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15时40分,牙克石市安兴煤矿西翼一段前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放炮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立即报告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牙克石市经济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历时2天,事故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有关人员9人次,收集各种资料20余份。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安兴煤矿隶属牙克石市安兴矿业开发总公司,属国有地方煤矿。牙克石市安兴矿业开发总公司系牙克石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企业,是安兴煤矿的采矿权人。安兴煤矿由个人投资建设、承包经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准,牙克石市安兴矿业开发总公司安兴煤矿二号井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建设从2005年8月10日开始,目前该矿正在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现有人员总计167人,其中井下作业人员120人,井上47人。设矿长1人,副矿长3人,分别负责生产、安全和后勤;总工程师1人,安全员3人,瓦斯检查员3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事故经过:
2007年9月7日8时班,安兴煤矿西翼一段前顺槽掘进面共有五名人员作业。其中班长兼放炮员刘永刚,四名采煤工人分别是吴长山﹑付奎喜﹑邓树文﹑郑金星。接班后矿长向世源和瓦检员到该工作面进行了检查,向世源两人走后,该班开始放炮掘进作业。打眼、装药、放炮都由刘永刚一人操作。当班该面共放了二遍炮,向前掘进了3米左右。第二遍炮后,工人正常出煤。下午15时40分左右,掘进头存煤已经快出完了。郑金星站在掘进头掘进方向左侧装煤、吴长山站在右侧装煤,班长刘永刚在一旁监护。这时吴长山发现掘进头底帮右角煤体较硬并且凸起,雷管脚线露在外面。便告诉刘永刚可能底帮右侧炮没响。刘永刚看后,告诉工人说:”你们别动它,我去拿煤电钻和钎子”,就从工作面出去了。刘永刚走后,吴长山用镐别了一下那块煤,没别动。郑金星看见吴长山拿起镐要刨,忙说:“别刨! 别刨!”话音刚落镐已落下了,只听一声“轰”响,“瞎炮”响了,将吴长山、郑金星崩倒在地。刘永刚和另2名工人听到炮响声赶紧赶到工作面,急忙进行抢救,同时打电话向矿里汇报。矿长向世源在井下得到信息后,迅速赶到出事现场,组织人员抢救,迅速将吴长山﹑郑金星用矿车提至地面,迅速送往牙克石市医院抢救。吴长山经抢救无效死亡,郑金星左侧面部和背部受轻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班长兼放炮员刘永刚发现“瞎炮”后,没有撤出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理拒爆炮眼。工人吴长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章冒险用镐刨拒爆炮眼。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完整,安全员、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劳动组织不合理,班长兼任放炮员,处理拒爆时没有监护指导人员。井下一个回采工作面、三个掘进面作业,每班只配备一名瓦检员。
3、技术管理存在缺陷。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掘进作业规程中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对发生拒爆的处理没有在作业规程中予以明确。
4、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不够,部分职工缺乏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知识,缺乏自我保安意识。
5、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四、防范措施
1、安兴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基层班组的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职工“三违”行为。
2、完善技术管理工作,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严格进行审批把关。认真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程作业。
3、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安意识;
4、认真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和管理人员做到靠前指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生产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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