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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4-06-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陕西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9]10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陕政字[1999]51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交我委办理(办1877号)。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9年3月24日,陕西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每小时涌水量约800立方米,致使三条主平峒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08万元。事故发生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的仓村煤矿一号斜井西采区非法越界开采,破坏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主平峒的保安煤柱,致使沮河水经上游的牛武矿、水沟矿进人仓村煤矿一号的井西采区后,又涌入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主平峒。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原则同意你省对这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建议,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关于治理灾害所需资金问题,我委已另作处理。

     五、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防范措施,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确保安全生产。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也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井田范围进行作业,不得超层越界。

    六、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对仓村煤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由仓村煤矿负责赔偿这起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陕政字[1999]51号)

    

    国务院: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陕西省某矿业公司“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函》(国经贸厅安全[1999]195号)的要求,省政府于6月11日组织省劳动、煤炭、经贸、地矿、公安、监察、工会和延安市有关负责同志,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现场紧张工作12天,对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透水事故进行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案卷、谈话取证等手段,克服事故时间跨度大、责任人构成复杂、机构和体制变化多等困难;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造成该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进行了认定,区分了事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拟定了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形成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人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查报告》,现随文呈上,请予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1999年3月24日13时11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井筒(22%下山平峒)离井口880m处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每小时涌水量约800m3,致使三条平峒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0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经贸委和陕西省政府十分重视。国家经贸委于4月15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4月27日至30日,由陕西省劳动厅、煤炭局、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和延安市劳动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某矿业公司“3·24”特别重大事故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60.83万元(截止6月10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3401.08万元),属国务院调查处理范围的特别重大事故。省劳动厅代省政府报告国家经贸委,请求国家经贸委代国务院对该起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6月10日,国家经贸委派专人来陕,听取了事故抢险救灾情况汇报,并赴事故现场指导灾害治理工作。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厅安全[1999]195号“关于陕西省某矿业公司‘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函”委托陕西省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6月11日至22日,省劳动厅、煤炭局、经贸委、地矿厅、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和延安市劳动局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案卷、谈话取证等手段,克服由于本次事故时间跨度大,责任人构成复杂,机构和体制变化多等困难,并考虑到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等多种因素,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造成该起特别重大远水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区分了事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情况

     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是国家“八五”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矿区位于陕西省某县境内的店头镇,南距西安市220公里,北距延安市199公里,矿区东32公里处有西(安)延(安)铁路经过,矿区铁路专线接轨于西延铁路的秦家川车站。公路交通便利,从店头镇到某县28公里处与西(安)包(头)公路衔接,西经双龙镇可达甘肃省。

     某矿区初设660万吨/年,分两期工程建设,其中一号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20万吨/年,优化后一期300万吨/年。矿区含煤地层为中下侏罗纪延安组,煤层埋藏较浅,赋存稳定,便于开采。煤田总面积242.5平方公里,地质储量6.4亿吨,可采储量4.5亿吨,煤质具有中灰、中磷,特低硫、高发热量等特点,是优质的动力煤和化工用煤。

     该矿区于1989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国家投资近15亿元,其中一号煤矿完成投资9Cb644万元,完成井巷工程31843m,今年可形成100万吨/年生产能力,产、洗、运、销一条龙,矿区初具规模。

    二、事故经过

     1999年1月17日8点班,一号煤矿皮带队队长樊强在井下检查工作时,发现距一号平峒口880m处的巷道左壁有涌水,水量大约200m3/h,立即报告了矿调度室。矿调度室立即派人查看情况后,决定装设三台37kW水泵进行排水,并安排用料石砌墙堵水。1月17日至3月24日,该处涌水基本保持在200m3/h,三台水泵完全可以将水排出。

     1999年3月24日早班,一号煤矿井下各工作正常进行,察看情况,发现原涌水处涌水量突然增大,约800m3/h,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矿调度室立即向矿、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抢险救灾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矿业公司先后向省煤炭局、某县政府、延安市政府、省政府、省经贸委、省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煤炭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汇报了情况,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成立了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动员矿业公司和一号煤矿全体职工在平峒内设立了六道挡水墙(三道沙袋墙和三道混凝土墙),阻止了涌水流向井下主要巷道,保住了井下中央变电所及生产场所,避免了矿井更大的损失。随后,抢险领导小组多方采购大流量水泵、安设管道,于3月25日晚即开始排水。

