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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特大透水事故

2009-07-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1月16日22时左右,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铁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9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0万元。

    一、壕赖沟铁矿基本情况

    壕赖沟铁矿(Ⅰ号矿段)位于包头市以东,矿区面积0.666平方公里,资源储量2286万吨。该矿于2002年8月建井投入生产,先后建成竖井5条,斜井3条。2004年4月30日由包头市俊峰工业集团公司、包头市鹿达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成立包头市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即壕赖沟铁矿),企业在册职工150人,其中井下职工100人。壕赖沟铁矿(Ⅰ号矿段)采矿工程方案设计由具有甲级资质的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设计,设计能力60万吨/年,服务年限15年,采用充填法开采生产,现实际生产能力45万吨/年。

    2004年12月20日,该矿取得国土资源厅变更的采矿许可证(证号:1500000420710),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2006年11月6日,该公司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2006年11月14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申请,事故发生时,正在作储量核实和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27日,该企业取得了由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

    2007年1月16日23时许,矿值班员接到报告说1号斜井出水。值班员在要求撤人的同时,向矿里汇报了情况。值班副矿长发现35名矿工被困井下后,一方面通知超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另一方面于17日4时,安排从3号斜井开始打平巷,施救井下遇险矿工。

    事故发生后,包头市启动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领导对事故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批示。总局和自治区领导也分别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等作出明确批示,提出具体要求。

    17日下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及有关司局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国家救援中心紧急调运特种高速钻机等专用设备,用直升机运抵事故现场。中国黄金总公司包头鑫达矿业公司、内蒙古武警总队、神华集团、中煤大地公司、杨圪塄煤矿救护大队、核工业总公司二○八地质队、包钢(集团)公司等单位的2000多人参加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8日上午11时左右,中国黄金总公司包头鑫达矿业公司,通过采取开掘3号斜井联络巷、清排淤泥和抽水等措施,成功救出6名被困矿工。

    26日,经各方专家论证,井下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停止。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地下采掘活动致使采空区顶板应力平衡遭到破坏,引发采空区顶板的岩层移动。在冒落、导水裂隙、地层压力、静水压力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成矿体顶板垮落,使第四系的水、泥砂涌入矿井。事故调查技术组分析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方既未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也未按照采矿设计(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为该矿设计的采矿方法为上行采矿,大量放矿后,采用废石充填或低标号水泥尾砂胶结充填)进行采矿,造成矿井透水。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一是该矿业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手册》等规章制度,但没有落实到位。二是企业管理与承包作业队工作分离,以包代管。三是企业领导层和采矿队伍不稳定,给安全生产造成隐患。四是企业领导人安全生产意识差,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整改。五是实际持大股投资人控制企业决策。六是矿业公司没有统一组织过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中介机构不落实教学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

    包头市华学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培训管理不严,不落实教学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在对壕赖沟铁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时,没有按培训大纲规定的课时完成教学课时数,壕赖沟铁矿安全监察科长孙会良,只是报了个名,没有参加培训学习,考试时由别人代考,也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包头市、东河区政府相关部门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包头市国土资源对企业既不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也不按照采矿设计的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的问题,疏于监管;对企业申请延续采矿权没有在法定时限内给予批复。

包头市东河区安监局虽然也多次到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沟铁矿进行检查,但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监管不到位;对矿山存在安全隐患和企业没有进行整改等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所属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