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7·17”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一定要把事故事实真相查个水落石出”。8月3日,以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为组长的中央工作组赴广西某进行调查。8月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会议,专题研究了某“7·17”事故和有关问题,并决定成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为组长,公安部副部长罗锋、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为副组长,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局、全国总工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7·17”特大事故调查组。
国务院调查组于8月8日赶赴广西,听取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某“7·17”事故的情况汇报。8月9日到达某后,立即投入事故抢险排水和善后工作,按照8月6日会议纪要确定的“三个查清”的任务,同时展开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和社会治安的调查。到8月20日20时,事故涉及的7个矿井的积水全部排干。
通过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历经3个月的时间,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相关的责任,对黎东明等涉黑问题的调查也取得了进展,对128名责任者进行了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理提出了建议,对大厂矿业秩序整治提出了措施。
一、大厂矿区的概况
大厂矿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大厂镇境内,是以锡为主,锑、铟、铅、锌共生的特大型矿床,储量大、品位高,经济价值巨大,属国家重点规划矿区。到2000年已累计探明有色矿产资源总计748.81万t,矿石9012万t,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约700亿元。特别是锡矿储量约占全国总量的25%、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0%、世界总产量的20%,是世界重要锡矿产地。现正在勘探的105号矿体,是世界罕见的含锡富矿体,最高品位含锡量达65%。
80年代初期,随着浅部富矿脉的勘查,开始出现乡镇企业和个体矿无证非法开采的现象。据统计,多年来,非法开采和造成损失的矿石量达304万t,占总矿石量的32.05%。大厂矿区严重的非法采矿和乱采滥挖,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导致重特大事故经常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调查组通过对遇难生还人员、矿山管理人员、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调查,查阅文件、技术资料,组织水文地质和工程爆破专家,先后6次到井下现场实地勘察、取证,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01年7月17日3时40分,地点是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9号井标高-166m平巷的3号作业面。
7月16日下午4点,龙山、拉甲坡和田角锌矿共安排职工500多人下井作业。17日凌晨3点多,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m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m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矿3个工作面、龙山矿2个工作面、田角锌矿1个工作面,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三、事故抢救排水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池地委、行署按照自治区领导的要求,于8月1日组织龙山、拉甲坡矿开始抽水,随后恒源、田角、果园、精诚、华星等矿先后投入排水工作。国务院调查组到达某后,立即勘察了事故现场,认为事故抢救和调查的关键是排干井下水,做到“水落石出、水干尸出”。为此,8月9日晚与自治区工作组一起研究制定了加大排水力度的措施,明确排水工作由河池行署、某县政府具体实施,派专人盯在现场,加强督导。同时,利用国有高峰矿与龙山矿水系相通的条件,改造局部排水系统,形成两矿联合排水系统; 将田角锌矿和拉甲坡矿排水系统连通,加大拉甲坡矿排水能力;新投入设备267台,参与排水的人员达到1900多人。这些措施落实后,井下日排水量由1.8万m3增加到4万m3以上。截止8月20日晚8时,事故涉及的7个矿井的水全部排干,共排水34万m3。
国务院调查组与自治区工作组积极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矿区社会稳定工作和防疫工作,疏散了大量的滞留人员,保证了矿区稳定。
四、事故隐瞒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主与地区行署和某县的一些官员相互勾结,隐瞒事故、封锁消息达半月之久,性质极其恶劣。事发当天早7时左右,黎东明得知矿井发生事故后,立即指示有关人员准备现金350万元,并把赔偿金数额由生死合同确定的每人2万元提高到每人5万元。
当晚,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莫壮龙及副县长韦学光从黎东明等人汇报中得知了拉甲坡矿井下死亡40多人的情况,但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二天下午,唐毓盛用电话催促莫壮龙要尽快找到黎东明。莫壮龙、韦学光于19时与黎东明在车河镇桥头会面,黎东明报告说:这次事故死了70多人,已安排人和资金了,家属提什么要求都满足他们,不会牵连上级领导,就不上报了。韦学光说:“这事如果上报,你们企业的人肯定挨劳改,我们也挨调动和降职。上面的事我们摆平,下面的事你摆平。”当晚8时左右,在唐毓盛的建议下,万瑞忠决定在自己的办公室召开万、唐、莫、韦碰头会。莫壮龙汇报了白天的事情后说:“企业不报告,由企业处理,现场绝对看不出什么问题。”韦学光说:“出事的巷道淹水很深,尸体浮不上来。”经过一番议论,最后订立攻守同盟,万瑞忠说:“企业没有正式报告,由企业处理,我们可以不理,以后万一有事企业自己负责,由黎东明负责,这事只限于我们4个领导知道,不要扩散。”
7月19日上午,莫壮龙、韦学光、 赵桂华(自治区驻大厂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等人接到有关发生事故的情况反映后,专门安排人员进行假“调查”,并要求以笔录和按手印的形式确定没有发生重大透水事故。
7月26日、27日,万、唐接到河池地委、行署领导追问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的电话,没有如实报告。28日凌晨1时,唐签发了给地区行署的“没有事实证明有伤亡事故”的明传电报。
28日上午10时,地委书记莫振汉、专员晏支华等4人到某县调查。唐在汇报时,只说龙山矿失踪1人。莫、晏对此没有重视,并在讲话中肯定了某的工作。
31 日上午8时20分,唐再次签发明传电报,称:“5月20日开始我县所有的矿山企业均停业整顿,没有人员在井下作业,所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传闻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地区公安局派便衣前往某查证。下午5点50分,莫振汉、晏支华、刘继胜、蒋明红、韦芳清听取了公安局长秦济权有关公安暗访的情况汇报。证实拉甲坡矿发生透水事故并死了人。在会上莫振汉强调“没有发现发生事故的迹象,也没有人报告发生了事故”。晚上,莫振汉、晏支华、刘继胜获知甲坡矿尚有24人没有出来。
8月1日,曹伯纯一行到某调查此事时,地区及县领导汇报时一致认为: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其中晏支华说:“方方面面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都没有反映出了这么大的事。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向我们报告这件事。”晚上11时,莫振汉向曹伯纯同志汇报了公安局调查证实的情况。万、唐把大量的会议记录、笔记等相关资料销毁,直到8月6日,被“双规”后,才逐步交待了与黎东明等人恶意串通、瞒案不报的问题。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调查,广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由于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资源,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长期管理不力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1.直接原因
