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8月29日下午14时整,采煤大工吴建中、吴刘鸿冲、刘曼落一起下井来到+200m水平东翼6煤上山采煤工作面作业。作业过程后期,三人进行打眼、装药、放炮作业。放炮后,未按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未仔细检查工作面是否存在瞎炮就出班了。
2007年8月30日7点30分左右,由当班值班长吴志军主持了6煤南块工作面进班会,当班出勤6人:吴志军、吴建忠、刘曼落、吴刘鸿冲、国良、正权。并进行了具体分工:国良、正权两人负责+200m水平推车运输;吴志军、吴建忠两人负责南块伪斜煤上山掘进,承担出煤、支护、打眼放炮工作;刘曼落、吴刘鸿冲两人负责南块工作面左侧挖煤。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交待。
8点20分左右当班作业人员先后进入作业地点,进行各自工作:出煤、支护、运输;吴志军和吴建忠两人先后进入工作面后,将上一班爆破煤扒入搪瓷溜槽再自溜到南块工作面临时斗口;9点30分左右吴志军和吴建忠将当头爆破煤基本清完、支柱后打炮眼,在打了两个炮眼后,两人发现当头有一底眼在上个班放炮时未起爆,两人就开始打眼处理瞎炮,在实施打炮眼过程中,发生爆破事故,两人被炸死,同时在附近作业的吴刘鸿冲和刘曼落被击伤。
正在+200m水平6煤南块斗口装煤的两名运输工听到工作面爆破声后,急忙跑去察看,发现出事后立即到暗斜井轨道底(+200m水平)在矿车写上“井下出事”告示,并将矿车提至+300m水平;大约9点40分,负责主平硐运输工看到矿车上写有“井下出事”的告示后,即刻跑出井口向矿有关人员作了汇报。
事故发生后, 出井正在洗澡的安全副矿长左建国得知情况后,马上对地面有关人员作了简要交待,即刻组织两个瓦检员江建云、张飞跃和安全员朱建富一行4人下井进行抢救。10点钟到达现场,当时有刘曼落、吴刘鸿冲两个受伤人员已从工作面下到+200m水平6煤平巷,左建国向受伤人员了解情况,他们讲“上面2个人没有了(死亡),是打炮眼引爆哑炮”。这时安全副矿长左建国交待当班运输工将两名受伤人员护送出井后,立即带安全员朱建富爬入工作面了解情况,在工作面伪斜煤上山内2.0m位置发现一个人脸部炸烂,面目全非,后证实遇难者是吴建忠,他们把他抬至+200m平巷。当时事故地点烟雾很大,没有发现另外一个人;抢救人员在+200m6煤平巷休息了片刻,等烟雾散了些后,又组织了4个人再一起进入工作面,在伪斜煤上山4.0m位置先找到了另外一位遇难人员的一只手臂,在7.0m处松散煤体内找到了遇难者躯体,后证实遇难者是吴志军。他们一起把尸体抬到+200m 平巷。
矿长江建民10点20分左右接到生产矿长陈德荣事故电话后,当即要求陈德荣、左建国下井组织抢救遇难人员,并将情况告知镇安监站。10点35分左右江建民赶到煤矿,同时又组织近20人下井抢救。在下井途中碰上了2个受伤人员,并指令派人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10点50分左右赶到下井现场后,发现2名遇难者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章处理瞎炮,打炮眼引爆瞎炮。
2.29日下午班放出班炮后,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巡视爆破当头,检查拒爆情况,致使作业地点存在瞎炮而未进行处理,留下安全隐患。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生产副矿长只负责地面工作,安全副矿长兼管井下生产、技术工作,安全管理力量薄弱。
2.矿井以包代管,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对事故工作面实行了承包管理,忽视安全管理。矿井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值班的安全副矿长于9:20提前出班,且未到事故地点检查,当班安全员也未及时到工作面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履行自身职责均不到位。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该矿两班生产,每班正常生产时有8个采掘作业地点,均为放炮工作面,矿井只配备1名持证的放炮员,放炮员严重不足。
4.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编制不完善,未对处理瞎炮做出明确规定。
5.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不到位。职能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向煤矿企业提供非煤矿许用的雷管和炸药;煤矿企业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的秒电雷管和岩石炸药,给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6.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差。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自保、互保意识差,处理瞎炮时未撤离无关人员,对违章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要求配备负责实际生产的生产、技术副矿长,使安全副矿长专职负责安全工作。配备数量足够的持证放炮员,并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无证人员私自放炮。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2.加强现场安全和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严禁矿井对各采掘工作面以包代管,只顾收取利润不负责安全。严禁矿领导带班下井出现空班、晚进早出现象,要做好井下现场值班的工作。安全员要履职到位,对关键作业程序要重点指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杜绝违章作业。编制完善且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对处理瞎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确保作业有章可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按规定每季度向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和攸县煤炭局书面报告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3.严格煤矿火工产品的管理。公安部门应严格把关,严禁将非煤矿许用雷管、炸药审批给煤矿作业,煤矿井下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雷管、炸药。
4.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要对有资质的放炮作业人员培训并实践处理瞎炮等操作技能。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杜绝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