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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引发瓦斯爆炸事故案

2004-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某市一煤矿电工张某下井安装电煤钻,在井下接好电缆、干式变压器,安装好电煤钻后,由于停电没有试钻便出了矿井。当天下午,中班下井生产,张某将一卷胶布和一把钢丝钳交给安全员易某,对易某说:“电煤钻安装好了,因停电没有试钻,如果反转,你就将两根电线对换一下。”易某不懂矿井生产安全知识,下井后未检测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发现煤钻反转后,便按照张某的交代,换接电源线。因其不懂电工操作知识和规定,带电换接,在换接过程中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人死亡,l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案中,易某虽然身为煤矿安全员,但并不懂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在井下不检测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并在作业中带电换接,引发爆炸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
    实践中,不少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外来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又忽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或者开展的一些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使从业人员不能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往往既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有一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积极参加,或者应付了事,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更谈不上具备自救、互救的能力,这是酿成大祸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主动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