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8日10:30分,宜章县红星煤矿-70m水平四石门煤掘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3.76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后由群众举报,经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组织宜章县有关部门查实。
2007年9月18日,郴州监察分局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组成了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宜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宜章县检察院参加,按照尊重科学、注重事实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和事故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宜章县红星煤矿
2、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3、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5月28日10:30
4、事故发生地点:主井-70m水平四石门煤掘工作面
5、事故类别:顶板
6、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1人轻伤。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76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红星煤矿位于宜章县梅田镇黄石村境内,始建于1968年,1970年正式投产,前身为原广东省梅田矿务局六矿。有主井、副井、行人立井、南风井、北风井5个井筒,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
2000年6月份梅田六矿破产转制后交由宜章县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12月宜章县将该矿通过对社会公开拍卖,由现股东取得开采权,总股金900万元,共分9大股。主要股东有:黄世标、黄云中、史明富、黄文龙、欧任中、欧德利、欧任学、黄昌新、王祥军。主要管理人员有:矿长、法人代表黄世标、生产副矿长史明富、安全副矿长曾刚玉、机电副矿长王宜湘、总工程师唐东平、副总工程师郭远文。
2003年5月,红星煤矿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经营体制,分南翼(一工区)、北翼(二工区)2个工区管理,分别负责各自的生产、安全和经营。南翼由安全副矿长曾刚玉、南翼井下矿长欧建红、副总工程师郭远文、南翼安监员刘美仁进行管理;北翼由矿长、法人代表黄世标、生产副矿长史明富、机电副矿长王宜湘、总工程师唐东平进行管理。
全矿有职工240人,采用三班作业方式,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晚班0:00-8:00。
(二)矿井概况
1、持证情况
该矿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530858)、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110606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MA安许证字[2005]0456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0891),矿长资格证(证号:湘煤—0501024)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湘煤安字第A060212)。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开采技术条件
该矿井位于红枣树大背斜与黄狗窝倾伏背斜之间,是不完整的拖木向斜的西翼部分,地质构造相对复杂。矿井内地层走向总体上为北北西,褶曲轴向与地层走向近似一致,倾角40-50度。矿井内断裂构造较为发育,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北部,断层致使上盘煤层逆冲重复规模较大的断层。
矿井范围内含煤段含煤5层,其中主要可采煤层为12煤层,局部可采点为9煤层,10、11、13煤层均为偶见可采点的极不稳定煤层。12煤层呈黑色或钢灰色,粉状及块状,节理裂隙发育,是较稳定的中厚层状可采煤层,直接顶是薄层粉砂岩。煤厚0-22.5米,平均3.0米。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6.1m3/t,煤层煤尘无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属有可能自燃。
矿井无含水层,井下涌水主要是地表水通过浅部小窑塌陷区灌入矿井。
3、各生产环节状况
矿井开拓方式:红星煤矿开拓方式为斜立井混合式多水平开拓,主采煤层12-2号,生产水平为-70水平,回风水平±0水平现有6个生产采区即北一、北二、北三、南一、南二、南三采区,-100水平为开拓接替水平。矿井采用短壁式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提升系统:主、副斜井、立井布置在煤层底板中,主副斜井采用一级提升从±0水平至地面,主井绞车型号:2BM-250/20,电机功率:200KW;副井绞车型号:JST-1200/1030,电机功率:130KW,立井绞车型号:2JK-8/20,电机功率:320KW;主副斜井井筒辅设18KG钢轨,采用串车提升,每钩提升5辆煤斗或4辆矸石斗。
矿井运输系统:主要运输大巷采用0.5号V型矿车,电机车及人力推车运输。回采工作面及运输顺槽采用人力运输。
矿井供电系统:该矿有双回路电源,两路均来自宜章县梅田11万变电站,电压等级6KV。矿井地面设有变电所,±0水平及+150水平设有井下中央变电所,并由中央变电所向各采区变电所供6KV高压,各采区变电所均并接在井下6KV干线上。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通风机的工作方法为抽出式,分南、北风井。南风井安装了两台4-72-20B型主要通风机,电机功率55KW;北风井安装了两台4-68-16B型主要通风机,电机功率55KW。各采区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红星煤矿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排水系统:矿井正常涌水量为300m
3/h,最大涌水量1600m
3/h,采用一级排水。+150水平井底车场设有中央泵房,安装水泵6台,水仓容量为2400m
3;±0水平立井井底车场设有中央泵房,安装水泵7台,水仓容量1200m
3;±0水平增补水仓安装水泵一台,水仓容量1200m
3。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主井南翼-70m水平四石门煤掘工作面。该工作面于2007年4月开工,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40米。采用梯形木棚支护,巷道坡度30度。事故当班正在进行掘进。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5月28日早班(8:00-16:00),安全副矿长、当班值班领导曾刚玉和采一队队长周克祥安排班长兼大工何中平、大工张在良(事故遇难者)、小工2人、运输工2人、瓦斯检查员陈广生等7人到南一采区-70m水平四石门煤掘工作面进行掘进作业。曾刚玉交待说上一班架的支架左上角接顶不实,要注意安全,先加固、抬栌后再作业。
9:00左右下井后,曾刚玉先去了南二工作面,陈广生检查完-70m水平煤掘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后也去了其他工作面。作业人员先对上一班的支护进行加固,然后开始出煤。在出完3车煤后,何中平、张在良开始架棚,其他人分别到后路出煤、运材料。张在良在右边负责扶柱子、何中平在左边装梁子,11:00左右,在架第二架棚时,张在良发现顶板来压,立即喊快跑并向当头方向躲避。话刚落,离层顶板就垮下来,将何中平的左脚砸伤、将张在良全部埋住。何中平从垮落的煤矸堆上爬出来后,立即安排人员电话向地面汇报。事故发生时,当班值班领导、安全副矿长曾刚玉正在井下其他工作面,接到事故消息后,组织人员进行抢救。过了约30分钟,将张在良从煤矸中翻出来,当发现其已经死亡。此时地面抢救人员在安监员刘美仁的带领下也赶到了事故现场,12:10将张在良的尸体用矿车运出了井。事故抢救结束。
张在良的尸体运出井后,股东欧建红安排人员立即将尸体运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殡仪馆。随后通知正在广州办事的南翼工区会计赶往坪石和欧建红等人一起与死者家属就赔偿等善后事宜进行协商。29日23:00左右达成赔偿协议,30日付清了赔偿款。
事故发生后,曾刚玉、欧建红、郭远文、刘美仁等人都没有将事故情况告诉矿长黄世标,也没有向梅田镇、宜章县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3.76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70m水平四石门顶板离层。作业人员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离层矸石。
2、作业人员在架棚支护时接顶不实,发现顶板来压的冒顶预兆后,没有及时撤出,仍冒险作业。
(二)间接原因
1、矿主法律意识淡薄。违背规定对矿井进行生产、安全、经营分别管理;事故发生后瞒报。
2、矿井安全管理混乱。顶板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采掘作业中未执行“敲帮问顶”。
3、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梅田镇安监站派驻红星煤矿的安监员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改正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略)
七、防范措施
1、红星煤矿应立即纠正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等法规规定的矿井分别进行生产、安全和经营管理的错误做法,宜章县有关部门和梅田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
2、要切实加强矿井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顶板管理,在采掘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发生顶板事故。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办矿、依法管安全的意识,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杜绝瞒报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