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1日,株洲县堂市煤矿发生一起水害重大事故,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213.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1.矿井-150m水平南翼3煤层存在老空积水,老空积水区间的隔水煤(岩)柱因放炮掘进变薄,在老空积水压力作用下,老空积水突然涌出。并伴随着大量的有害气体涌出,有害气体积聚导致井下被困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2.未查明老窑及本矿开采范围、巷道布置和积水等具体情况,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探放水作业。
3.没有执行株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12月15日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的监管指令,没有完善矿井防排水安全设施和落实防治水措施,没有排除事故隐患,违法组织生产。
㈡事故间接原因
1.技术管理不到位。矿井没有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未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老窑情况和采空区的情况,未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老窑积水位置和本矿采空区位置。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矿井保安煤柱线和隔水煤柱线。作业规程中没有防治水内容和措施。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安全员虽然撤出了透水地点作业人员,但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
3.超深越界开采。该矿法定开采标高为-136米水平,实际开采至-150m水平。
4.矿井安全设施不完善,矿井抗灾能力不强。主斜井井筒部分断面窄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导致抢险过程中主斜井安装和提升排水设施时十分困难,耽误了抢救时间;-150米水平主水仓容量偏小、矿井排水系统没有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要求;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安装通讯电话,主要作业地点通信不畅通,事故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事故工作面作业人员。
5.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思想麻痹。-150m水平南翼煤巷煤层干燥,发现顶板突然来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部分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在出现了透水预兆后不能及时判断,立即停止作业,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
6.安全监管、矿产资源管理不到位。县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虽然于2005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了该矿无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措施,下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但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该矿2005年3月开始组织水平延深,同年7月超深到-150m水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发现了堂市煤矿存在超深开采等重大违法行为,虽然陪同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的通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落实,监督检查不力。
三、防范措施
1.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特别是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施工。
2. 完善矿井安全设施,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完善矿井通讯系统(通讯电话安装至每个采掘工作面)、矿井排水系统和设施;立即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严格制定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探水作业。
3. 建立并完善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煤矿事故隐患。对井下各种事故预兆必须以严肃和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的行为。
4. 认真执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察)指令。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煤矿企业,必须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5.严禁超深越界开采,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和隔水煤柱,并将保安煤柱线和隔水煤柱线标明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乱采乱挖和超深越界开采。
6.针对该矿存在湘江水和老窑(空)水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令)第十五条规定要求,株洲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堂市煤矿水害威胁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株洲县人民政府应尽快作出是否关闭该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7.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株洲市、株洲县政府及堂市煤矿应总结该事故的抢险救援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煤矿在事故发生时应如何进行组织自救,如何通知井下所有受影响区域作业人员安全撤退,留设备用的抢险救灾设备、设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制定科学、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抢险救援的效率。
8.加大地表塌陷区的治理。塌陷区必须充填,对危及附近居民的危房进行搬迁,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9.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446令的要求执法到位。
10.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和《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杜绝违章行为。
上一篇:来宾市壮大煤矿重大透水事故
下一篇:洒埠江煤矿“4.21”水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