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违章爆破,引发透水是导致“7·1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5月23日,恒源矿及其连通的拉甲坡矿9号井1、2号工作面标高-110m以下采空巷道均被水淹,并与老塘积水相连通。恒源矿最底部-167m平巷顶板与拉甲坡9号井-166m平巷3号工作面之间的隔水岩体最薄处仅为0.3m,在57m的水头压力作用下已处于极限平衡状态。7月17日凌晨3时多,拉甲坡矿9号井两次实施爆破,使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形成一个长径 3.5m、短径1.2m的椭圆型透水口,高压水急速涌入与此相通的几个井下作业区,导致特大透水事故发生。
2.主要原因
(1)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矿业秩序混乱。1996年至2001年,获取探矿权的某县政府所办富源公司和广西有色215地质队与无地质勘查资格的龙泉矿冶总厂等21 家采矿企业签订了一系列关于105号矿体详查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探矿,实际是非法采矿。全县263个矿井中绝大部分为非法矿井。这些非法矿井为争抢国家资源,不顾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必要的防水措施,相互贯通,从而致使一矿透水7矿被淹。
(2)官商勾结,以矿养黑,以黑护矿,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长期以来,以黎东明为首的一伙非法矿主,用金钱铺路,腐蚀拉拢政府官员。某县一些领导贪污腐败,与矿主相互勾结,通过官办的富源公司,一方面为矿主进行有组织的以采代探,非法采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大肆谋取非法利益,而对此,河池地区置若罔闻。由于得到当地政府、权力机关某些人的支持庇护,一些非法矿历经数次整顿却长期存在。
有的矿主非法成立“护矿队”,为其抢夺、盗采国家资源和隐瞒事故、草菅人命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在这次瞒报“7·17”事故中,黎东明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向外界透露实情,阻挠记者调查、采访。
(3)河池地区、某县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疏于执法、滥用职权。某县内的所有民营矿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非常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而有关领导却熟视无睹,长期瞒报、少报事故。据调查组在当地火葬场调查时发现,某县2000年矿山企业因工死亡259人,而去年县里只上报死亡57人;今年1~7月份死亡264人,县里统计数字只有94人。
在工商管理、爆破器材使用和电力管理等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渎职,尤其是自治区矿山整顿工作组年初就进驻大厂矿区,不但非法开采的矿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6个。国土资源部违反有关规定向富源公司核发探矿权人证,为富源公司进行有组织的非法采矿提供了便利条件。
六、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由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四机关对涉及失职渎职犯罪、行贿受贿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涉黑涉恶犯罪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截止11月14日,围绕某“7·17”特大透水事故,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共审查、处理有关责任人128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35人;涉及矿主及其他人员64人。
涉嫌收受贿赂、违纪、行贿等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河池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原某县县长黎文、某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罗绍章、自治区驻大厂矿业秩序整顿小组副组长赵桂华、某县矿管局局长覃永业以及矿主黎东明、杜文荣等8人。特别是:
(1)对龙泉矿冶总厂的44人进行了审查,其中对黎东明等19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逮捕,6人取保候审,1人拟移交司法机关审查,对18人以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2)某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莫壮龙、罗绍章及副县长韦学光因滥用职权、受贿已逮捕。
(3)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专员晏支华、副专员张国辉因工作严重失职、涉嫌受贿,已“两规”,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长杨政中、党组书记兼副厅长罗在明、副厅长柏元夫因工作严重失职、涉嫌受贿,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等处理。刘乐平等6名处级干部因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已分别被逮捕、取保候审,建议给予开除公职、行政撤职等处分。
(5)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分管工业生产,任自治区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对长期以来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业秩序混乱,事故频繁发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司长仲伟志、处长陈先达在办理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认真,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职,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七、大厂矿业秩序整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一,自治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组织、制度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认真吸取“7·17”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矿业秩序,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加大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整顿、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第三,加强对某县大厂矿区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政策研究,通过依法开采,依法经营管理,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四,加大以某地区为重点的全区社会治安整顿工作力度,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格依法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促进并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件1:某县、大厂矿区、龙泉矿冶总厂和富源公司的概况(略)
附件2:关于对广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附件3:打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略)
附件4: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略)
附件5:国务院调查组人员名单(略)
国务院“7·17”特大事故调查组
2001年12月19日
附:
关于对广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黎东明等64名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某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等64人因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涉黑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已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机关及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决定。
