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沙河市东下河村西南,是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2009年3月16日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09032120016113),2011年1月10日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1]邢010001号),2012年6月20日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证号:(冀)AQBKⅡ20120004)。现法人代表王利宾,矿长王利涛,矿山设计规模50万吨/年,保有储量4880万吨,设计采矿方法为分段空场嗣后尾砂胶结充填法,现总职工数558人,许可经营项目为铁矿开采,选矿、铁矿石、铁精粉销售。该矿由主井、副井、风井、充填井四条竖井组成,主要开拓-160米水平以上矿体。目前主中段为-90米水平、-120米水平、-160米水平,副中段间隔高度为10米至20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6月12日12点40分左右,李晓广在-100米水平177号充填现场查看充填情况时发现左帮锚杆网片变形,随即到-90米水平查看有无异常,发现1号铲车巷设置的栅栏及警示标志被移开,里面李柱林在拆卸废弃注浆机配件。李晓广喊话通知李柱林赶快撤离。李柱林出来后因忘记带出工具包,随即又返回拿工具包,出来时旁边采空区发生片帮,将李柱林陷入。事故发生后,恒辉铁矿积极抢救,7月3日早7点搜救到李柱林尸体。至此,恒辉铁矿“6•12”冒顶片帮事故共造成李柱林1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人员李晓广立即通过-90米水平调度室电话向矿长王利涛报告。王利涛接报后立即下井查看,发现事故现场人员已经被埋,仍有石块不断冒落。为防止再次发生意外,通知附近区域工作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实施警戒,派专人看管,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并对封堵墙进行加固。大约14时,王利涛升井后立即电话报告给沙河市安监局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救援方案,从-110水平脉外巷南-11、一北-11两个口用铲车出渣施救。经过两天紧急救援,截止6月14日16时,共从-110m水平施救口用铲车掏挖渣石550m3,14日凌晨1点从-100m一北-11观察口发现被埋者部分身体,就在进行施救时,采空区顶板再次大面积塌落,施救未能成功,但基本确定了人员被埋位置。此时空场上部出现透水,水量每小时15 m3左右,水质混浊。根据出现的新情况,为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确保救援工作科学安全,6月15日上午由省地下矿山救援专家焦军凯、刘振耀和贾明永等三人及邢台矿山救护队救援人员下井到施救现场查看后,会同邢台市安监局、沙河市政府、沙河市安监局、白塔镇等有关领导、邢台市矿山救护队及现场救援人员集体研究分析讨论。专家认为恒辉铁矿前期紧急救援方案及施救正确,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和该地段地质、水文报告资料,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对原方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确定了下一步施救方案。
按照调整和完善后的救援方案,当即展开下一步施救,昼夜连续施工。截止到6月24日16时,在-100m水平制造人工假顶并掘进搜寻巷道12.5米,支护U型钢梁50架,施工5米超前钻杆322根,搜救空间150立方米,搜救高度5米。由于在塌方体内再向上、下搜寻存在很大的不安全因素,为确保救援工作的安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月24日下午,再次聘请省地下矿山救援专家焦军凯、刘振耀和贾明永三人会同安监局有关人员和邢台矿山救护队人员,根据之前搜寻的结果和出现的施工条件变化,对施救方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确定第三步救援方案。
6月24日16时,开始实施第三步救援方案,在前期搜救巷道的左、右侧另开拓新的搜救巷道,扩大搜救范围。截止6月29日,左巷掘进12.5米,支护U型钢梁49架,施工5米超前钻杆311根,搜救空间145立方米,右巷掘进7.5米,支护U型钢梁30架,施工5米超前钻杆193根,搜救空间90立方米,仍未发现被埋者。6月29日向搜救巷道实施钢筋混凝土浇注,形成人造顶板,经过两天凝固,于7月2日8时,从-110水平一北-11施救口开始在人造顶板下方掏挖,7月3日7时搜救出被埋人员,当即送往武安市仁慈医院。至此搜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77号采空区由于充填管道损坏未能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充填,致使采空区片帮冒顶。
2、注浆工李柱林安全意识淡薄而违章作业,私自到早已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的1号铲车巷拆除旧注浆机配件。
(二)间接原因
1、该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
2、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3、该矿在反“三违”工作中,工作不细、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对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王利涛,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矿长,鉴于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对王利涛处以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元罚款。
2、王五的,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当班带班矿长,鉴于其对采空区充填管理和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要求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王春伏,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矿长,鉴于其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要求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韩社朝,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当班注浆班长,鉴于其对当班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要求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李柱林,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注浆工,违反作业规程及劳动纪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召开“6•12”冒顶片帮事故警示教育大会,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增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责任心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作业场所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规程;
4、加强采空区管理,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处理;
5、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6、全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整改到位,做到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