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7日凌晨1时,安龙县龙广镇汇丰石材厂发生一起重大放炮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私自掘硐开采,安龙县安监部门检查不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生产安全管理混乱,违规生产,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导致左硐室药室区域移动炸药检查起爆网络时,电雷管受到冲撞、挤压发生爆炸进而引起炸药爆炸。此次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1、汪宇,安龙县龙广镇汇丰石材厂采矿权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益,安龙县龙广镇汇丰石材厂股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黄吉伦,安龙县龙广镇汇丰石材厂爆破员,实际负责采石场的开采和爆破工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4、贺万祥,安龙县龙广镇片区民警,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陈华,安龙县龙广镇派出所副所长,对该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岑万虎,安龙县龙广镇安监站安监员,负责全镇范围内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监管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岑安福,龙广镇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凯,安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浩,安龙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余必旺,安龙县安监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王仲,安龙县龙广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姜世坤,安龙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工作,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该县“5.27”事故前多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周玉仁,安龙县政府县长,安龙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14、安龙县龙广镇汇丰石材厂,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进行生产,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决定对其进行关闭,相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并由安龙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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