     3月24日晚12时,省煤炭局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帮助抢险救灾。4月10日,国家煤炭局委派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荣立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抢险期间,省有关部门多次到矿区了解情况,研究抢险救灾和治理方案,帮助解决问题,采取“堵排结合,以堵为主”的措施,使抢险救灾工作进展顺利。

     四、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组提交的《某矿业公司“3·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原因分析报告》,造成本次特别重大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的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属越界非法开采。1991年7月3日,陕西省原煤炭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陕煤厅基函字[1991]029号),将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划归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但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在接到省煤炭厅的批复后,并未认真落实,仍在西采区非法开采至1998年9月13日矿井被淹。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苍村一号斜井将该西采区承包给了甘肃省的一个民工队,以包代管,盲目蛮干,致使井下开采秩序混乱,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采通,使沮河水由某矿业公司一号井起至沮河上游双龙乡河蒲村8公里范围内沿沮河两岸相互打通的小煤窑,经牛武矿-水沟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进入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的非法越界开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主要原因

     1.某县个体牛武煤矿非法开采沮河河床煤柱,并越界穿过沮河同个体水沟煤矿多处相互打通(水沟矿于1996年11月由苍村一号斜井收购)。1998年9月13日,牛武矿发生透水后(主要是来自与该矿打通的上游小煤窑透入的沮河水),井沿水沟矿涌人某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9月14日,苍村煤矿一号斜井组织人员、材料在牛武矿边界处用料石砌墙堵水。9月16日晚,牛武矿将堵水墙炸开泄水。9月18日,某县政府接苍村煤矿报告后,县矿产局、煤炭局等有关部门立即赴事故现场进行协调处理,但因牛武矿提出20万吨的资源补偿和经济损失补偿等条件阻止苍村煤矿再次下井堵水,直至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被淹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个体水沟煤矿矿主王小平、吴海杰,于1995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启封已经陕政办发[1988]162号和陕计能发[1989]420号文件收购补偿并取缔了的水沟煤矿,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并与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多处打通。在既成事实又无法阻止的情况下,苍村一号斜井将水沟煤矿于1996年11月收购后做为风井使用。个体水沟矿的非法开采,并与牛武矿、苍村一号斜井多处打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三)次要原因

     1.某县对煤炭资源和小煤窑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八十年代初,在“放开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沮河两岸河滩小煤窑发展迅速,加之某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多次变更,曾先后由县乡企局、煤炭局、矿管站和矿管局分别管理。办证审查不严,管理水平低,且在短时间内突击为23个小煤窑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所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界线不清,导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处塌陷,小窑相互打通,沮河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某县尽管组成调查组,做了一些工作,但在治水工作受阻后,未采取果断措施,也未向上级及时汇报情况。

     2.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在接到原省煤炭厅1991年7月3日“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后,未认真执行批复意见,对苍村一号斜井越界非法开采放任不管,监督检查不力。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虽曾与某县协商洽水方案,但在工作受阻后,没有积极想办法解决,致使灾害治理工作不了了之。

     3.陕西省原煤炭工业厅在1991年7月3日下发“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后,在长达7年时间内,对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不落实文件精神,继续非法开采的问题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为特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刘广才和吴苍宏,个体牛武矿矿长和副矿长。1998年9月13日发生透水事故后,苍村煤矿立即在其与牛武矿边界砌墙堵水,矿长刘广才即命令炸墙泄水。特别严重的是,当县政府调查组再次组织有关方面下井堵水时,吴苍宏用威胁手段百般阻止,并称“你们现在搞,我就关闸,要犯法我犯法”。刘广才态度强硬,不允许从该矿井口下料堵水,导致延误堵水时机,致使灾害扩大,苍村矿西采区被浦,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刘广才、吴苍宏两人刑事责任。

