由袁建斌任董事长,袁了军任矿长。矿井为低瓦斯矿,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主采Ⅲ煤和Ⅴ煤,煤层不稳定。采用斜井-平硐联合开拓, 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由王超群任法人代表、矿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袁建斌任副组长,成员有袁了军(有矿长安全资格证)、廖资初(有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熊国强(安全资格证过期未参加复训,生产副矿长)、刘新华等,下设3个安全员。

  3.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全矿共有9个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过期未参加复训,其中安全员2人、绞车工3人、瓦检员2人、放炮员2人;有2个电钳工无证上岗。

  4.落水洞煤矿持证情况:“五证一照”齐全。

  5.生产系统:

  通风系统:该矿采用中央并列式抽出通风方法,工作、备用主要通风机为35Kw轴流式风机。

  提升运输系统:主井使用1.6m绞车提升,井下暗斜井使用0.8m绞车提升。井下运输大巷采用电瓶车运输,使用0.7t矿车。

  供电系统:单回路供电,配备250Kw、100 Kw二套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顶板管理:煤巷、半煤岩巷以及顶板破碎的巷道采用木材架棚支护,局部地段架棚抬楼;采空区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

  (二)事故地点有关情况

  四石门采区2007年4月开始布置,事故地点附近共布置有二、三、四3个上山,事故地点就位于二、三上山这间的通风巷。该巷道沿煤掘进,巷道高度随煤层厚度的变化而变化,局部巷道高度不足0.5m,部分巷道采用裸体支护,顶板破碎部分采用木材架棚支护。2008年元月22日,煤矿下井检查人员发现该通风巷道顶板来压,支护变形严重,有8架棚的巷道须要维修。煤矿制定了巷道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但该措施没有针对性,未对事故地点的维修作业作出具体的规定,且未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安全监管情况

  事故发生前,由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县煤炭冶金局开会,事故当班没有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当班安全员由维修作业班组的带班长陈化开兼任,陈化开在安排维修工作后离开了维修作业现场,没有在维修作业地点进行监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经过

  根据元月22日井下检查情况,生产矿长熊国强安排陈化开元月23日带人进行巷道维修。23日8时,由带班长(当地叫窑主任)兼安全员陈化开带刘定生(大工,死者)和赵美仁到井下进行巷道维修,三人8时30分到达二水平四石门回风上山的维修地点:四石门二上山联通三上山的风巷50m处,距运输大巷80米。到达现场对巷道进行检查后,陈化开安排二人先从外向里加固要维修巷道的支护,然后在加固的支护下进行维修作业。现场作业由刘定生负责维修装树,由赵美仁负责提供材料和运送矸石。9时10分,刘、赵二人加固了4架棚,并在继续加固之中,陈化开由于其他工作面的事,稍作安排后就离开了维修作业地点,到四石门三上山采煤工作面检查。9时45分,刘定生在还未全部加固好巷道支护的情况下,就准备在靠里面的地方开始拆除旧的支护材料。10时,赵美仁出去运送矸石,维修地点只有刘定生一个人,在拆除旧支架的时候,突发冒顶,冒落的煤矸把刘定生埋住。

  当赵美仁回到维修作业点时,发现巷道维修地点顶板垮落,刘定生被压在下面,于是立即通知带班长陈化开组织抢救。很快陈化开就组织赵美仁、龙干安和张树干等五人进行抢救,10分钟后就把刘定生从煤矸堆中抢救出来,当时人还没死,随后将刘定生运出井并送往清塘铺镇卫生院进行抢救,但不久即因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巷道支护变形老化,长时间未进行维修,顶板破碎。

  2.作业人员违章在没有加固的陈腐支护下进行维修作业,拆除支架后顶棚的煤矸在自身重力作用下发生垮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煤矿制定了巷道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但该措施内容不完善,没有针对性,未针对事故地点的维修作出具体规定,该措施未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批,且没有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施工过程中没有组织落实到位。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安全员由带班长兼任,安全员不专职,没有在现场督促按安全措施的规定进行维修作业,没有认真履行安全员和带班长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没有制定下井带班的排班表,没有下井带班记录;当班没有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能差,缺乏应有的自保、互保能力;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当班安全员陈化开等部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过期未参加复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1.制定完善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制定各种单项的规章制度和针对各种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且严格按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各单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操作。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井下现场值班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严禁矿领导带班下井出现空班、晚进早出的现象;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要切实负起安全隐患检查的职责,对重点场所要重点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