二、对郭有模等49名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有模,中共党员,某县矿管局副局长。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顿、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及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唐毓战,中共党员,某县扶贫开发办主任(2001年2月至8月任县矿管局党组书记)。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顿、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覃永业,中共党员,某县矿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1999年8月兼任富源公司副总经理)。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顿、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韦海联,中共党员,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监督工作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2年处分。
(5)韦中兴,中共党员,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监督工作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6)王强,中共党员,富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某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五一”矿副矿长)。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7)罗宗庆,中共党员,某县政府调研员(1996年8月至2000年3月任富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长期以来,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在负责承办105号矿体详查探矿权人证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8)曾光超,中共党员,富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0年12月至1999年12月曾任某县矿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非法采矿,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对公司所属矿窿的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工作严重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9)莫军魁,中共党员,某县劳动局副局长。对大厂矿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混乱的状况失察,工作失职。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10)韦理可,中共党员,某县国税局局长。长期以来对非法采矿、选矿、冶炼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混乱的状况失察,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1)李兰英,某县地税局计会股股长(唐毓盛之妻)。因涉嫌共同受贿,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12)潘春斌,中共党员,某县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该局长期以来向非法采矿经营者核发工商执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杨强,中共党员,某县水电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对该局长期以来向非法采矿经营者供电,助长乱采滥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杨天仁,中共党员,某县水电公司经理兼县水电局副局长。对该局长期以来向非法采矿经营者供电、助长乱采滥挖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李忠才,某县矿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行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16)韦吉洋,中共党员,某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退休前任行政装备科副科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7)黄宗波(万瑞忠之妻),广西自治区陆川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已离岗退养)。窝藏万瑞忠收受的贿赂款。因涉嫌窝赃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18)莫地君,中共党员,南江矿矿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原经理,1997年9月因经济问题被停职),因涉嫌行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19)韦学光,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副县长。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严重失职;参与策划、组织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0)张吉才,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副县长(1995年任副县长期间曾兼任富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7月,分管矿业和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对“7·17”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1)莫壮龙,中共党员,某县委副书记。分管富源公司,长期以来对该公司所属矿以采代探的非法行为纵容、包庇,无视安全生产,对矿业秩序混乱失察,工作严重失职;参与策划、组织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2)罗绍章,中共党员,某县县委副书记。具体负责105号矿体勘探详查探矿权人证申请及组织矿业开发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对“7·17”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3)唐毓盛,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1995年至1998年兼任富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长期以来,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组织策划隐瞒“7·17”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组织策划隐瞒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4)万瑞忠,中共党员,某县县委书记。长期以来,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组织策划隐瞒“7·17”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组织策划隐瞒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5)黄忠良,中共党员,河池地区矿管局副局长。对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事故频发及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6)庄礼学,中共党员,河池地区矿管局局长。对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事故频发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7)龙启辉,中共党员,河池地区经贸局局长兼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瞒报事故失察,对大厂矿区事故频发及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2年处分。
