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该矿属山西省霍县矿务局管辖,1958年6月开始兴建,1961年简易转产,核定年生产能力20万吨。现采用平峒暗斜井集中下井多段开拓方式,已达到矿井最远边界。发生事故的327掘进巷道为矿井最边远一个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1987年生产原煤82.58万吨。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全负压通风,总进风量1724米3/分。煤尘爆炸指数31.1%,属低沼气矿井。
1988年5月14日,该矿北下山采区327正巷掘进工作面被323放水巷涌出的采空水淹没。16日开始清理维修巷道,19日排除积水。29日该巷道恢复掘进工作。29日早班,在327正巷工作的掘进一队带班班长刘某某在班前会上要求派放炮员下井放炮,并在安排了工作后带11人于6时45分入井。8时左右,北下山采区范围内当班工作的57名工人全部到达了工作地点。
9时7分,矿调度室接到北下山采区321工作面的一名板运输机司机的电话报告,得知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这起事故死亡共计50人,经济损失159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327正巷通风管理混乱,跑风漏风现象严重,风筒出口几乎处在无风状态,造成巷道内部瓦斯积聚。跟班班长打开了距巷道口80米处防爆开关,带电操作产生了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该矿煤尘爆炸指数高达31.1%,但井下洒水设施长期不用,致使积尘严重。瓦斯爆炸后冲击波将327正巷、北下山溜子巷、325副巷以及工作面的煤尘吹起,并参与了燃烧。井下作业人员没有佩带自救器,事故发生后,不能自救,使伤亡扩大。
3、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测瓦斯,空班漏检。井下机电设备失爆严重,完好率低。职工劳动纪律松驰,有章不循,违章作业严重。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9年4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1989)3l号文对事故责任者批复处理如下:
1、瓦检员王某某,空班漏检,伪报检测数字,致使瓦斯积聚严重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掘一队包机组长刘某某,在井下80型防爆开关被水淹后,在新开关已运到井下阶情况下,不立即更换,仍使失爆失灵开关,为这起事故提供了引爆火源。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矿总工程师贸某某,对本矿长期以来存在的通风、瓦斯、煤尘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井下风量不足,局扇多处息联,跑、漏风严重状况,不及时解决,在327正巷另开新口时,未能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并违章指挥,带头破坏了入井必须佩带自救器的规定,对这起事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矿长卫某某,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认真加以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
5、副矿长阎某某,分管矿井生产和机电管理工作,对本矿机电管理混乱,开关失爆,设备完好率低的状况未能及时解决,发现违章作业有时不予制止,同意工人不戴自救器下井。在327正巷恢复生产过程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盲目指挥工人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6、通风队长谢某某,对瓦检员空班漏检,局扇风筒经常损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按规定清扫巷道煤尘,不坚持使用水炮泥,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切实整顿治理通风系统不合理,工作面风量不足,安全措施不落实,机电设备完好率低,失爆严重事故隐患。
2、严格工人下井佩带自救器等各项安全措施。