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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5.5”瓦斯爆炸事故

2008-02-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5月5日13时50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该矿为私营煤矿,是山西省批复的单独保留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采用一斜两立混合开拓方式,中央并列式通风。低瓦斯矿井,煤尘有爆炸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南部采区205区域1号掘进工作面,长期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遇明火导致瓦斯爆炸。

  二、评析

  经调查此次事故反映主要问题如下:

  1.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明停实开,有记录显示:仅今年4月份合计进尺就达372.8米,掘进煤量1654.3吨。4月29日,蒲县有关部门对该矿进行复产验收时,查出多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但该矿不仅不认真整改,反而擅自违规组织生产。该矿还长期违法越界开采。

  2.以掘代采、多头作业

  该矿南部采区没有正规设计,由包工队承包,有5个包工队在13个地点同时进行多头作业,以掘代采。

  3.弄虚作假,隐蔽实情

  矿井北部采区有1个壁式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用作生产和应付检查;南部采区有检查验收时临时封闭,检查人员离开后就打开封闭,盲目组织生产;矿井有真假两套图纸资料,真图用于指挥生产,假图用于对付检查;井口设置假牌板,标明当班下井人数44人,实为125人;标明1个工作面,实为13个作业点,等等。

  4.劳动组织管理极为混乱

  该矿总人数329人,但签定劳动合同的仅131人(死亡的28人中仅有2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矿井生产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将井下作业点分包给5个包工队,各包工队之间下井人数、作业时间各自为政;严重超定员组织生产,远远超出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15万吨/年以下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准超过44人的规定;工人流动性大,培训不到位;矿井无正规的交接班制度和入井登记制度。

  5.矿井南部采区发生事故区域“一通三防”管理十分混乱

  没有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和完善可靠的通风设施;多头掘进,串联通风,多处无风、微风作业;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巷道长度已达70米,仍然没有安装局部通风机,长期无风冒险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井下使用非防爆农用三轮车,等等。

  6.基层地方监管工作不严不实不到位

  矿井长期违法违规越界开采,违规用工超定员组织生产,南部采区长期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微风无风作业等等,有关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县煤管局派驻该矿的安监员逃匿。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劳动组织管理

  必须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必须坚持一个矿井一套管理制度,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程承包给包工队。

  必须同工人签订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正式劳动合同,并给工人参加相关保险,不得非法用工。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全员培训不符合要求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不得无证上岗。

  2.抓好“一通三防”管理

  认真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数量安装瓦斯监测监控探头,并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工人下井必须佩带有效的自救器并会操作,严禁各类非防爆设备下井。

  3.加强矿井开拓布署、采区设计等管理

  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严禁井下多头作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限定采掘工作面数量;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4.进一步深化整顿关闭,开展全面隐患排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要求,对16种应关闭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对已公告关闭的矿井,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要继续做好矿井复产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依法关闭。

  各地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逾期未能通过的要按国务院《特别规定》予以关闭;对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致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通过验收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漏报以及逃匿的有关人员,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6.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不懈,扎实工作,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人员要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决不能迁就和纵容少数矿主漠视矿工生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疯狂组织生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