(28)黎文,中共党员,河池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副厅级,1984年11月至1992年10月曾任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9)梁务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贵港监狱退休干部(曾任贵港监狱五大队副科级干部)。出卖矿山技术资料,收受矿主贿赂。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0)朱天金,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贵港监狱退休干部(曾任新洲锡矿二大队大队长)。出卖矿山技术资料,庇护不法矿主非法开采,并收受矿主贿赂。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1)张显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2)刘乐平,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在审批富源公司勘查资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严重失职;对于大厂矿区长期以采代探、非法开采疏于监管。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3)唐祖永,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4)韦尚旭,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研员。在审批富源公司勘查资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严重失职;对于大厂矿区长期以采代探、非法开采疏于监管。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5)钟烈雄,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地质矿产局退休干部(曾任区地矿局矿管处处长)。因涉嫌行贿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6)杨政中,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副书记、自治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长期以来,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混乱、以采代探和非法开采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赵桂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驻大厂矿业秩序整顿小组副组长。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对整顿期间各矿窿照常生产以及隐瞒“7·17”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8)龙霄,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科经济民警分队指导员。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9)毛荣高,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0)张栋志,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公司违规向富源公司提供矿山技术资料,张在收受矿主贿赂后,对不法矿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予制止。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1)陶志忠,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高峰公司违规向富源公司提供矿山技术资料,陶在收受矿主贿赂后,对不法矿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予制止。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2)韦远军,广西215地质勘探队副队长。出卖矿山技术资料,收受矿主贿赂。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43)罗仁富,中共党员,广西215地质勘探队退管科干事(1999年4月至2000年7月曾任215地质队队长)。擅自与富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对富源公司违规获取探矿权人证,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财产巨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因涉嫌渎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4)刘义福,中共党员,广西215地质勘探队队长。对105号矿体详查工程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范森葵,广西215地质勘探队总工程师。具体负责105号矿体详查工程的现场管理和技术服务,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7·17”事故的发生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46)刘贻业,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7)王汉民,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分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长期以来矿业秩序混乱的状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8)陈先达,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处长。在审核某县大厂矿区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将不符合探矿权人资格的富源公司上报领导批准,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9)仲伟志,中共党员,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司长。在审批富源公司作为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是否具备探矿人资格审核不认真,导致不具备探矿权人资格的富源公司取得探矿权人证,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欧远坚等15名涉嫌犯罪人员继续进行调查
(1)欧远坚,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局长。
(2)李远富,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副局长。
(3)岑峰,中共党员,某县矿管局执法分局局长。
(4)莫友法,中共党员,富源公司副总经理。
(5)李立健,中共党员,富源公司副总经理。
(6)杨永溪,中共党员,环江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7)韦永团,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罗城县县委书记(1991年7月至1998年7月任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
(8)陈日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贺州地区行署副专员(1987年6月至1998年5月任某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
(9)张国辉,中共党员,河池地区行署党组成员(1995年1月至2000年9月任行署副专员)。
(10)晏支华,中共党员,河池地区行署专员、地委副书记、地区行署党组书记。
(11)莫振汉,中共党员,河池地区地委书记。
(12)黄家泽,广西215地质勘探队勘查院院长。
(13)唐海练,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宣传中心地质矿产报总编辑。
(14)柏元夫,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5)罗在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兼广西地质矿产集团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