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邵阳市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2•10”放炮事故

2009-12-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单位:邵阳市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⒉企业性质:国有煤矿。

  ⒊事故发生时间:12月10日17时40分。

  ⒋事故发生地点:124大巷八天眼Ⅰ煤(臭煤)工作面机巷。

  ⒌事故类别:放炮。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34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矿井概况

  龙坪煤矿位于邵阳武冈市文坪镇境内,矿区距武冈市18Km,距邵阳市150km。

  龙坪煤矿原为邵阳市属直管煤矿,现隶属于邵阳市长安煤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矿长为肖小林。现有员工人数750人,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

  龙坪煤矿处于龙江矿区文坪井田。文坪井田位于龙江向斜南端收敛部分,龙坪煤矿位于龙江向斜最南端,矿井岩层产状平缓,且呈波状起伏,次一级的波状起伏比较发育,区内主要断层有F1张扭断层、F2正断层、F3逆断层、F4逆断层,此四条断层对煤层的破坏性较大,对矿井开采影响较大。生产掘进过程中揭露了多条中、小断层,断距一般在0.3~0.4m,常使煤层之间发生位移和错动,对矿井开采有一定影响。

  矿区煤层赋存于石炭统测水组,含煤最高达13层,自上而下可分为三个煤组和三个煤层,一般较稳定的有七层,编号为:I-1煤层、II-2煤层、II-4煤层、III-2煤层、IV煤层、V煤层、VI煤层,主采煤层为V、VI煤层,其它五层为局部可采。

  I-1煤层:顶板为黑色页岩,底板为黑色碳质页岩。

  II-2煤层:顶板为砂质页岩或碳质页岩,底板为黑色页岩或碳质页岩。

  II-4煤层:顶板为砂质页岩或黑色页岩,底板为薄至中厚砂岩。

  III-2煤层:顶板为黑色砂质页岩,底板为黑色砂质页岩。

  IV煤层:顶板为石英粉砂岩,底板为黑色页岩夹碳质页岩。

  V煤层:顶板为含碳粉砂岩,底板为黑色页岩。

  VI煤层:顶板为黑色页岩或碳质页岩,底板为黑色页岩整形碳质页岩。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主、副井进风,东翼风井回风。通风方法为抽出式。矿井东翼风井现安装4-72-11N012型离心式抽风机1台,备用风机型号为YBF-N012轴流式风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6.3m3/t,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和副斜位于矿区中央偏东;主斜井口标高+400m,井底标高+300m,倾角25°,长度255m,净断面积8.32m2;副斜井井口标高+400m,井底标高+300m,倾角25°;东翼风井井口标高+392m,井底标高+302m,倾角30°。东翼暗斜井口标高+302m,井底标高+260m;东翼回风下山井口标高+302m,井底标高+272m。

  该矿于1977年建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t/a,1991年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t/a;现生产水平标高为+300m和+260m,由于矿井资源枯竭,矿井产量呈逐渐减少趋势。

  ㈡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124大巷八天眼Ⅰ煤(臭煤)工作面机巷。

  124大巷区域共有两个作业地点。采煤二队兰中春班于2007年11月10日开始在8号天眼采煤工作面沿500方位回采,早班生产,施工长度30m。掘进队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掘进7号天眼,准备与124大巷采煤二队8号天眼采煤工作面机巷贯通,计划掘进55m。2007年12月5日掘进队长李小明和采二队队长唐文中商定,错开放炮时间,分别到对方工作面撤人后才放炮,以确保放炮安全,并布置到作业班人员。至12月10日中班放炮发生事故时止,已掘进23m,与被贯通的机巷差1.8m。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12月10日,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排采煤二队班长兰中春、李少本等6人在8号天眼工作面采煤。安排掘进队班长黄宗华等3人在7号天眼掘进作业。

  采煤二队兰中春、李少本、刘传友、小工唐子江、钟伦训、李建平六人8时下井,8时40分到达8号天眼工作面。兰中春安排刘传友、李建平负责工作面机巷2300方向采煤;安排李少本、唐子江负责机巷500方向采煤;兰中春、钟伦训负责机巷1400方向采煤。

  9时,区域安全检查员李和平到达采煤二队作业地点,对兰中春讲,“要把支架支到当头,不能空顶作业,出煤时要加打顶子”。交待完毕后,去其它地点检查。

  14时30分,采煤二队三个作业点的煤装运完成,然后由兰中春负责打眼、刘传友负责装药。装完药后,班长兰中春对刘传友讲:“你去天眼掘进班撤人,我们要放炮了”。在放机巷500方向煤炮时,发现放炮母线短路,这时,李少本说:“我去查线”。