     2.高春峰,陕西煤炭建设公司苍村煤矿原矿长(现任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对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以包代管,致使民工队越界非法开采,盲目蛮干,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乎峒保安煤柱被采通,对本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3.杨爱虎、苍村煤矿原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对西采区民工队非法越界开采、盲目蛮干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采通,对本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资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佛盂德,苍村煤矿一号斜井西采区综合队原副队长,分管西采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民工队非法越界开采、盲目蛮干放任不管,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采通,对本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康明虎,陕西煤炭建设公司苍村煤矿原矿长、公司副经理。在任矿长期间,对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以包代管,对民工队越界非法开采放任不管6在任公司副经理后。继续分管苍村煤矿工作,对民工队越界非法开采,盲目蛮干,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校被采通问题的监督查处工作不力,对本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袁宏平,苍村煤矿一号斜井西采区综合队原技术员,负责西采区技术工作,对民工队生产既无图纸资料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盲目蛮干问题的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造成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平峒保安煤柱被打通,对本次事故应负重要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苍村煤矿原总工程师钱兆样、苍村煤矿一号斜井西采区综合队原队长王长育、苍村煤矿一号斜井西采区综合队原党支部书记李维吕等3人现已退休,故免予追究。

     8.张清泉,某县主管工业副县长,对1998年9月13日个体牛武矿炸毁牛武矿与苍村水沟煤矿井下堵水墙事件,做了批示和安排,但在堵水受阻后工作不力,后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被淹,对本次事故埋下了隐患,责成其向省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

     9.某县政府,在“放开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从八十年代起沮河河滩小煤窑迅速发展,数量增长较快,县政府在短时间内突击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由于办证审查不严,使小煤窑资源界线不清,相互打通,河床多处煤柱被采,数处塌陷,沮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制定了堵水方案,但在治水工作受阻后,未采取果断措施,也未向上级及时汇报情况,导致救灾战机被延误,对本次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由省安委会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10.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在接到原省煤炭厅1991年7月3日“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后,未认真执行批复意见,对苍村一号斜井越界非法开采放任不管,监督检查不力。1998年9月13日透水事故发生后,虽然与某县协商治水方案,但在工作受阻后,没有采取进一步解决措施,致使灾害治理不了了之,对本次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责成向省煤炭局写出深刻检查,由省安委会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11.省煤炭工业局,1991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某矿区苍村一号斜井井田境界划分意见的批复”后,在长达7年时间内,对陕煤建司和苍村一号斜井不落实文件精神,继续非法开采问题的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责成省煤炭局向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写出深刻检查。

     12.个体牛武矿,非法开采沮河河床煤柱,并越界穿过沮河同个体水沟矿多处相互打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责成某县政府收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并予以关闭。

     13.水沟煤矿,1995年8月未经任何部门批准,非法启封已经收购补偿并取缔了的水沟煤矿,无证非法开采一年多,并与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和牛武矿多处打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责成某县政府收回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并予以关闭。

     14.某苍村煤矿,非法越界开采苍村一号斜井西采区资源,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由省地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1.由省经贸委牵头,对某矿业公司一号煤矿附近的小煤窑和苍村煤矿进行整顿,绘制详尽的开采实测图纸,对本起特别重大透水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某矿业公司要确保治理质量,待灾区水排完后,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注浆墙的强度、厚度等情况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段要补注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加固。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的保安煤柱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严格按照“某一号煤矿治水方案”组织施工,坚持“排堵结合,以堵为主”,即首先在1~3通道采用地面打孔灌注混凝土及水泥浆液,形成下宽8~10m,上宽5~6m挡水墙,以堵绝水源来路,达到减少涌水量80%的效果。

    5.在1~3透水通道堵水完成后,再对4~5通道及断层进行注浆堵水。当矿井恢复简单生产后,要进一步查明苍村一号斜井巷道侵害的程度,及时对受害平峒巷道进行加固。加固受害平峒巷道时应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实施,即采用物探方法,在井下对出水点附近200m进行勘探,检查苍村斜井巷道进入某一号煤矿主平峒下的可能性;采用壁后注浆的方法,对224m长度的受灾巷道进行注浆加固;用工字钢对受浸泡时间较长的600m巷道进行加固处理。

     6.由于某一号煤矿周围小煤窑的无序开采,导致沮河局部河床出现裂缝和塌陷,要从根本上对这一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7.治理这次透水事故的灾害需要资金3400多万元。由于某矿业公司生产和经营十分困难,我省财政也很紧张,无力全部解决所需资金。为确保抢险救灾工程进度,恳请国家经贸委予以2500万元救灾资金支持。

    

    附:某矿业公司关于《某一号煤矿治水方案》(略)

    

     陕西省“3·24”特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