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20日,陕西省略阳县金家河磷矿的1名副队长带领4名矿工(均系采掘工)在1号排洪洞作业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人打的炮眼只有7.5cm,不符合1.3m的要求,便让其补眼。该工人补眼后,深度仍然不够,便在副队长装炮时,征得同意,再次补眼,使部分已装好的导火索淋湿。
副队长等人在点燃导火索时,未按有关规定,采用一次点火或成组点火。进行单个点燃时,也未使用信号线或记时信号线。点燃时未注意到部分导火索已湿,难以点燃而延长了点炮时间,49个炮只点燃了40个,点炮引线已全部熄灭。但此时他们未迅速脱离现场,反而再点引线继续点炮。由于作业中使用的导火索过短,致使先点的炮爆响后,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
问题:
1.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存在几种不安全行为?
2.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即管理原因?
参考答案:
1.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发生的不安全行为有:
(1)副队长在未对打的炮眼验收完毕时就进行装药;在开始装药后补打炮眼使已安装导火索被淋湿,延长了点火时间。
(2)安装的导火索长度不够。
(3)未采用一次点火或成组点火,延长了点火时间;未使用信号线或记时信号线,使点火后即将爆炸时未能引起重视。
(4)炮未点完但点炮引线已熄灭后未迅速脱离现场,反而再点引线继续点炮。
2.事故间接原因:
(1)委派无证人员进行放炮作业。
(2)对打的炮眼不验收完毕就装药,使用的导火索长度不能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危险情况下不迅速脱离现场,这些说明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不落实,说明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员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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