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事故地点:一号井S176回采工作面
3、事故时间:2007年7月8日5时50分左右
4、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5、事故类别:火药放炮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轻伤2人
7、事故死者情况:吴贵民,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28岁,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郭桥乡杨岔村人,2005年7月入矿,协议工,井下爆破工,接受了岗前安全培训和爆破工专业培训,持有《入井安全资格证》和《爆破工安全资格证》,一直从事采煤放炮工作。
二、事故现场基本概况
S176工作面位于一号井主井筒东南翼。S176工作面设计回顺长度为450m,运顺长度为425m,倾斜长度130m。自2007年1月4日开始回采,截止7月8日早班,S176回顺距停采线剩余17m,运顺距停采线剩余15m,工作面倾斜长度为170m。
该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全部垮落法开采方式,为炮采工作面。支护型式为2.5m单体液压支柱,配合9号兀型钢梁架设两梁五柱,走向对棚,交替迈步,三四排管理顶板。工作面最大控顶距3.2m,最小控顶距2.2m,工作面支柱排距1.0m,棚距0.8m,循环进度1.0m,采用单排密集切顶。
S176工作面炮眼布置为双排眼,使用瞬发电雷管,乳化炸药。顶眼距顶200mm,水平角50—55°,眼间距1.1m,顶眼内装两节药(0.3公斤);底眼距底500mm,水平角为50--55°,俯角为26°,眼间距0.8m。爆破采用单联单放的方法,每放完4个底眼,再放炮眼上部的3个顶眼,每次沿工作面倾斜爆破段长最大不超过30m,即每次爆破达到30m后,必须停止爆破进行挑梁扶柱。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并按照自下而上分两组进行爆破,两个爆破组将工作面一分为二(上、下各85m),即S176工作面机头组由工作面机头向工作面中间(85m处)进行爆破,机尾组由工作面中间(85m处)向机尾方向进行爆破。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时,两台发爆器不得同时进行起爆。爆破点上、下警戒线随爆破点的移动而移动,但必须始终保证爆破点上方的警戒距离不小于15m,爆破点下方的警戒距离不小于20m。
三、事故经过
2007年7月8日3时左右,S176回采工作面开始放炮(工作面倾斜长度为170米),分两个放炮组各有一台放炮器放炮,其中机头组自工作面机头处向中部放85米,机尾组自工作面中部(85米处)向机尾放85米。至5时50分左右,机头组85米的炮已放完,机尾组已放完炮69米,剩余16米,负责机尾组放炮的爆破员王成停止了机尾组放炮,王成在放炮过程中发现距机尾37.6米处有一个顶眼拒爆,他把雷管脚线扭结好后,就告知挑梁工吴贵民(大工)该处有一炮眼拒爆,该组挑梁工吴贵民、杨春云、马成义三人挑主梁,在挑至该处时,杨春云在拒爆点向下第二架棚处升卸载支柱,吴贵民、马成义挑梁时发现该地点有一个炮眼拒爆,半节炸药外露,造成煤壁顶部有伞檐,影响主梁到位,为了把主梁挑到位,吴贵民在用手镐刨伞檐的过程中,此处煤壁伞檐内的拒爆炮眼内炸药爆炸,将正在清理伞檐的吴贵民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飞出去的煤块将配合挑梁的马成义左脸部擦伤,升卸载支柱的杨春云左耳擦伤。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吴贵民(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在明知作业地点有拒爆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而是用手镐清理拒爆炮眼所在地点的煤帮顶部伞檐,将拒爆炮眼内的炸药引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马成义、杨春云安全意识淡薄,互保、联保意识差,在明知作业地点有拒爆炮眼,吴贵民为把主梁挑到位要处理拒爆炮眼处伞檐时,不加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及自主保安意识淡薄,缺乏的自保、联保、互保意识,存在习惯性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3、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放炮挑梁班缺乏管理与监督,区队一级也缺失对放炮挑梁班现场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的处理
1、当班作业人员吴贵民在明知作业地点有拒爆炮眼的情况下,用手镐刨有拒爆炮眼的煤壁顶部伞檐,致使拒爆炮眼内的炸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属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2、当班放炮班带班班长王月斌是本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负有现场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王月斌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一采区党支部书记杨少儒作为本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做的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杨少儒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一采区区长白永财作为本区队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白永财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5、驻公司安监处处长李福国主管全矿的安全工作,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李福国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公司副经理潘文林主管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不到位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潘文林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公司董事长、经理孙明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孙明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8、对马成义等其他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建议由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南监察分局备案。
9、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S176回采工作面放炮挑梁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好,制度执行不严,发生一起死亡1人、轻伤2人的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
1、现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为完成工作任务,冒险蛮干,违章用手镐处理有拒爆炮眼的伞檐。
2、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员工操作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自保、互保、联保安全制度未落实,习惯性违章严重,反“三违”的力度不够。
3、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放炮挑梁班缺乏管理与监督,区队一级也缺失对放炮挑梁班现场管理。
4、各级干部和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工序过程控制不好,不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责任没有落到实处。
七、防范措施
1、严格爆破安全管理,加强放炮工序环节安全防范管理,严格落实处理拒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序环节员工操作行为,强化爆破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责任心。
2、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管理,合理安排放炮班的劳动组织,完善管理监督,制定可靠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对放炮班区队一级的现场管理工作。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严峻性、复杂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增强抓安全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坚持“三不生产”原则,强化区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和细化现场安全管理。
4、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全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不间断,切实在培训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诊断、辩识能力,提高职工自保、互保、联保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能力。把培训的重点放在现场,放在员工操作行为的规范上,把检查活动变成纠正员工的习惯性违章的活动;开展职工操作行为和环境的危险、危害因素诊断、辨识、查找、评价工作,对评价出的危害、危险因素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强化班组建设,落实“三不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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