  15时,掘进队7号天眼班班长黄宗华带领小工苏旭华、夏既标下井,15时40分,到达7号天眼作业地点。黄宗华、苏旭华负责打眼,夏既标负责装引药。

  17时,黄宗华、苏旭华打好了炮眼,然后开始装药联线。黄宗华从7号天眼当头下来,对夏既标说,“既标,你去采煤队撤人,我们要放炮了”。

  夏既标来到行人天眼处发现采煤二队作业人员唐子江、钟伦训、刘传友3人,并对他们说:“我们班要放炮了,你们哪个去撤人”。刘传友回答说:“我去”。

  当采煤二队李少本检查放炮线故障越过行人天眼向机巷500方向的采煤工作面走去时,刘传友刚好从行人天眼上来,刘传友就进入机巷500方向的采煤工作面喊李少本:“天眼掘进班要放炮了”,但李少本仍不听见,继续前行查线。刘传友跟在后面继续喊,“不要进去了,天眼班要放炮”。

  7号天眼掘进班等了10多分钟后,即17时40分,黄宗华就起爆。放炮后,掘进班黄宗华、苏旭华、夏既标来到7号天眼下面,发现炮烟未下来,估计天眼已贯通。

  采煤二队兰中春听到“轰”的一声炮响,并发现机巷500方向烟雾较大,并听见刘传友在喊,“快来搬矸石”,兰中春立即进入刘传友被埋地点,将刘传友翻出,并搀扶到安全地点,然后寻找李少本,并喊了几声,未见李少本回答。兰中春见情况不妙,立即来到7号天眼掘进班,说“不好了,出事了,你们放炮伤人,快上去救人”。

  经过寻找,李少本正倒在7号天眼与工作面机巷500方向贯通处,被矸石埋住。经过作业人员的现场抢救,到18时,将李少本从矸石中翻出,其头部被矸石砸伤,当场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124大巷七号天眼与八号天眼Ⅰ煤(臭煤)工作面机巷(500方向)贯通点只差1.8m,没有停止八号天眼Ⅰ煤(臭煤)工作面机巷(500方向)的作业。

  ⒉七号天眼掘进队没有严格执行放炮撤人,清点人数的放炮制度,在撤退人员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盲目起爆;采煤二队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执意进入爆破危险区,导致放炮后伤亡事故发生。

  ㈡间接原因

  ⒈矿生产部门对掘进队工程进度情况未及时掌握,未及时对天眼进行测量,没有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

  ⒉放炮制度不落实。采煤二队与掘进队虽然共同对放炮事项事先有一个约定,但对警戒人员在安全地点警戒未作具体规定,特别是在爆破前,双方班长没有清点人数,盲目放炮。且放炮未履行“一炮三检”制度。班长兼放炮员,没有形成制约机制。警戒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⒊采煤二队劳动力安排不合理。一个班6个人分三个地点采煤作业。

  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特别是对巷道贯通知识缺乏,自主保安能力差。连队干部对职工教育不够、管理不严,查处违章作业不力,对天眼掘进进度情况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 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李少本,大工。不听劝阻,不撤退至警戒线外,冒险进入爆破危险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 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⒉黄宗华,掘进班班长。没有严格执行放炮撤人,清点人数的放炮制度,在撤退人员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盲目起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班长职务,并予以开除的处分。

  ⒊夏既标,小工。工作责任心不强,到采煤二队撤人,只告诉了要放炮的情况,没有守着将人员安全撤出,并向班长报告,特别是班长下达放炮指令后,又没有将撤人情况作详细交待,制止放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⒋兰中春,采煤二队班长。听到7号天眼有明显的风钻声后,未引起警觉,继续安排人员进入贯通区域作业,劳动力安排不合理;没有没有严格执行放炮撤人,清点人数的放炮制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班长职务的处分。

  ⒌李小明,中共党员,掘进队队长。对职工教育不够、管理不严,查处违章作业不力;对天眼掘进进度情况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督促落实放炮制度不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⒍杨化冰,中共党员,生产科测量员。对7号掘进队工程进度情况未及时掌握,未及时对天眼进行测量,没有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⒎肖乐梓,中共党员,生产科副科长。对7号掘进队工程进度情况未及时掌握,未及时安排人员对天眼进行测量,未及时督促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⒏由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⒐鉴于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顶板管理不到位,连续发生事故,且矿井通风、防治水等方面存在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对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⒈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2007年事故多发教训,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改变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⒉严格执行放炮撤人管理制度。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配齐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坚决杜绝放炮事故发生。

  ⒊切实加强巷道贯通的测量工作。不管是天眼掘进、还是平巷掘进都必须进行测量,并及时核算上图。特别是巷道贯通相距20m前,必须及时下达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巷道贯通联系通知单。

  ⒋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下井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作业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⒌扎扎实实开展停产整顿。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停产整顿方案,千方百计加大安全投入,解决防治水、大串联通风等重大隐患,切实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零打碎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