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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煤矿北凤山矿井“7.8”事故案例

2010-0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8日,早班井下共有10名工人作业(包括1名维修工),当班长贾锁柱安排工人高付孩、康拉廷、马春文、王梅廷到上坡第二峒返修7月7日大柱距柱子,安排工人李丽强和康中生在下部平巷清理巷道,其他人员在后路运输。早班第二峒放完第一茬炮以后,约3-5分钟康拉廷听到附近有水声,此时大约7时50分左右。这时,在下部平巷外侧清巷的工人康中生被一股风吹倒,赶快跑到运输上山上,回头发现下部平巷已被水淹没,康中生马上让距他不远的绞车司机李黑牛向井上办公室汇报,说井下出水,有5人被困。值班副矿长杨贵廷接到电话后,立即将情况向矿长朱彦生汇报。朱彦生、杨贵廷二人立即下井查看情况,发现运输下山四横贯已被淹没,当时二人认为事故较大,上井后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

  接到事故汇报后,矿区煤管局立即向井陉矿务局调度室打电话要求井陉矿务局救援队救援。7月8日上午9时41分,井陉矿务局救援队接到井陉矿务局调度室电话后,立即赶赴事故矿井。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了以矿区副区长赵喜文为总指挥的抢救指挥部,组织抢救。抢救事故期间,省委书记王旭东、省长钮茂生分别作出了指示,副省长郭庚茂亲临现场指挥抢救。经过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紧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顺利,于7月11日下午第一名遇险矿工开始抬出井口,至7月12日中午5名遇险矿工全部救出,其中有一人生还,其余四人死亡。

  惨痛教训

  通过对凤山煤矿北凤山矿井“7.8”事故分析:

  1、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的规定,该矿井在既无探放水设计、又不排除积水的情况下,冒险进入隔离煤柱进行采掘活动。这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该矿探放水的方法和制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二条“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的规定,未使用钻机探水,而错误地使用煤电钻钻杆,采取“探三掘一”的方法。这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凤山镇政府及凤山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该矿井存在的重大透水隐患,致使该矿重大隐患长时间存在,直至事发。

  4、矿区煤炭管理部门在该矿恢复生产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对该矿存在的重大透水隐患检查监督不力。

  整改措施

  1、北凤山矿井今后要加强防治水管理,定期分析采空区积水情况,提前做出水害预报。在安排采掘工作前采取安全措施,排除采空区积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采空区透水和其它水害的矿井制定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对受水害威胁严重,防治水措施不能落实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

  2、矿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摆正财政收入与安全监管的关系,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落实,规范煤矿管理体制,理顺关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有效落实。定期组织对各类煤炭的安全大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按上级规定坚决依法关闭。

  3、切实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反对经验主义,提倡科学管理。煤矿通过2001年以来的专项整治,设备上去了,设施完善了,但管理者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不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局面就难以取得根本性转变。因此,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煤矿班组长以上人员反复教育培训,使其提高素质,杜绝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